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專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寧夏回族自治區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提高各級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高效的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公眾財產安全,促進民用航空安全與發展。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以下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6《航空器運行》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2《搜尋與救援》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
1.3 航空器事故的危害
航空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
人員傷亡,包括航空器搭載人員與地面人員傷亡。
財產損失,包括航空器與所搭載物品的損失,以及連帶產生的地面財產損失。
破壞運行秩序,阻礙其他民用航空活動正常進行並進而產生其他連帶影響。
信譽損失,包括使事發單位的信譽受到損害,對民航行業的整體形象造成破壞,使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關單位的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受到質疑。
社會衝擊,包括對航空器搭載人員以及與其有一定關聯的人員造成精神損害,對社會整體產生精神上的衝擊。
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包括由於對地面設施造成破壞而連帶引發的事件,由於對社會相關群體造成衝擊而導致的群體性事件或過激行為。
經濟損失,包括事故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對人員傷亡與精神損害所支付的賠償、事故調查所需的費用等。
1.4 工作原則
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回響、分級負責。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處置及時、措施果斷。
預防為主、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依法處置。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救援組織體系
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執行辦事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組成。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為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執行辦事機構為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隊伍和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消防、醫療救護、環境保護隊伍及社會力量等。
2.2 應急預案體系
自治區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自治區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有關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等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時,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單位、組織應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3 組織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設在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中國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履行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作為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執行和辦事機構。
3 應急回響
3.1 應急回響分級
根據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處置要求,應急回響分為三個等級。
3.1.1 I級應急回響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I級應急回響:
航空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
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事故。
航空器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重大損失,並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
航空器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以上情形發生。
3.1.2 Ⅱ級應急回響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應急回響:
航空器發生較大事故。
航空器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事故發生。
3.1.3 Ⅲ級應急回響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應急回響:
航空器發生一般事故。
航空器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事故發生。
3.2 應急分級回響
我區轄區內發生Ⅰ級應急回響事件時,啟動本預案,建議啟動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急預案。
我區轄區內發生Ⅱ級應急回響事件時,啟動相關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建議啟動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
我區轄區內發生Ⅲ級應急回響事件時,啟動民用運輸機場應急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急預案和相關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3 應急回響內容
3.3.1 應急回響程式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後,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啟動並實施本預案和相關市(地)級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
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先期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3.3.2 信息報告和通報
(1)信息報告。
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應立即報告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同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時報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做好續報工作。
發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民航企事業單位要及時、主動向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為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據。
(2)信息通報。
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進行確認匯總,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機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並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3.3.3 通信
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與應急救援各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繫。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 現場指揮和協調
各應急救援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揮命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實施搜尋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由有關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參加現場應急救援主要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民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應急救援工作依照《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執行。
3.3.5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陸上搜救和水上搜救。
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擬訂陸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方案,協調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使用航空器執行搜尋援救任務,以民用航空力量為主,民用航空搜救力量不足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軍隊派出航空器給予支援。
(1)陸上搜救。
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水上搜救。
  自治區水上搜救部門負責水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及《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手冊》執行。
3.3.6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急救援處置力量進行。
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及民用航空其他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增援。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倖存人員。
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並立即採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要求,由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在完成人員搜救行動後立即封閉事故現場,保持現場原貌。
當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在民用運輸機場區域內時,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及機場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回響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儘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殘骸,儘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
相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根據情況,及時管制、調配與本機場運行有關的民用航空飛行活動。機場管理機構及相關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組織、疏導、安置因民用航空器事故滯留機場的旅客,維護機場運行秩序。
3.3.7 醫療衛生
事故發生地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自治區衛生健康部門根據需要派出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支援。
特殊情況下,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需求,及時協調國家衛生健康部門組織有關專業醫療救護中心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調用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現場防疫工作依託事故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3.3.8 應急人員的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式。
3.3.9 民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區域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民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式並組織實施,協調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3.10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協調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需要,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3.3.11 信息發布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協調指揮部負責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授權發布相關信息。
3.1.12 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和民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救援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民用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2)應急終止程式: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由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批准後向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救援終止通知。
  應急救援工作終止後,及時分析評估本單位(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4.後期處置
4.1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工作。
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開展家屬援救工作,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督促航空器運營人儘快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報告家屬援助行動計畫,跟蹤了解計畫執行情況,及時提供政策指導。
發生事故的航空器運營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核實事故造成的航空器、機上或有物品與旅客行李等財產損失情況。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地面財產損失情況,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航空器運營人制定財產賠償方案。
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協助組織受傷人員航空轉運工作,提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下達緊急運輸任務,向航空器運營人與相關機場、服務保障單位通報,部署優先保障工作要求。
4.2 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
根據事故調查部門的要求,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布設警戒線與警戒力量,封閉事故現場,保持現場原貌,按照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工作要求配合事故調查有關事項。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應與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組協調對接,聽取事故調查組對現場應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相結合,完成主要的調查任務,包括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受、評價和目擊者詢問,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
事故調查的具體程式、內容和要求按《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執行。
4.3 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向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並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5 應急保障
5.1 裝備保障
寧夏民航各級單位及自治區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救援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救援檢驗、鑑定和監測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5.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衛星技術、無人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路軟、硬體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5.3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5.4 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內外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6 宣傳、培訓和演練
6.1 宣傳
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民航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防範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採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2 培訓
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民航企事業單位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6.3 演練
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至少每3年協調組織1次針對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應急救援綜合演練,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民航企事業單位應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救援準備、應急救援回響和應急救援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7 附則
7.1 定義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指中國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機構:指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
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局。
民航企事業單位:指與航空器運行和保障有關的飛行、維修、空中交通管理、機場和油料等單位。
機場管理機構: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託的負責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機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以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中國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局航空安全辦公室組織編寫、評估與修訂。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寧夏民航各級單位應依據法定職責,分工協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保障計畫。
民用航空寧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部門職責的變化調整,以及應急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等應給予獎勵:
由於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由於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對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在對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7.4 預案實施時間
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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