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

2022年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容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加強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管理,建立健全水路交通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提高水上船舶事故應對能力,更加高效、有序地組織協調處置水上船舶事故,預防、減輕和消除事故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及時恢復水路運輸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正常運行。
1.2編制依據
(1)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
(2)規章規範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
(3)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和重大水上船舶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以及超出事發地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對水上船舶事故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將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管理的最終目的,優先保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水路交通運輸安全暢通。
(3)預防為主,平急結合
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做到遇事有法可依、反應迅速;定期進行人員培訓與預案演練,做到事發即來,來之能戰;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合理配置保障資源。
(4)科學決策,迅速回響
充分發揮各成員和相關專家的作用,決策果斷,措施行之有效。啟動回響後,應急各環節反應快速,保證應急資源快速到達事故現場。
1.5應急預案體系與分級
1.5.1應急預案體系
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分為自治區、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並實施。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預案由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機構負責制定並實施。
1.5.2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稱水上船舶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級。事故等級確定標準見表1。
表1 水上船舶事故等級表
等級
事故的嚴重程度及影響範圍
特別重大事故
(Ⅰ級)
l 造成特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l 造成特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l 需由國家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
重大事故
(Ⅱ級)
l 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l 造成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l 調用自治區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夠控制。
較大事故
(Ⅲ級)
l 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l 造成較重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l 調用本市行政區域內資源能夠控制。
一般事故
(Ⅳ級)
l 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l 造成一般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l 調用當地資源能夠控制。
註:水上船舶事故等級參照交通運輸部《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等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結合我區水路運輸實際確定。
2 主要任務
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預案的主要任務是優先搜救落水人員和搶救受害人員,其次是對船舶火災爆炸、水體污染等進行處置,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對於水上船舶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時搶救受害人員,指導防護和撤離危險區,維護救援現場秩序;
(2)對於水上船舶事故造成的船舶火災爆炸,採取針對性的撲救方法進行滅火,及時疏散事故水域人員;
(3)對於水上船舶事故造成的水體污染,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和清理污染源,保護水源地用水安全;
(4)對於沉船、擱淺、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負責組織沉船等礙航物的打撈工作,迅速將事故船舶拖離航道,恢復航道暢通。
3 組織指揮體系
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指揮機構、日常管理機構、諮詢專家組等構成。
3.1指揮機構
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自治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水上船舶事故的決策、協調和指揮,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區應急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戰部、網信辦、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外辦、寧夏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寧夏總隊、寧夏氣象局、寧夏地震局、寧夏通信管理局、寧夏銀保監局、寧夏消防救援總隊、民航寧夏空管分局、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共同派員組成,並可根據應急處置需要進行調整和補充。
指揮部的具體職責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水上船舶事故應急管理的各項決策、部署和措施;
(2)決定啟動和終止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水上船舶事故預警狀態和應急回響行動;
(3)負責本區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
(4)負責協調跨市通航水域交通運輸應急資源、應急人員的調度指揮;
(5)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或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參與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的水上船舶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當水上船舶事故由上級統一指揮時,按照上級的指令,執行相應的應急行動;
(7)決定應急經費安排、審定應急經費預算;
(8)其他相關重大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成立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工作。
3.2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重大或特別重大水上船舶事故發生後,需要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協同實施。自治區指揮部在事故應急回響中,統一領導、協調各成員單位參加應急協作。主要任務分工如下:
3.2.1領導分工
(1)指揮部總指揮:指令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帶領或指派人員趕赴現場;聽取事故情況報告,全面了解、掌握、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作出應急處置對策、部署。
(2)指揮部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溝通、協調成員單位;安排成員單位按規定程式有序開展水上船舶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2.2成員分工
