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6日印發張掖市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6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處置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保障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土壤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張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張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張掖市境內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是指違反有關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致使某種污染物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1.4  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張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土壤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張掖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執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引發的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張掖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的專項預案的,按相關預案實施。相關企業發生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超出企業處置能力(流域級事件)的與本預案銜接。
1.5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6  事件分級
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依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等級。
1.6.1  特別重大(Ⅰ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Ⅰ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土壤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因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活動,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優先保護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特別嚴重影響的。
1.6.2  重大(Ⅱ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Ⅱ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土壤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因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活動,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
1.6.3  較大(Ⅲ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Ⅲ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土壤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因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活動,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1.6.4  一般(Ⅳ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土壤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土壤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土壤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土壤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章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成立張掖市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辦公室對應聯繫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住建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水務局、市畜牧獸醫局、市教育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甘肅省張掖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見附屬檔案1,應急指揮部內設工作組分工見附屬檔案2,成員名單及聯繫方式見附屬檔案3),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決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問題,作出決策,下達指令,並視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協調調度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力量和資源,指導事發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與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並適時宣布應急回響終止;負責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出預防、處置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對策和建議;收集、分析、匯總並上報預防和處置土壤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及時傳達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指示,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督導相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突發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調查和土壤環境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工作;辦理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縣區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區人民政府成立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日常防範和監測,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數據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對可能發生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土壤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土壤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當出現可能導致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事發地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也可直接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3.2  預警分級
根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情況及發展趨勢,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與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分級相對應,由高到低依次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警報,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3  預警發布
在可能發生Ⅳ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時,由縣區政府決定發布藍色預警信息。
在可能發生Ⅲ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時,由市政府決定發布黃色預警信息。
在可能發生Ⅱ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時,市政府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決定發布橙色預警信息。
在可能發生Ⅰ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時,市政府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紅色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宣傳車等方式進行,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區域。
3.4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後果,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事件級別。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應及時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依法採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5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機構應當密切關注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發展趨勢,並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3.6  預警解除
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後,由預警發布機構解除預警。
3.7  信息報告
3.7.1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及事件苗頭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其它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相關部門接收到土壤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後,要及時核實土壤環境污染事件信息,並快速準確地向同級政府報告事件情況,同時向市生態環境局通報。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者較大土壤環境污染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市生態環境局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者較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4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2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同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並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區域的有關單位。
土壤環境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對以下土壤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市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張掖市境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5)省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全市各級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市影響的;
(5)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的;
(6)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7.2 報告內容
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7.3  信息報告要求
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1小時內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具體報告時限、程式和要求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要求執行。
第四章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對應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等級,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等4個回響級別。
4.2  回響程式
4.2.1  Ⅳ級回響
初判為一般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由事發地縣區政府決定啟動Ⅳ級回響,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報告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接報後立即進入預備狀態,隨時做好應急準備,並視情況指導縣區土壤環境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Ⅲ級回響
初判為較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回響,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事件信息。
4.2.3  Ⅱ級、Ⅰ級回響
初判為重大、特別重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要迅速報告市政府。市政府在組織開展先期處置的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由省政府決定啟動Ⅱ級、Ⅰ級回響,市應急指揮部開展前期處置的基礎上,按照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做好相關工作。
4.3  回響措施
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各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3.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導截、收容、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協調應急處置隊伍切斷污染源。
市生態環境、應急、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水務等相關部門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對污染物進行有效處理、清理以及回收,防止污染範圍進一步擴大,污染程度加劇,因搶險救援產生的污染物質也應一併收集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及衍生污染。
4.3.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劃定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民政部門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與必要醫療條件。
4.3.3  醫學救援
衛生健康部門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及安撫工作。
4.3.4  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草、氣象、甘肅省張掖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等部門加強土壤應急監測工作。根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區域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點位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諮詢專家,可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4.3.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商務等部門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土壤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3.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宣傳、生態環境等部門通過發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各類媒體主動、及時、客觀向社會發布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時間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在發生重特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時,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4.3.7  維護社會穩定
網信、公安部門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4  分級回響
4.4.1  Ⅳ級回響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處置的需要或縣區政府的請求,開展以下工作。
(1)視情派遣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赴事件發生區域支援應急處置工作。
(2)指導、協助相關部門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3)指導開展土壤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的監測、評估工作,採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4)視情協調周邊縣區政府對事件發生區域進行緊急支援。
4.4.2  Ⅲ級回響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市政府領導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1)派遣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立即趕赴事件發生區域開展應急處置。
(2)協調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
(3)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根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影響範圍和程度,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5)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6)開展土壤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的監測、評估工作,採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7)針對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對可能因排放污染物導致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8)視情實施交通運輸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9)組織統一發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指導做好宣傳報導,正確引導輿論。
4.4.3  Ⅱ級、Ⅰ級回響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採取Ⅲ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按照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做好相關工作。
4.5  應急回響終止
當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時;在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報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處在儘量低的水平時;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時,由市政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第五章  後期處置
5.1  損害評估
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式規定》及相關規範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事件調查
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根據生態環境部《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調查方案,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調查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負責一般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較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特別重大、重大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5.3  善後處置
5.3.1  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緊急處置後,及時開展現場清理工作,根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特徵採取適當的方法清除和收集現場殘留物,防止二次污染。
5.3.2  根據土壤環境污染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
5.3.3  市、縣區政府要組織專家對受影響區域進行科學評估,及時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已承擔涉事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的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4  責任與獎懲
對在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在應急救援過程中使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對在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隱瞞事實、散播謠言、破壞應急工作,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相應的處罰。若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組建應急監測專業隊伍,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負責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和監測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現場封閉、隔離,事件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疏導,以及民眾的疏散和撤離。
6.2  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對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6.3  裝備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甘肅省張掖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分別負責提供事件現場土壤監測儀器、設備。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提供人員搶救器材設備及醫護人員保障。通信運營部門負責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消防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員安全防護設備保障。
6.4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土壤環境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員醫療救護工作。
6.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分別負責人員疏散、道路交通疏導、管制和物資運輸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縣區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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