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企業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本指南旨在為航運企業或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編制應急預案提供指導,使之更好的執行《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ISM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簡稱《應對法》)和《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簡稱《NSM規則》)及國家有關建立完善應急預案體系的有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運企業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各類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及其安全管理體系覆蓋的所有船舶
本指南依據《ISM規則》、《應對法》、《NSM規則》和國家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有關行業標準制定。
認識到航運企業或船舶種類和所有人的情況各異以及船舶操作條件的不同,本指南依據一般性的原則編寫。
應急預案體系是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中應急準備的重要部分。建立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是預防和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保障,高級領導層的承諾和執行力度是全面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全員參與和各級人員的責任心、能力、態度及主觀能動性將決定應急預案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最終效果。
本指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組織編寫。
1 適用範圍
1.1 本指南是航運企業(含水上水下施工企業)編制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指導性檔案;本指南明確了應急預案編制的程式、內容和要素,標明了航運企業突發事件的種類、預案類型、應對措施等。
1.2 本指南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各類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及其安全管理體系覆蓋的所有船舶。
1.3 航運企業可結合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以提高可操作性、有效性、適用性為原則,對應急預案指南給出的預案種類、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適當調整。
1.4 當本《指南》與公約、法律法規有衝突時,應按照公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2.1突發事件emergency event
本指南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船舶、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及安全生產的緊急事件。
2.2 應急預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或水上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2.3 應急準備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或水上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2.4 應急回響 emergency response
突發事件或事故發生後,有關組織或人員採取的應急行動。
2.5 應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應急回響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採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以及岸基支持。
2.6 恢復 recovery
突發事件或事故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後,為使航行、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儘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採取的措施或行動。
2.7國際安全管理規則 INTERNATIONAL SAFTY MANAGEMENT(ISM)
系指由國際海事組織大會通過的A.741(18)決議《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
2.8安全管理體系SAFTY MANAGEMENT SYSTEM(SMS)
能使企業人員有效地實施企業的安全及環境保護方針所建立的,並檔案化的體系。
2.9符合證明 DOCUMENT OF COMPLIANCE(DOC)
頒發給符合ISM規則要求的航運企業的證明檔案。
2.10安全管理證書SAF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SMC)
頒發給船舶,證明企業及其船舶管理營運符合已批准的安全管理體系(SMS)的證書。
2.11《NSM規則》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
2.12 海損
船舶在運輸生產過程中,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火災和爆炸、風災、自沉、其它引起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的海上事故。
2.13 機損
船舶柴油機主推進裝置、軸系及推進器、發電原動機及電站、鍋爐、舵系等主要系統或設備由於故障或潛在的缺陷造成損壞並喪失其工作性能,且造成一定直接經濟損失。
3 應急預案的分類
突發事件一般分為四類: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社會安全、公共衛生。針對每一類事故災難的具體相應措施可能千差萬別,但其基本應急模式是一致的,可以由一個綜合的標準化應急體系來完成。應急預案可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航運企業可根據企業的規模,經營的範圍,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
3.1 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企業的整體預案,以岸基支持與集中指揮為主,側重在應急救援活動的組織協調,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明確本企業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式,通過綜合應急預案可以清晰的了解企業應急管理體系的概況,是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性檔案,所有企業都應編寫。
3.2 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不同突發事件類別(如海損事件、機損事件、海上污染、航運保衛、災害性天氣、群體事件等)、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畫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要與綜合預案相互銜接,應按照綜合應急預案的程式和要求組織制定,並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屬檔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以達到最大程度的調動和使用資源,快速、有序地發揮最佳應急救援效果,適用於大型企業或行業集團。
3.3 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根據航運企業的經營風險,針對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各種不同的具體事故或險情制定的應急處置和預防措施(如:碰撞;擱淺;貨物移動;貨物散漏或污染;火警;貨物拋棄;船體進水;機艙事故;結構損壞;主機失靈;舵機失靈;電源損壞(包括電器設備故障產生的短路過熱等);棄船;人員落水/搜救;進入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嚴重受傷(死亡);暴力或海盜行為;直升飛機操作;惡劣天氣損害;機械設備故障引起高溫液體飛濺;高溫氣體泄漏;瀝青船貨噴等)。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具體、簡單、針對性強,並通過應急演練,參與應急人員要做到應知應會,熟練掌握,反應迅速、正確處置。適用於直接管理船舶的企業、船舶和現場作業。
4 應急預案的編制準備和要求
4.1 編制準備
編制應急預案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4.1.1航運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各部門職能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編制任務、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計畫。
4.1.2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收集編制應急預案所需要的各種相關資料(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範例、技術標準、主管機關的強制性規定,國內外同行業和本單位各類事故案例及本單位船舶技術資料等)。
4.1.3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應制定編制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進度、完成時間、評審標準和實施計畫的控制要求。
4.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4.2.1根據安全管理體系中應急準備的要求和蒐集到的各種資料,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全面分析所面臨的危險因素,確定事件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型及事件的危害程度、數量和分布情況。本指南所列出的事件種類供參考,但不局限於所列。
4.2.2針對本企業可能發生事故的危險源、事故的類型和後果,進行事故風險分析和評估,並指出事故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事故的危害性,形成危險源與風險分析和評估報告,作為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
4.2.3要充分借鑑國內外同行業事故教訓及應急工作經驗。
4.2.4客觀評價本企業內、外的應急處置能力。對本單位應急裝備、應急隊伍等應急能力進行評估,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4.3 編制要求
4.3.1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注重全體人員的參與和培訓,使所有與事件有關人員均掌握危險源的危險性、應急處置方案和技能。編制應急預案要充分考慮,能最有效地利用社會應急資源,最大程度地發揮出自救和互救能力。並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預案相銜接。
4.3.2參照本指南編制應急預案,要滿足《ISM規則》和《NSM規則》的相關規定。例如:要求企業應當根據情況指定一名或數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層聯繫的岸上人員,明確指定人員的責任和權力及對各船的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方面進行監控職能,並確保按需要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同時要求企業在安全管理體系中確立船長的絕對權力和責任等。
4.3.3在預案編制中要把應急組織結構、職責描述清楚,使之應急回響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避免相互扯皮貽誤應急搶險時機。在程式編輯中要注意層次清楚、內容明確、上下貫通。
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預防與預警” “處置措施”程式時,一定要細化,以便為岸基指揮機構提供決策參考。
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應以直接管船企業和船舶為主,明確、細化船岸發生突發事件所應採取的具體措施。
4.3.4 應急預案評審與發布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應進行評審。內部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組織審查。評審後,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經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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