山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山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印發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22年3月17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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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山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我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反應能力,規範應急救援行為,保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的災後搶險救災和臨災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險情發生後,由省政府決定成立臨時性指揮機構“山東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和處置工作。
  發生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時,由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指導協調地質災害綜合防災減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2.1 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指揮長: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能源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畜牧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山東銀保監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省軍區、武警山東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應急管理部和省政府決策部署;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部署有關部門和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指導市、縣(市、區)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廳廳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省自然資源廳分管副廳長、省消防救援總隊副總隊長擔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設區的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險情發展趨勢進行分析,提出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與救援的具體方案;匯總、分析突發地質災害災情險情信息,上報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和應急處置與救援進展情況;組織有關新聞發布、接待慰問、對外聯絡工作;起草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檔案;承擔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3 預防預警與信息報送
  3.1 預防預警
  3.1.1 各級政府要健全完善群測群防、群專結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自然資源部門要開展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日常監測工作,及時研判隱患動向,按規定發出預警預報。在災害發生區域,迅速開展應急監測,密切關注動態變化,提出處置措施建議,作出險情警報,並及時傳達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3.1.2 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鐵路等部門密切配合,按各自職責做好巡查工作並及時處置。
  3.1.3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聯合製作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產品。預警分級根據氣象和地質環境等因素,預測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程度,對可能發生突發地質災害的相關區域進行預警,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四級。黃色以上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要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針對已啟動應急回響的災害點所在地加強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根據需要加密頻次,提高預報精度。各級政府根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做好防災減災的各項準備工作。省氣象局組織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發布氣象預警信息。
  3.2 災情險情報送
  3.2.1 報送內容
  地質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規模等;地質災害造成的傷亡和失蹤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戶數、人數、財產數;地質災害引發原因及趨勢、已採取措施及意見建議。
  3.2.2 報送流程
  在發現地質險情或災情時,監測人員、村委會、鄉鎮(街道)等應立即向縣級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信息後,應立即向本級政府報告,並根據災情險情程度速報上級主管部門。
  地質災害發生信息原則上應逐級上報,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員傷亡的地質災害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可越級上報省政府,當地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部門可越級上報至省級主管部門,並完成逐級補報。
  4 先期處置
  4.1 接到紅色避險預警信息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迅速組織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採取應急措施。協助基層相關人員做好避險撤離工作,督促加強群測群防工作。組織開展應急調查,迅速查清災情險情。
  4.2 鄉鎮(街道)接到紅色避險預警信息或災情險情報告後,應立即核實,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定醒目的危險區警示標誌,按照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及時組織受威脅民眾緊急避災疏散,將災情險情及時報告縣級政府和縣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
  4.3 群測群防員、村委會發現或接到災情險情報告後,應及時通知受威脅人員,危急時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轉移至安全地帶。
  5 應急回響
  根據地質災害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等因素,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根據分級情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各回響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
  5.1 Ⅰ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5.1.2 啟動程式
  接到災情險情信息後,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迅速召集相關部門專家緊急會商、分析評估,向省政府提出啟動突發地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建議,省政府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5.1.3 回響措施
  (1)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各工作組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2)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相關成員單位及災區所在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調度災害信息。
  (3)立即向應急管理部和自然資源部報告災情險情。
  (4)由省政府或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主持會商,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災區設區的市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安排部署。
  (5)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6)向災區緊急派出先期工作組和專家組。
  (7)省政府或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8)統籌組織全省應急救援力量、專家隊伍、部隊、武警、民兵等支援災區實施搶險救援、緊急轉移安置、基礎設施搶修、災情監測、醫療救護、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社會秩序維護、協助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等。
  (9)向災區緊急調撥救援裝備、生活救助物資,協調公安、交通部門做好運輸保障。撥付救災資金,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10)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每日向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
  (11)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通報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領導批示作出進一步工作部署。
  (12)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抗災救災工作的支持。
  (13)請求應急管理部支援應急處置工作。
  5.2 Ⅱ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5.2.2 啟動程式
  接到災情險情信息後,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迅速召集相關部門專家緊急會商、分析評估,向省政府提出啟動突發地質災害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省政府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5.2.3 回響措施
  (1)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各工作組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2)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相關成員單位及災區所在設區的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調度災害信息。
  (3)立即向應急管理部和自然資源部報告災情險情。
  (4)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主持會商,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災區設區的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5)加強值班力量,監測災害發展趨勢,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援工作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
  (6)向災區緊急派出先期工作組和專家組。
  (7)派出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當地開展救災工作。
  (8)統籌組織全省應急救援力量、各部門專家隊伍等,指導災區開展搶險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災情監測、醫療救護、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工作。根據災情險情需要,協調部隊、武警和民兵支援災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9)向災區緊急調撥救援裝備、生活救助物資,協調公安、交通部門做好運輸保障。根據當地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撥付生活補助資金。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10)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每日向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
  (11)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應急管理部,報送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領導批示作出進一步工作部署。
  (12)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抗災救災工作的支持。
  (13)視情請求應急管理部支援應急處置工作。
  5.3 Ⅲ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5.3.2 啟動程式
  接到災情險情信息後,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召集相關部門專家緊急會商、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險情達到啟動標準後,省應急廳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5.3.3 回響措施
  (1)及時與有關部門單位溝通災害信息。
  (2)省應急廳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測險情災情,及時向有關部門單位調度救災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立即向應急管理部和自然資源部報告災情險情。
  (5)省應急廳向省政府上報相關信息,根據工作需要或災區設區的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申請,協調相關部門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災區,指導市、縣(市、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
  (7)根據當地申請,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協調部隊、武警、民兵協助當地開展救援工作。
  (8)根據當地申請或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向災區撥付生活補助資金,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在先期應急回響基礎上,當地設區的市政府立即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和應急指揮系統。在當地設區的市政府領導下,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和組織實施緊急救援、應急處置等工作。視情向省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建議,按照省政府的指導開展工作。
  5.4 Ⅳ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4.2 啟動程式
  接到災情險情信息後,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召集相關部門專家緊急會商、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險情達到啟動標準後,省應急廳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5.4.3 回響措施
  (1)及時與有關部門單位溝通災害信息。
  (2)省應急廳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研判災情險情。
  (3)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測災害發展趨勢,及時調度災情險情。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4)向應急管理部和自然資源部報告災情險情。
  (5)視情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6)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
  (7)根據當地申請,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協調部隊、武警、民兵協助當地開展救援工作。
  (8)根據當地申請或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向災區撥付生活補助資金,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在先期處置基礎上,當地縣級政府立即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和應急指揮系統。在當地縣(市、區)政府領導下,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和組織實施緊急救援、應急處置等工作,並向設區的市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申請,按照設區的市政府的指導開展工作。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
  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5.5 回響終止
  (1)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質災害發展形勢趨於穩定;
  (3)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災民眾基本得到安置;
  (5)災區生活基本恢復正常。
  根據應急管理部、省政府或省應急廳意見,參考上述指標,啟動回響的部門宣布終止應急回響,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工作結束。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救援隊伍
  省政府有關部門、解放軍、武警部隊、縣級以上政府加強地質災害救援、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地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質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街道)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級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6.2 指揮平台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協同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險情災情快速回響、趨勢判斷快速反饋、應急指揮科學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保障各級政府在應急救援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6.3 應急技術支撐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加強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支撐體系,明確技術支撐單位,推進新技術、新方法在應急調查監測預警中的套用,保障突發地質災害險情調查監測和趨勢判斷等工作的開展,為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6.4 資金與物資裝備
  省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應急救援、監測預警、現場調查、人員防護、應急通訊、通信指揮、後勤保障、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政府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省財政對啟動省級應急回響、受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6.5 應急避難場所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新建必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同時合理利用符合條件的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質災害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6.6 通信電力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確保至少有一種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省廣電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設施網與機動保障相結合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在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確保至少一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手段有效、暢通。
  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指導、協調電力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6.7 交通運輸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鐵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6.8 宣傳培訓與演習
  宣傳、教育、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災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災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災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災減災專業人才培養,省教育廳、省自然資源廳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政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畫,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演練。
  7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市、縣(市、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轄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預案。
  8 責任與獎勵
  8.1 獎 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按規定給予撫恤。
  8.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重大地質災害:指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和省政府認為需要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對的中型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9.2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山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15〕11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山東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分組及各部門職責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3月17日印發

