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2022年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內容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程式,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和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等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主要包括: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的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區突發環境事件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廳、武警寧夏總隊、廣電局、寧夏氣象局、寧夏通信管理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單位)以及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組成。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任副總指揮。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管環境應急工作的廳領導擔任,成員為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日常工作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負責。
2.2 自治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傳達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指示、指令,及時研究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事項問題。負責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決策部署,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全區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信息報送等工作。
2.2.2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組織實施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
(2)承擔環境應急信息的接收、處理、報送工作;
(3)組織編制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和應急回響總結報告;
(4)制定和修訂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5)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培訓和演練,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
(6)統籌協調相關單位及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開展環境應急處置、應急監測、調查處理、損害評估、環境修復等工作,確定環境污染危害範圍和程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2.2.3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報導工作,發布權威信息。
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網路輿情應對工作。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能源物資應急保障綜合協調工作;審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設施建設項目;會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工作。
自治區教育廳: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學校師生轉移、臨時安置和教學工作。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協調應急狀態下緊缺物資生產調度工作;配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制定和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節能降耗工作。
自治區公安廳: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務,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自治區財政廳: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參與違法開採礦產資源等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自然資源損害的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指導相關生態修復工作。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承擔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和修訂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程式報批;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向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措施建議和應急終止建議;協助公安部門查處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違法行為;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參與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道路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自治區水利廳: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水文資料等;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區域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工作。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配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做好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評估工作;參與農藥、化肥及畜禽養殖等造成的水體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農業環境污染、農業外來物種入侵及農作物病蟲害等突發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相關生態修復工作。
自治區商務廳:聯合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狀態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調控和流通管理工作。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指揮協調事發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傷病員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開展生活飲用水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自治區應急廳:組織消防救援隊伍配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事故的現場控制和洗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調撥應急物資。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間市場秩序;保障應急處置中藥品安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
武警寧夏總隊:協同有關部門和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自治區廣電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及回響信息的發布工作。
寧夏氣象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擬定氣象干預應對措施;配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加強氣象監測和預警工作。
寧夏通信管理局: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指揮通信網路保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向公眾傳送相關預警信息。
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負責事發地現場及周邊地區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保障相關儲備物資的供給。
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制定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和工作機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督導各有關單位按職責落實應對措施,做好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
2.2.4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黨委宣傳部、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現場協調、指揮各工作組開展工作,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報送和文秘、會務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污染處置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應急廳、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負責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3)應急監測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寧夏氣象局、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應急監測報告和總結報告,為事件的危害評價、影響範圍的劃定和應急處置行動後果預測提供數據支持。
(4)應急專家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抽調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負責為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現場應急處置等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審定應急處置和應急監測技術方案,適時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
(5)醫療救援組。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廳、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6)新聞宣傳組。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黨委網信辦、生態環境廳、廣電局、寧夏通信管理局、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收集分析區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7)應急保障組。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寧夏通信管理局、糧食和儲備局、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做好應急處置過程中的物資、經費及人員安置等保障工作。
(8)社會穩定組。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黨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廳、武警寧夏總隊、糧食和儲備局、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維護現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行為。
(9)調查評估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應急廳、寧夏氣象局、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污染損害、事件調查、恢復重建等評估工作,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經驗。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單位要服從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回響工作需要,開展相應應對工作。
2.3 地市級、縣(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地市級、縣(區)級人民政府分別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按照各自職責,規範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防控、應對和善後工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現場處置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向上級指揮部報告,完成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
2.4 現場應急指揮部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簡稱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現場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維護社會穩定等應對工作。
(3)統一組織信息報告工作,做好輿論引導。
當上級人民政府工作組在現場時,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應急指揮部應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其中,並在其統一領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3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依次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3.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4 預防、監測和預警
自治區、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完善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預防、監測和預警機制,監督指導企事業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工作,壓實“防”的主體責任,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獲取、監測預警、先期處置等工作。
4.1 預防
自治區、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化解機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識別、評估和防控工作,研究制定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和管理辦法。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和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配備相應的物資、裝備等。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4.2 監測
自治區、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制度,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體系,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監測預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監測,對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4.3 預警
自治區、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機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預測事件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預警,預警分為4級,由高到低依次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後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進入預警狀態後,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事件級別,視情況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信息。紅色和橙色預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單位)發布;黃色和藍色預警由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防護措施等;預警信息及時通過網際網路新媒體等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揮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5 應急回響
5.1 信息報告
5.1.1 信息報告程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向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各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跨省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省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自治區內突發環境事件;
(5)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5.1.2 信息報告時限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報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閱知。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報核實並逐級上報,每層級上報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應第一時間報至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報後,應立即向地市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上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接報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報告。每層級上報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先於下級獲知的,要求下級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報告信息。
5.1.3 報告內容與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信息報告應當採用書面報告,緊急時也可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
(1)初報應當報告事件單位名稱、事生地點和時間、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事件類型、人員傷亡和污染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2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為第一處置責任主體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第一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事發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報告後,要立即派出有關部門及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5.3 啟動回響
(1)Ⅰ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宣布啟動Ⅰ級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命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市、縣(區)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提請國務院或有關部委支援或委派工作組來寧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2)Ⅱ級回響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宣布啟動Ⅱ級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命令。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原則上由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啟動Ⅲ級應急回響,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4)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原則上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啟動Ⅳ級應急回響,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對於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跟蹤事態發展,適時研判,視情況調度指導協調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4 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成員單位(應急工作組)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5.4.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切斷和控制污染源,做好污染物質的安全處置工作。當責任主體不明時,由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5.4.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人員生命安全。
5.4.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事發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現場救治,並根據傷病情況及時轉運到具備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學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5.4.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4.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確保市場物資供應充沛、價格穩定,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5.4.6 維護社會穩定
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4.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後,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事發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5 回響終止
當污染物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工作基本結束、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訊和供水等基本正常、民眾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按照“應急回響啟動與回響終止主體相一致”的原則,由啟動回響的人民政府或其組織指揮機構終止應急回響。6 後期處理
6.1 事件調查
應急回響終止後,由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定的單位牽頭,聯合有關單位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調查情況向上一級黨委、人民政府報告。
6.2 損害評估
應急回響終止後,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適時給予指導。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評估情況向上一級黨委、人民政府報告。
6.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保險理賠、徵用補償、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處置、污染源監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6.4 總結評估
事發地人民政府在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並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後,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整改措施。7 應急保障
7.1 物資保障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給。
7.2 力量保障
抽調相關應急救援隊伍,保障應急監測、緊急物資和人員運輸、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應急專家組作用,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應急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7.3 通信保障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應急指揮和現場協調聯絡暢通。
7.4 資金保障
強化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保障制度,保證應對處置需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應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地方事權和財政支出責任及屬地管理原則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5 應急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環境應急管理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加強公益宣傳,定期組織新聞媒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環境應急知識等方面的學習培訓。
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廣泛參與、協調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模擬真實場景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應開展綜合性演練。
7.6 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2)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預案演練時發現的問題、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制定並完善本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7 責任追究
根據有關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目標考核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8 附則
8.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8.2 以上、以下含義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7年7月7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寧政辦發〔2017〕1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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