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於2022年2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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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推進應急管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為導向,堅決防範化解全局性系統性重大風險,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1.1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自治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區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則
突發事件的應對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反應、高效應對;依法管理、科技支撐的原則。
1.3事件分類分級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領域事件、各類輿情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分級應對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
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相關部門應對。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採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的,可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態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調整。
自治區級應急回響參照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啟動自治區級Ⅰ級回響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決定,啟動自治區級Ⅱ級回響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決定,啟動自治區級Ⅲ級、Ⅳ級回響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決定。Ⅰ級、Ⅱ級回響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組織指揮;Ⅲ級回響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Ⅳ級回響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
回響分級標準在相關自治區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市、縣(區)應急回響分級標準可結合本地實際作出規定。
1.5應急預案體系
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
1.5.1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本級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組織編制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級應急預案,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負責制定,主要針對基層組織和本單位面臨的風險,規範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
1.5.2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建立基於重特大突發事件或高級別預警信息為先導,高風險區域、高敏感行業、高危人群的自動停工、停業、停課等重要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把各項救援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並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併編制。涉密應急預案應依法編制脫密工作手冊,制定防控執行方案。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而作出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以及採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等具體內容。
2組織指揮體系
2.1自治區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1.1領導機構。
堅持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在自治區黨委統一領導下,自治區人民政府是全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制定全區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全區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重大問題。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後,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決定成立自治區應對重特大突發事件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2專項指揮機構。
自治區相關議事協調機構或視情設立的自治區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各類突發事件綜合協調和應急處置工作。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主要牽頭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工作。
2.1.3應急工作機構。
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和有關中央駐寧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和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
2.2市、縣(區)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2.1領導機構。
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於應急管理的決策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重大問題,組織防範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2.2.2專項指揮機構。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需要,設立或明確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和組織指揮工作。
相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和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物資裝備、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民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發生較大突發事件,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縣級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成立臨時黨支部。
2.4專家組
各級專項指揮機構和突發事件處置主要牽頭部門要建立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制定專家諮詢制度。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組成專家組,參與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工作,參與研究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3風險防控、監測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要完善應對突發事件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機制,壓實“防”的主體責任,做好突發事件的信息獲取、監測預警和先期處置工作。
3.1風險防控。
(1)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升突發事件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辨識能力,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普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並建立台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和趨勢研判,研究制定風險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處置主要牽頭部門於每年12月31日前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風險進行研判分析,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報本級黨委和政府,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2)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堅持社會共治,統籌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影響大,民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3)重點設施、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儲運設施、鐵路客運專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樑、重要通信樞紐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控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4)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應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統籌完善和建設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設施。抓好以源頭防範治理為重點的基礎能力建設,完善以城鄉醫療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監測預警。
3.2.1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監測預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突發事件牽頭應對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重點、明確監測項目,完善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預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機制,統籌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接到徵兆信息後,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事件類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紅色)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對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發布預警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發布預警信息。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充分發揮預警信息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簡訊、通信與信息網路、新媒體、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敬老院、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採取針對性的方式通知。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饋接收結果。
(3)採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部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視情預置有關應急救援力量,調集救援所需物資、設備、裝備,提前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轉移疏散可能受危害的人群,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活動。
(4)解除預警警報。突發事件風險解除後,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回響
4.1信息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公安、衛生、氣象等有關部門要推進安全風險格線化管理,創新基層格線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格線員、綜治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範的基層格線員管理激勵制度,做到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為及時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發生突發事件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後,基層格線員、監測網點、專業機構和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要及時向所在行政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要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財產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經採取的緊急措施和支援建議等。
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上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要按有關規定報送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事件信息。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及時跟蹤上報。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需向有關部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各級專項指揮機構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有關部門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4.2先期處置。
事發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在第一時間組織本單位、本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積極開展防疫(病)知識宣傳,做好個人防護、衛生防疫等措施。對由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第一時間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本行政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協調調動轄區應急救援隊伍,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4.3指揮協調。
4.3.1組織指揮。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分級回響原則負責相應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指揮權可逐級提升。
4.3.2現場指揮。當上級人民政府工作組在現場時,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要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並在上級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3.3協同聯動。參與應急處置的駐寧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應急力量、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屬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指揮。
4.4處置措施。