(1)自治區應急廳:協助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溝通、協調相關部門;指導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相關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對處置工作;組織做好重要救援物資裝備的調度;組織協調受災人員的救助工作;組織水上船舶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蒐集、分析和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2)自治區公安廳:負責接報水上險情報警信息的轉遞,搜尋救助現場的治安管理,陸上交通秩序維護和道路交通管制;負責水上船舶事故的現場勘查、調查及善後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和交通組織工作,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通道並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對水上船舶事故儘快評估分析,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後果;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水上船舶事故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應急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轄區內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監控管制、水上危險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與打撈清障。
(4)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水上船舶事故新聞報導工作,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指導、督促、協調各級各類媒體及時向社會播發水上船舶事故預警信息。做好自救互救、事故救援工作宣傳報導和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知識宣傳。
(5)自治區黨委統戰部:負責協調獲救和遇難港澳台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
(6)自治區黨委網信辦:做好網上輿情監控和引導,並做好相關重點輿情報告。
(7)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及傷亡人員中困難家庭的臨時生活救助。
(8)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自治區事權範圍內的水上船舶事故應急年度預算,落實相關應急經費。
(9)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為水上船舶事故提供地質災害信息服務。
(10)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環境監測,提供監測數據和必要的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對事故中出現的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環境監測,判明污染源的性質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危害範圍和程度,提出環境污染控制與處置建議;協助應急廳、寧夏消防救援總隊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控制污染源、危險化學品泄漏源,對已經造成環境影響的污染物、泄漏物進行覆蓋、收容、稀釋、處理,使污染物、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處置,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
(11)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提供實施水上搜尋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做好相關水利水電樞紐的運行調度和水位保障工作,為水上船舶事故防治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條件。
(12)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組織險情區域旅遊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保障遊客安全。
(13)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傷員救護及轉運工作;做好傷員集中救治工作及相應醫療資源的調配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及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調和處置工作。
(14)自治區外辦:負責協調獲救和遇難外籍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
(15)寧夏軍區戰備建設局:根據事故和地方需要,組織軍區所屬部隊和民兵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駐軍部隊參加事故救援工作。
(16)武警寧夏總隊:根據事故和地方需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加事故救援工作。
(17)寧夏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為水上船舶事故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18)寧夏地震局:負責地震信息的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地震預警和速報信息,為水上船舶事故提供地震信息服務。
(19)寧夏通信管理局:為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20)寧夏銀保監局:負責做好水上船舶事故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21)寧夏消防救援總隊:負責開展專業消防救援工作,做好火災撲救、爆炸險情控制、危險品清除、遇險人員營救等工作;組織事故中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2)民航寧夏空管分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救援民航運輸保障工作。
(23)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負責根據自治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年度購置計畫,組織自治區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並根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需求,按應急廳的動用指令程式組織調出。
3.3救援指揮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確定事故等級,確定為較大(Ⅲ級)、一般(Ⅳ級)水上船舶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事發地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由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機構組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依法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具體應急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領導決策中的智囊作用;做好轄區應急物資儲備工作;當水上船舶事故事態發展進一步嚴重,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報自治區指揮部批准後,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
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的水上船舶事故時,根據逐級上報的原則,由事發地縣(區)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上報至市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再由市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上報自治區指揮部,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指揮;同時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根據自治區指揮部安排,參與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水上船舶事故相關應急工作,並做好轄區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同時,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成立水上船舶事故現場工作組,規範現場指揮機制,參加前方應急救援單位和個人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4日常管理機構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應急廳,負責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自治區指揮部的規定和決定,制訂各項工作制度。
(2)承擔自治區指揮部應急值班工作,負責蒐集、分析、核實和處理水上船舶事故的信息,並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啟動回響的建議。
