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科學有效應對輻射事故,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和核技術利用事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天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除核事故外在我市行政管轄範圍內發生的因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的輻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術套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物質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3)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市外輻射事故;
(4)各種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5)國內外涉核太空飛行器在我市境內墜落事故;
(6)其它輻射事故。
其他輻射事故中的應急工作,可參照本預案實施。其他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質泄漏,鈾礦冶煉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廢舊金屬拆解、回收、冶煉等造成的輻射環境異常等事故。
1.4 應急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最大程度地減輕輻射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環境危害。
(2)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防患於未然,做好應對輻射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形成統一指揮、反應快速、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5 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級別,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輻射事故。
1.5.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4)對我市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涉核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
1.5.2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1.5.3較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1.5.4一般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輻射污染後果;
(4)鈾(釷)礦開發利用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5)測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撈不成功進行封井處理。
2 應急組織及職責
根據《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分級回響原則,我市轄區內發生較大、一般輻射事故時,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開展應急回響,根據需要可請求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指導或派出相關技術力量支援。
2.1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設立天水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等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輻射事故應急方針、政策和國家、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關於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指示。領導全市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工作;負責指揮市內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信息發布與報告審定等工作;對影響範圍較大的輻射事故,決定採取有效的公眾防護和處置措施;審定向省上提交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協助做好重大及以上輻射事故、跨市區域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與指令;制定和修訂全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建成立輻射事故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或委託,具體負責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信息發布等工作;監督檢查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應急回響、事故處理措施的跟蹤、監督和評價,必要時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採取干預行動;負責處理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的信息和應急回響終止後各應急組上報的總結報告的匯總,並負責應急回響總結報告編制、報送等工作;承辦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監測組、應急救援組、應急處置組、輿情信息組、應急保障組、專家諮詢組。
(1)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氣象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經開區管委會配合組成。
主要職責: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承擔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請求上級支援指導;開展輻射事故調查、處置工作,對輻射事故進行分析與評估。
(2)應急救援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經開區管委會配合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建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專家組,確定定點救治醫療機構。組織輻射應急醫療專家組對可能受輻射損傷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員,採取暫時隔離、洗消、醫學救治和應急救援、心理疏導等措施;負責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發放所需藥品;開展心理效應防治,根據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和建議。
(3)應急處置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經開區管委會配合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受事故影響群體的撤離與回遷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現場的保護、警戒、交通管制及應急處置的技術、人力與裝備支援等工作,追繳丟失、被盜放射源,事故放射源的安全處置,對輻射事故原因和相關人員的現場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採取強制措施。
(4)輿情信息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經開區管委會配合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故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負責做好新聞宣傳報導,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應對媒體採訪和公眾諮詢,正確引導輿論。
(5)應急保障組:由市財政局和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衛生健康委、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經開區管委會配合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提供解決事故現場處置與救援組的臨時辦公與醫療場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資金、物資的保障工作。
(6)專家諮詢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省級核技術監測機構、有關科研院所等單位中從事輻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或委託省級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庫組成。
主要職責: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處置技術方案;為全市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現場處置、搶險救援、現場防護及善後處理等提供技術支持;為各應急小組的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諮詢;負責輻射事故的危害評價、影響範圍劃定、後果預測等工作,確定應急回響終止的監測指標。
2.3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社會宣傳、新聞報導等工作。
(2)市委網信辦:配合指導做好網路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組織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根據現場監測結果和實際情況,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劃定輻射事故警戒區,維持現場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時對人員進行隔離、疏散。
(4)市應急管理局:參與輻射事故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負責應急救援和應急物資保障。
(5)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突發輻射事故的醫療救援工作,救治受輻射傷害的人員和非輻射損傷的受傷人員,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輻射防護指導,向受輻射事故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6)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應急能力維持等資金保障。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事故應急過程中交通工具的支持,協助公安交警部門保障交通運輸暢通。
(8)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輻射事故的應急值班、預警回響、信息報送、應急監測、定性定級等工作;在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向上級報告和向公眾公告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等。
(9)市自然資源局:參與輻射事故處理和事故的調查工作。
(10)市工信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行動中應急通信保障。
(11)市氣象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期間事故發生地氣象信息。
(12)市水務局:負責提供河湖及水工程相關資料;必要時協助做好應急期間污染水域的監測和調控。
2.4 縣區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各縣區政府建立健全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省、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示要求;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負責配合市應急指揮部在本行政區域內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和信息發布及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配合本行政區域內其他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
3 應急回響
3.1 回響分級
對應輻射事故等級,應急回響由低到高依次為Ⅳ級(一般輻射事故)、Ⅲ級(較大輻射事故)、Ⅱ級(重大輻射事故)、Ⅰ級(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四個級別。
Ⅰ級、Ⅱ級及跨市州區域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根據國家、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示要求組織實施。Ⅲ級和Ⅳ級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應急回響啟動命令由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報請同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發布。
3.2 應急回響的啟動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分級回響。
3.2.1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輻射事故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市應急指揮部在啟動市級應急預案和及時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的同時,上報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根據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應的組織和救援工作,並及時向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