4.4.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組織專業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掌握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分析研判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和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3)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救治傷、病人員,做好現場衛生防疫、環境消殺、飲用水監測、健康教育、心理疏導等工作。
(4)控制危險源,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應急措施。
(5)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採取臨時措施,保障搶險救災和災區人民生活基本需要。
(6)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範圍、程度和發展趨勢;控制和處置污染物,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後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8)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救災物資,必要時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9)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保護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10)妥善處置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者家屬安撫和善後工作。
(11)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分配、使用情況。
(12)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13)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必要措施。
4.4.2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根據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
(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依法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緊急措施,宣布疫區範圍,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3)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4)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5)按照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及時有效救治患者,提高重症患者的治癒率,降低病死率。
(6)組織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
(7)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8)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4.3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加強對重點敏感人群、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恐怖攻擊事件發生時,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採取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要在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事發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建議。事發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其設立的組織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或國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求,申請國家主管部門進行統籌協調。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澄清事實,引導民眾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未經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其設立的組織指揮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6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請國務院作出決定。
4.7回響終止。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其組織指揮機構應宣布回響終止,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恢復與重建
5.1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恢復重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自治區統籌指導、屬地政府作為主體、災區民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健全災後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支持,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尊重民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上一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一級人民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需要中央援助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5.3調查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和經過,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黨委和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自治區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駐寧單位要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評估,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國家隊、主力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隊伍建設、器材裝備、經費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縣級以上應急管理、公安、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林草、通信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加強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依法將駐寧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應急力量納入應急力量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駐軍聯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軍地協調聯動機制。
(4)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重點地區鄉(鎮)政府,有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共青團等群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2財力保障。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使用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自治區財政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發生地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必要時向中央申請財政補助。
(2)自治區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徵用補償和救助政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3)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捐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的物資、裝備、資金或提供技術支持。
(4)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3物資保障。
(1)自治區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完善常態化調用機制,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應急廳、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衛生健康委、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按職責負責應急物資、救援器材、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和儲備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及時供應,並加強物資儲備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6.4科技保障。
(1)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相關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材料。
(2)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統一部署,按照相關規劃設計和標準規範,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建立重大突發事件資料庫,推進立體化監測預警網路、空天地一體化韌性抗毀應急通信網路、大數據支撐體系、“智慧大腦”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3)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國家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建設的應急指揮平台,建設應急管理資源和信息大數據中心,推進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對接,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和基礎支撐設施,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範,配置各類移動指揮終端,滿足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調度需要。
6.5其他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充足。
(2)醫療衛生保障。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建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和衛生應急專業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環境消殺等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協調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3)交通運輸保障。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機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調度、優先通行、優先油料供應。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車輛、裝備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4)治安維護。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秩序維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5)人員防護。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人員。
(6)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路,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7)公共設施。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暖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7預案管理
7.1預案編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7.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起草,按程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實施。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負責制定,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印發實施。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主要負責人簽發。各類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備案工作。
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的審批程式由制定單位確定。
7.3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廣泛參與、協調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自治區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應急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2)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模擬真實場景的應急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3)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7.4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估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上級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
7.5宣傳與培訓。
(1)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通過各級各類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體系,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把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3)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本行業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企事業單位要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7.6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在參加應急救援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1)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廳負責解釋。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12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總體預案》是自治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區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所稱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各類事件。
《總體預案》借鑑吸納疫情應對以來取得的工作經驗,在分級指揮、應對處置等方面體現了我區特色。突出全面覆蓋,突出分級應對,突出指導實戰,突出基層治理等特點。立足“全災種、大應急”,對突發事件防範應對作出整體性制度安排,同步規劃了41類專項應急預案和7項協調保障方案,構建了總體預案管“總”、專項預案抓“分”的預案架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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