(3)擬訂自治區水上搜救力量的組織、動員、儲備、調動和建設方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4)擬訂自治區水上搜救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5)擬訂應急救援人員業務技能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6)編制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經費預算,具體管理應急經費。
(7)承辦自治區指揮部重要會議和搜救專業會議。
(8)完成自治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5諮詢專家組
自治區指揮部組建專家庫,聘任航運、消防、環保、救撈、醫療衛生、水利、氣象、安全管理、公安等行業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成員。自治區指揮部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專家庫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並對專家組成員進行評聘、考核和管理。自治區指揮部根據水上搜尋救助需要,從專家庫抽取專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主要職責如下:
(1)開展水上船舶事故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和諮詢服務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2)研判水上船舶事故的發展態勢,對事故的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重建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評估水路交通基礎設施的損失,分析事故對地區水路交通、環境和社會的影響,為確定應急等級提供決策依據。
4 處置力量
4.1力量編成
本預案所稱水上船舶事故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包含河流、湖泊、水庫)由於自然災害、操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引發的船舶失控、碰撞、傾覆、沉沒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的突發事件。
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救援由事發地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指揮,以事發地成員單位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為主,社會救援力量為輔。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故時,按規定上報自治區指揮部,由自治區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成員單位參與應急救援。
4.2力量調動
根據事故應對需要,由事發地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首先調動事發地成員單位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為主,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市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時,由市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需要自治區級應急救援力量時,由市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5預防與預警
5.1預警機制
自治區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水上船舶事故,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機構,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採取預防措施,做好應急反應準備。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水上船舶事故的預警信息,發布相關風險信息並制定防範措施。各成員單位監測機構應當根據事態發生髮展的最新情況,及時進行後續報告。
5.2預警信息收集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預報信息,其他可能造成水上船舶事故發生的信息。
(1)寧夏氣象局:對大霧、沙塵暴、寒潮、大風等氣象災害進行監測預報分析及預警。
(2)自治區水利廳:對江河、湖泊、庫區的水文變化(如水位、流速)進行監測分析,報告水情信息。
(3)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聯合氣象部門對地質災害進行預報預警,按規定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4)有關部門、單位和船舶通報的水上船舶事故信息。
5.3預警分級
按照事故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紅色)、Ⅱ級(重大,橙色)、Ⅲ級(較大,黃色)、Ⅳ級(一般,藍色),Ⅰ級為最高級別。
表2 水上船舶事故預警級別表
預警級別
級別描述
顏色標示
發生可能性較大的事故情形
Ⅰ級
特別重大
紅色
l 雷雨大風、大風等在24小時內造成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氣象信息;
l 霧、雪、暴風雨、沙塵暴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l 預報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很大的信息;
l 監測預報有特大洪峰、特大凌汛的信息。
Ⅱ級
重大
橙色
l 雷雨大風、大風等在48小時內造成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氣象信息;
l 霧、雪、暴風雨、沙塵暴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l 預報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大的信息;
l 洪水期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時,監測預報有大洪峰的信息。
Ⅲ級
較大
黃色
l 雷雨大風、大風等造成內河風力6級—7級以上的氣象信息;
l 霧、雪、暴風雨、沙塵暴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l 預報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較大的信息;
l 洪水期水位達到設防水位時,監測預報有較大洪峰的信息。
Ⅳ級
一般
藍色
l 內河風力6級以上的氣象信息;
l 霧、雪、暴風雨、沙塵暴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l 預報有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的信息。
5.4 預警信息發布
自治區水利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寧夏氣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及時發布相應預警信息,並向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通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對各部門預警信息進行研判,或根據交通運輸部及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地區的應急指揮機構發布預警警報,部署防範措施。
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起始時間、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後果估計及應對措施、警示事項、民眾自防自救措施、發布機關等。
5.5 預警回響
(1)自治區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預警信息和各自職責,迅速做好應急救助準備工作。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救助準備。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相應預防措施,防止水上船舶事故對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
(2)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調查了解各自轄區通航水域情況,對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結合水上船舶事故的特點,協調相關部門劃定事故避險水域,並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6 應急回響
6.1分級回響
按照水上船舶事故特點、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I級、Ⅱ級、Ⅲ級、Ⅳ級。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對符合本預案Ⅰ級分類分級條件的水上船舶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啟動並實施本級水上交通應急回響,同時報送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重大事故(Ⅱ級):對符合本預案Ⅱ級分類分級條件的水上船舶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啟動並實施本級水上交通應急回響,同時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通運輸部。
