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強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的底線思維,精簡信息報告程式,提升信息報送質效,依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令2011年第1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緊急突發和重要敏感情況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寧黨辦綜〔2023〕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全區政府系統值班工作規範(試行)》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信息報送有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提高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的質效,根據相關檔案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信息報送有關要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修編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建議。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年6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的底線思維,精簡信息報告程式,提升信息報送質效,依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令2011年第1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緊急突發和重要敏感情況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寧黨辦綜〔2023〕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全區政府系統值班工作規範(試行)》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信息報送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
第三條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具體分類分級標準詳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如有最新檔案標準,按最新檔案標準執行)。
第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堅持“嚴守底線、分類分級、精準高效、重點突出、要素全面、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按照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報告內容
第六條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實行“初報事件,續報詳情”的辦法,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終報)三類。信息報告應當採用書面報告,緊急時也可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
第七條 初報應當報告事件單位名稱、事發地點和時間、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所涉化學品的理化性質、事件類型、人員傷亡和污染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影響的環境敏感目標的分布情況。初報模版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傳送平台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第九條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根據事態發展隨時報告處置進展情況。續報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事發單位或事發地基本情況,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環境標準、監測數據、敏感目標示意圖)、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社會輿論以及請求事項和建議等。續報模版見附屬檔案2。
第十條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初報及續報還未查明事件原因或無法判斷事件性質的,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報告事件的起因及定性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模版見附屬檔案3。
第三章 報告程式
第十一條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向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二條 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事件信息,並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行政區域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涉敏感地點、敏感時間、敏感人員突發環境事件的。
(7)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第十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及時報告信息。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先於下級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事件信息。
第十五條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到下級生態環境部門以電話形式報告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如實、準確做好記錄,並要求下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報告書面信息。對於情況不清、要素不全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要求下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核實並補充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已建立的聯防聯控機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部門,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行政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檔案,實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備案制,報送和接收信息時間一律精確到分鐘。並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每季度突發環境事件統計情況和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直接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電話0951-5160883,傳真:0951-5160880)。
第十九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接到各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核實研判,第一時間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報告有關信息,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視事件等級向生態環境部、自治區黨委信息綜合室和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第四章 信息報告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以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總值班室關於加強緊急信息報送工作要求為標準,暢通信息報送渠道,規範信息報送程式,如實準確,快捷高效、全面客觀地報送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切實加強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採取措施,不斷提高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質量,為領導科學決策和快速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服務,為高效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先導。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健全機制,積極探索在企業、社區、農村、學校等基層單位設立信息報告員制度,建立完善環境風險隱患報告激勵機制及跨行政區域跨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共享聯動機制,全方位延伸信息觸角,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信息收集、報送工作格局,拓寬信息獲取渠道,確保信息渠道覆蓋廣泛、布局合理、傳遞高效、保障有力。
第二十二條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合本級人民政府視情況對外發布事件權威信息,避免因公開不及時導致不良輿論影響。
第二十三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壓緊壓實責任,明確責任領導,指定專人具體負責信息報送工作,人員名單及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備案。不斷強化突發環境事件和重要敏感情況信息報送時效性和敏感性,初判為較大及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必須嚴守“1小時內”的報送底線,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報、漏報、瞞報,也不得等事件處理結束後再報。
第二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進一步簡化突發環境事件和重要敏感事件信息報送程式,減少審批環節,重大緊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信息報送和審批應同步進行。嚴格落實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首接直報制”,堅決杜絕因層層審批把關造成信息遲報。
第二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值班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交接班和登記備案等制度,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嚴禁擅離職守,確保及時有效處理緊急信息事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單位在節假日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期間應當安排好值班工作,明確帶班領導,落實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第五章 報告時限
第二十六條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報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抄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第二十七條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接報後,信息報送和審批同步進行,嚴格落實“首接直報制”,一線人員第一時間直報本級人民政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自治區政府總值班室。且在1小時內及時補充書面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接報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接報核實後,應在1小時內向生態環境部報告。
第六章 責任主體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自治區生態環境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主任擔任,成員為自治區生態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是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責任單位,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收集、研判、處理及報送工作。
第三十條 啟動《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後,廳相關處室(單位)安排專人負責現場事件處置、調查信息的收集,並報送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編輯,經生態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審批後,報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
第三十一條 各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承擔當地信息報告的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信息報送的第一責任人,值班人員是信息報告的直接責任人。
第七章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第三十二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議召開新聞發布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後,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統籌做好權威信息發布,事發5小時內發布事件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地級市人民政府視情況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加強信息報告管理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後果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制定,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批准後實施,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印發。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時發現的問題等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辦法。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有關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制定並完善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日起施行,2013年編印的《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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