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落實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自治區生態環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自治區生態環境標準,制定自治區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自治區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區)及寧東管委會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自治區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自治區履行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市、縣(區)及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四)組織指導和協調自治區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六)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自治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自治區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七)負責監督管理自治區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組織落實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市、縣(區)及寧東管委會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區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自治區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九)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自治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組織擬訂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十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政策、規劃和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監督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稅徵收相關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生態環境廳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實施生態立區戰略,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自治區生態安全,建設美麗新寧夏。
內設機構
辦公室(宣傳教育處)
綜合處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處
科技與財務處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水環境管理處
大氣環境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土壤生態環境處
自然生態保護處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
法規標準處
生態環境監測處
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
機關黨委(人事與老幹部處)
歷史沿革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201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
2018年11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正式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