較大事故(Ⅲ級):對符合本預案Ⅲ級分類分級條件的水上船舶事故,由市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並實施本級水上交通應急回響,同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指揮部。
一般事故(Ⅳ級):對符合本預案Ⅳ級分類分級條件的水上船舶事故,由縣(區)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並實施本級水上交通應急回響,同時報送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6.2應急回響程式
6.2.1自治區指揮部應急回響程式
當發生Ⅰ級、Ⅱ級水上船舶事故後,立即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水上船舶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提請啟動應急處置程式,進入回響狀態。
(1)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對險情進行評估,確定水上船舶事故需要直接組織時,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建議啟動Ⅰ級、Ⅱ級回響。
(2)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到崗,會同有關專家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3)成立自治區水上船舶事故現場指揮部,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4)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救援隊伍,以及事發地毗鄰省、自治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待命,或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提供支持和保障。
(5)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市、縣(區)兩級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6)合理充分利用各市、縣(區)或區域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處置力量,以就近為原則,統籌協調各地方應急力量支援行動。必要時,由自治區指揮部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全區範圍內緊急徵用、調配施救物資、設備、車輛和人員。
(7)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其他事故的,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8)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水上船舶事故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9)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軍隊有關單位請求協調支援。
(10)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6.2.2成員單位的應急回響
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啟動應急處置程式,進入回響狀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協作,共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同時,指導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申請組織協調。
6.2.3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應急回響程式
在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到達之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啟動應急處置程式,進入應急狀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以下規定採取應急處置和救援措施。
(1)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帶領相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
(2)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3)在做好保障應急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劃定警戒區,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以及場所,採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實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環境監測、人員防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後勤保障和人員善後工作。
(5)主動與自治區指揮部及相關部門進行通信聯繫,保持信息暢通。
(6)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7)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可參照Ⅰ級、Ⅱ級回響程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Ⅲ級、Ⅳ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回響程式。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應及時向上一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
6.3回響措施
6.3.1 現場指揮部
當達到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水上船舶事故回響條件時,啟動本預案。結合水上船舶事故的危害性質,實施分類處置。自治區指揮部根據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統一部署應急救援工作,在必要情況下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並啟動相應的工作組。現場工作組主要有:
(1)搶險救援組
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寧夏消防救援總隊、生態環境廳、水利廳等相關單位配合。必要情況下,可加入寧夏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寧夏總隊、民航寧夏空管分局等相關單位成員配合救援。負責交通事故處置、火災撲滅、人員搜救等工作。
(2)安全警戒組
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單位配合。負責組織現場警戒、疏通車輛、疏散民眾、維護治安秩序和加強防範控制等工作。
(3)醫療救治組
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120急救中心、醫院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對現場人員進行救治,及時轉運、分流、救治受傷人員,做好傷亡及救治人員統計,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傷員救治情況。必要時設立現場臨時救助站。
(4)道路保暢組
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交通運輸廳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廳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應急救援通道的保暢工作。
(5)新聞宣傳組
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網信辦、應急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和旅遊廳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發布水上船舶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6)物資保障組
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交通運輸廳、民航寧夏空管分局、糧食和儲備局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應急物資保障工作。
(7)調查評估組
根據事故類型和性質,依法由有關部門牽頭或指揮部指定牽頭部門,自治區應急廳、衛生健康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相關成員單位配合,負責對水上船舶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水上船舶事故的損失和應急回響工作進行評估。
(8)善後處理組
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寧夏銀保監局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妥善處理水上船舶事故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賠付等善後工作。
(9)通信保障組