內容解讀

明確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險情發生後,由省政府決定成立臨時性指揮機構“山東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指揮和處置;發生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時,由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指導協調地質災害綜合防災減災和應急救援工作,以保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或避免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地質災害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預案》提出,各級政府要健全完善群測群防、群專結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自然資源部門要開展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日常監測,及時研判隱患動向,按規定發出預警預報。預警分級根據氣象和地質環境等因素,預測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程度,對可能發生突發地質災害的相關區域進行預警,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四級。黃色以上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要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發現地質險情或災情時,監測人員、村委會、鄉鎮(街道)等應立即向縣級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信息後,應立即向本級政府報告,並根據災情險情程度速報上級主管部門。地質災害發生信息原則上逐級上報,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員傷亡的地質災害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可越級上報省政府,當地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部門可越級上報至省級主管部門,並完成逐級補報。報送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規模等;地質災害造成的傷亡和失蹤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戶數、人數、財產數;地質災害引發原因及趨勢、已採取措施及意見建議。
《預案》明確,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根據分級情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各回響等級的需要履行職責。

修訂解讀

背景依據

機構改革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職責劃歸應急部門,相關成員單位的職責也有變化。為提高我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反應能力,規範應急救援行為,確保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迅速、高效、有序進行,修訂此預案。

修訂內容

1.編制依據中增加新發布的《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工作原則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重要論述為依據。
2.按照機構改革後各行業部門職責,根據省委編辦意見成立臨時性指揮機構“山東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並對成員單位適當增減和更新,增加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畜牧局、省消防救援總隊、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等單位,刪減機構改革前的相關單位,按照各部門最新“三定方案”,調整職責分工。
3.增加“各工作組及職責”,分為綜合協調組、應急救援組、應急專家組、醫療衛生組、社會治安組、宣傳報導組、後勤保障組、災情評估組,明確各組責任。
4.“預防預警與信息報送”中刪除地質災害防治基本工作內容,明確了加強部門聯防聯動,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內容。預防預警主要突出對具體災害點的防治管理。增加災情險情報送相關內容,進一步規範了報送內容、流程。
5.將各級回響的啟動條件、啟動程式、回響措施梳理整合,並根據回響級別,進一步明確了應急救援的各項措施。
6.提出了應急回響終止的5項要求。
7.保障措施中增加指揮平台建設、應急避難場所、交通運輸、培訓演習等內容,細化了應急救援隊伍、資金與物資裝備、通信電力等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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