先期應急處置:對我市範圍內突發的任何輻射事故,事發地第一時間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進行匯報,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市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啟動預案後,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回響工作。市應急指揮部在得到輻射事故研判結果後,初步認定應急回響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應按規定及時向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省級核實情況,在組成省級應急回響隊伍後,市應急指揮部歸入省級應急回響隊伍,服從省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實施輻射應急回響處置工作。在歸入省級應急回響隊伍的過程中,要做好市級先期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匯報,資料檔案、應急物資的整理交接,以及市級應急回響各組與省級應急回響各組職責分工的對接。
3.2.2較大(Ⅲ級)、一般(Ⅳ級)輻射事故回響
發生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縣(區)人民政府、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必要時向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提出支援和幫助的請求。
根據事故報告信息,按下列程式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1)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參與應急回響,實施應急處置。
(2)組成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組,立即趕赴事故發生地,對事故現場實施環境監察,並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儘快確定事故類型和影響程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形成初步評估結果,報市應急指揮部。必要時請求上級部門支援幫助。
(3)組成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分析研判情況,儘快為現場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為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保障。
(4)組成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組,迅速對事故現場實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儘快在現場周圍組織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及時疏散人員,對事故原因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組成輻射事故應急救援組,根據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將事故受傷人員迅速送往醫院救治。
(6)組成輻射事故輿情信息組,及時跟進輻射事故應急進展,對應急各項工作開展情況向媒體和社會作權威信息發布。
(7)開通與事發地縣(區)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向市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輻射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3.2.3擴大應急
波及我市的境外核事故或帶高放射性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故引起的輻射應急。當這類事故可能影響到我市某個地區時,縣(區)人民政府或經開區管委會在接到市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通知後,立即做好進行應急回響的準備工作,在市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的組織、支援、協調下對事故發生後的輻射環境開展應急監測工作,採取保護公眾和環境的措施,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建議。
3.3 事故報告與處理
3.3.1事故報告程式和時限
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填寫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和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對發生的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事故應同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同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同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由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初步判斷事故情況和等級後,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直至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應急回響終止後,當地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繼續逐級報告事故後續處置的相關情況。
3.3.2報告方式和內容
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初報採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緊急時也可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主要內容包括:發生事故單位的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事故的類型以及人員受輻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況,並填寫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
(2)續報須通過網路、傳真或書面報告,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處理進展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採取的應急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事故經驗教訓,參加應急回響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需開展的善後工作等情況,並填寫輻射事故處理結果報告表。
3.4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應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在輻射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做好輿情分析、輿論引導和社會維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輻射事故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5 應急狀態的終止
3.5.1應急狀態的終止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即滿足應急狀態終止條件:
(1)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或可控,且無繼發的可能;
(2)環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以內;
(3)輻射事故現場的各項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進行的必要。
對於具備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的,由原發布啟動應急回響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批准,由總指揮下達應急回響終止指令,進入應急總結及事故後恢復工作。
如在事故發生地,丟失放射源始終無法找到或無法回收,輻射環境影響需經長期處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況發生,事發地政府應逐級上報至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由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批准可視情適時終止應急回響,對放射源的後續查找及輻射環境影響控制等任務轉入屬地政府日常工作中開展,相關事故信息應視情及時向公眾發布,避免產生社會恐慌。
3.5.2應急狀態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回響狀態終止後,各相關單位應根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示和實際情況,協同開展下列工作:
(1)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行動;
(2)對事故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專家諮詢組負責對事故後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3)評價事故對環境和公眾造成的影響,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參照專家諮詢組的建議組織進行後期環境輻射監測,對放射性污染場所的清污、修復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4)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出現;
(5)根據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式進行修訂。
3.5.3總結報告
應急狀態終止後,各應急組應在一周內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本組的總結報告,辦公室在10天內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總結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在一周內向省生態環境廳和市政府提交總結報告。
4 應急保障
4.1 資金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各成員單位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4.2 物資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在充分發揮現有資源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配置相應的技術裝備、安全防護用品和有關物資,保證應急設備和物資始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定期保養、檢驗和清點應急設備和物資,保證能夠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
4.3 技術保障
各成員單位結合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實際工作需要,通過能力建設、資源整合等方式,加強輻射事故應急專業技術研究和儲備工作,確保技術能力能夠滿足我市輻射事故應急需求。
4.4 隊伍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組建或落實擔負相關職責任務的專業人員隊伍,加強隊伍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強化能力建設,確保輻射事故發生時做到及時回響、科學處置。
4.5 制度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和應急工作制度,負有應急回響職責的人員應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確保應急隊伍、應急車輛、應急裝備與物資等隨時調配、正常使用。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專人在崗值班。
4.6 宣傳、培訓與演練
4.6.1宣傳
加強輻射安全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安全基本知識和輻射事故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應對防範輻射事故的能力。
4.6.2培訓
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應制定輻射事故年度應急培訓計畫並具體組織落實,針對不同類型回響人員,及時開展熟悉預案基本內容、具備完成應急任務的基本知識、專業技能和回響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4.6.3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的要求,統籌規劃輻射事故應急演練工作,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不斷提高防範和處置輻射事故的實戰能力。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中規定的職責和任務,明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直接責任人。
原則上市級每5年組織一次綜合輻射事故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後,要及時總結評估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必要時根據演習經驗反饋,對應急預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結合實際定期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演練。
5 附則
5.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適時修訂,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訂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應當及時制、修訂本轄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5.2 解釋及實施
本預案由市政府批准,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批准之日起實施。原《天水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天政辦發〔2017〕2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