由寧夏通信管理局牽頭,中國電信寧夏分公司、中國移動寧夏分公司、中國聯通寧夏分公司等通信運營單位配合,負責現場通信保障工作。
(10)技術專家組
根據應急回響需要,自治區指揮部從專家庫抽取專家成立專家組。負責對救援、搶修方案、用材方案等進行論證審查,解決應急過程中的技術難題,指導制定恢復重建工作的近期計畫和遠期規劃。
6.3.2 處置措施
當水上船舶事故達到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水上船舶事故回響條件時,啟動本預案。同時,明確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分類處置職責,各成員單位根據其行政職能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結合水上船舶事故的危害性質,實施分類處置,優先搜救落水人員和搶救受害人員,其次是對船舶火災爆炸、水體污染等進行處置。
(1)發生人員傷亡時,自治區指揮部組織搶險人員到達現場後,本著先救人後救物的原則,及時疏導水上交通,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失;現場搶險救援組搶險人員組織交通接送,配合醫療救治組和專業人員及時轉移救治受傷、落水人員,遇有人員傷亡時,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聯合處置;事發現場搶險救援組負責組織船方自救,調動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參加施救,綜合考慮風向、流向、流速,擴大搜救範圍;在冬季要做好防凍保暖工作,夜間還要考慮照明問題;實施水上交通管制,控制事發水域船舶進出,防止事態擴大。
(2)發生船舶火災爆炸時,根據船舶火災、爆炸事故情況,安全警戒組迅速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對其他船舶進行必要的隔離;搶險救援組採取應急救援行動,在弄清火情性質、爆炸部位、程度的基礎上,選用合適的滅火劑,採取針對性的撲救方法進行滅火;安全警戒組做好現場治安維護,及時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員,控制閒雜人員進入,周圍人員應降到最低限度;同時搶險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做好充分的防護準備,防止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為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在火情得到初步控制和採取了降溫等措施後,現場搶險救援組應儘可能將失火船舶移位,遠離重要設施區域。
(3)發生水域嚴重污染時,安全警戒組迅速實施臨時交通管制,疏散其他船舶及事故水域的人員,控制閒雜人員進入;搶險救援組對污染源進行採樣、化驗,判明污染源的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方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相關人員和設備進行控制和清理污染源;有毒物品泄漏可能對水源地造成污染的,搶險救援組應立即通知相關取水部門做好應對工作;易燃易爆物泄漏要嚴禁一切火種,防止因泄漏而引發火災事故,所有附近船舶機器、相關設施必須停止運轉,附近岸邊、船舶及相關設施禁止一切明火;進入現場人員都要佩戴針對性的防護用具。如已發生對人體產生傷害影響的情況,要根據不同種類狀態,採取不同的應急醫療急救措施。
(4)因沉船、擱淺、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時,搶險救援組負責組織沉船等礙航物的打撈工作,並及時將相關情況發布給有關部門和受影響的船舶,避免堵航事故發生;迅速將事故船舶拖離航道,恢復航道暢通。同時,因船舶撞到鐵路橋、公路橋引發的次生事故,及時通報導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6.4信息報送和處理
各級應急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政務值班和應急值守工作。對於所接到的報警、預警信息,在進行記錄和核實後,按規定報告程式,及時、客觀、真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及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匯報,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要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各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對接收到的預警信息經分析後,根據預警信息等級不同,報請自治區指揮部批准後,通過檔案、電話、網站等有效途徑按相關規定及時轉發預警、應急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預警、回響級別,按照其職責做好應對工作。
6.4.1 事故信息採集
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協作單位發現或接到報告的水上船舶事故,經核實後,應依據職責分工,立即組織調集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態發展,並在1小時內向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信息報告的主要方式是網路、電話、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點採集的信息包括:
(1)事故類型、時間、地點、事故性質、事故發生原因、影響範圍及發展態勢,事故碼頭和航道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2)事故造成的破壞、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
(3)危險品及危險品種類,發生泄漏、起火爆炸等潛在危險及已採取的措施;
(4)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的單位、人員及組織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效果,已發出的援助要求和已開展救援活動的時間、設備、聯繫人等;
(5)現場環境情況及近期動態預報,包括風向風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見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6)事故發生地船舶流量和航道通暢情況。
事故所涉及的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將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並按照“零報告”制度,形成每日情況簡報,直到應急回響終止。
6.4.2 核實與評估
接到報告後,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通過以下途徑對水上船舶事故信息進行核實與評估,確定水上船舶事故的級別,事故等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級別時,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啟動回響的建議。
(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繫,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
(2)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3)通過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核實;
(4)其他有效途徑。
6.4.3 信息處理
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自治區指揮部應將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分析匯總後,每天2次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
Ⅱ級應急回響啟動後,自治區指揮部應將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分析匯總後隨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應急辦、水運局。
如果水上船舶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籍人員,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事發地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將信息逐級上報,並向本級外事、黨委統戰部門報告。
6.5應急回響的升級與降級
當水上船舶事故事態發展進一步嚴重,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由當地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啟動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預案,提高回響級別。當水上船舶事故達不到本預案級別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自治區指揮部批准後,相應降低回響級別。
6.6回響終止
負責組織指揮水上船舶事故的現場指揮部,依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應急行動。
(1)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2)倖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船舶事故應急反應已獲成功,或者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4)水上船舶事故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終止應急行動的建議,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狀態終止建議。
