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環境規劃以及水、空氣、噪聲功能區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助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制度,確定大氣、水、土壤等納污能力,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申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相關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污水治理等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監督指導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參與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上有關政策、規劃、標準,承擔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輻射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執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規範和標準,負責統一規劃市級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與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級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市級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合作與有關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對外相關生態環境事務。
(十一)組織開展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開展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會同相關部門配合做好中央和省委對我市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宣傳,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最佳化、統籌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能力建設,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落實國家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的政策措施,配合海關打擊走私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築牢我市生態安全螢幕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建立健全機關管理工作制度,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等工作。
2.承擔統一戰線有關工作。
3.承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服務工作。
4.承擔政務信息、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5.負責綜合性材料起草、綜合性調研、專題調研工作。
6.承擔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7.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資金管理相關工作。
8.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群團組織工作。
9.牽頭脫貧攻堅工作,具體指導駐村幫扶工作。
(二)人事科
1.承擔局機關、下屬單位及縣區分局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審、績效考核工作。
2.承擔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3.承擔全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4.承辦生態環境評比表彰工作。
5.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規劃發展科
1.制定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
2.負責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和質量強市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以及排污權交易工作。
3.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協助開展縣區黨政領導班子生態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工作。
4.牽頭協調全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有關工作。
5.組織申請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統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的審查、實施、調度和管理工作。承擔“環保基金”的管理和生態環保補償工作。
6.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
7.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8.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和清潔生產工作。
9.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全市工業企業環境管理綠色發展體系建設,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1.牽頭組織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
2.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3.指導全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
4.制定執法事項清單、執法程式等執法規章制度。
5.負責行政處罰立案及處罰文書審核、案卷審查以及行政複議、聽證、訴訟、法院強制執行等工作。
6.指導跨縣區及重大案件調查辦理,負責司法案件移送。
7.承擔地方性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8.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9.承擔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五)宣傳教育科
1.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
2.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3.承擔意識形態管理工作。
4.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5.牽頭局機關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政務服務管理科(核與輻射管理科)
1.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輻射安全許可等行政審批工作。
2.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3.牽頭編制和實施“三線一單”。
4.牽頭“放管服”改革工作。
5.負責新建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6.負責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7.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審查和備案工作。
8.負責輻射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七)大氣環境科
1.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2.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
3.負責大氣、噪聲功能區劃工作。
4.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
5.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6.組織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7.承擔大氣環境治理項目的審查、實施、調度和管理工作。
8.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負責我市落實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科
1.負責水污染防治工作。
2.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3.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
4.負責飲用水源地區劃和地表水功能區劃工作。
5.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區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
6.監督管理飲水水源地和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7.承擔水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審查、實施、調度和管理工作。
8.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和管理工作。
9.組織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九)土壤環境科(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科)
1.負責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
2.負責指導礦山生態修復。
3.組織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4.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5.承擔土壤、重金屬治理項目的審查、實施、調度和管理工作。
(十)自然生態科
1.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和農村污水污染治理工作。
2.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工作。
3.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
4.承擔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生態保護紅線劃定與管理工作。
6.承擔農村環境治理、生態環境修復治理項目的審查、實施、調度和管理工作。
7.承擔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估工作。
8.組織開展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環境督察科
1.組織督察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
2.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3.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
4.配合做好中央和省上對我市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
5.配合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工作。
(十二)環境監測科
1.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生態環境信息發布。
2.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
3.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4.承擔市級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5.發布大氣、水、噪聲等環境質量信息。
6.指導縣區環境監測工作。
(十三)環境應急科
1.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2.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市級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
3.協助調查處理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4.牽頭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5.指導縣區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6.負責全市環境應急能力建設。
現任領導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張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