自治區指揮部決定是否終止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狀態,如同意終止,簽發應急回響終止檔案,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後續處理意見,並在24小時內報送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自治區黨委和政府。
6.7新聞發布
(1)Ⅰ級、Ⅱ級水上船舶事故的新聞發布與宣傳工作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承擔新聞發布的具體工作,在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事發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建議;事發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Ⅲ級、Ⅳ級水上船舶事故由當地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發布,並按要求及時上報上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備案。其他任何成員單位及各種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水上船舶事故的報導。
(2)新聞發布主要包括:發布水上船舶事故新聞通告、預案啟動公告、預警啟動與應急回響啟動公告、預警終止與應急回響終止公告,傳遞事態進展的最新信息,解釋說明與事故有關的問題,澄清和回應與水上船舶事故有關的錯誤報導,宣傳水上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動態,組織召開事故相關各單位、部門參加的聯席新聞發布會。
(3)新聞發布主要媒體形式包括:電視、報紙、廣播、網際網路等,新聞發布主要方式包括新聞發布會、新聞通報會、記者招待會、媒體座談會等。
7 綜合保障
7.1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以當地消防救援隊伍、水運企業為主,社會救援力量為輔,建立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並建立水上船舶事故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包括可參與水上船舶事故應急行動救援隊伍的人員數量、專長、通訊方式和裝備狀況、救援能力、分布情況等信息,每年年初向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備案,重大變更應當及時報告。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先進、高效、適應性強的搜救船舶、救援裝備、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等,制定有關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方案,並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確保能隨時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互聯互動,形成合力。
7.2物資裝備保障
各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擬定和實施水上應急救援設施、裝備等應急物資保障計畫,做好救生艇、救生圈、信號槍等救生用品和消防、通信裝備儲備工作,以滿足水上船舶事故應急工作需要。在發生Ⅰ級、Ⅱ級水上船舶事故時,由自治區指揮部統一調度各類儲備物資和設備,組織實施跨市的應急搶險和救援工作。
7.3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員、裝備、設施、車輛、船舶、器材等調用工作。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管控工作,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7.4應急資金保障
各成員單位落實將自治區事權範圍內的水上船舶事故應急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應急救援領域市、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將應急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每年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
7.5應急技術保障
各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依託現有水路運輸信息網路,逐步整合水路運輸信息技術資源,搭建應急管理信息監測、服務網路和應急指揮平台,建立健全水路運輸基礎信息資料庫。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統(GIS)、北斗衛星導航系統(BDS)、全球定位系統(GPS)和衛星遙感(RS)等先進技術,動態掌握應急工作信息,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新設備、新工具的引進和套用工作,進一步提高應急處置的技術水平。
8 後期處置
8.1善後處置
各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在事發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對因參加水上船舶事故應急處理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並提供相關心理及司法援助;對因水上船舶事故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寧夏銀保監局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理賠工作。
8.2調查總結
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水上船舶事故應急回響的總結與評估,對應急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改進建議,並組織具備資格的研究諮詢機構對船舶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後果評估,提出損失賠償等方面的建議。事故應急總結報告作為水上船舶事故應急的重要資料存檔,並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的要求上報。
較大(Ⅲ級)、一般(Ⅳ級)水上船舶事故相應的總結與評估由各市、縣(區)水上船舶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按上述要求進行。
8.3表彰懲罰
對在船舶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或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船舶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拒絕參加應急行動或延誤時機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預案演練
自治區指揮部建立演練機制,有計畫的實施演練,演練應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系統幹部職工參與,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應急技能的目的。自治區應急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系統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水上船舶事故應急回響演習方案、計畫,主動組織或配合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合成演練和協同演習。
本預案每2年演練1次。
9.2預案管理和修訂
本預案是自治區為應對水上船舶事故的專項預案。各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當依據本預案精神,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相應指揮機構,履行相應工作職責,以完善預案體系。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估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本預案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修訂,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預案應進行修訂,並抄報有關部門:
(1)預案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自治區指揮部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的;
(3)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4)在事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
(5)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回響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
9.3相關名詞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和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