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2022年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內容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完善寧夏回族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提高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應急回響能力和大氣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科學高效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最大程度減緩和降低污染影響,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公眾身體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沙塵造成的重污染天氣不適用於本預案。
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日AQI大於200,即空氣環境質量指數達到五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
1.4 預案體系
全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自治區級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地市級和寧東管委會及縣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等。
1.5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區域統籌、屬地管理,科學預警、及時回響,分級管控、精準減排,協同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級應急指揮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廳、廣電局、寧夏氣象局、寧夏通信管理局等部門(單位)以及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組成。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和寧夏氣象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部成員。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寧夏氣象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為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日常工作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處負責。
按照職責分工和協同聯動工作需要,成立重污染天氣應對各專業工作組,包括應對管理組、預測預警組、應急回響組、污染源監察組、信息宣傳組和專家諮詢組。
2.2 自治區級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職責
傳達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指示、指令;負責全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區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等工作;指揮協調跨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2.2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組織實施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組織對重污染天氣形勢進行預測預報和研判會商,提出預警建議;協調組織相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開展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應急回響、監督檢查和應對工作總結評估等,並指導做好應急信息公開、新聞宣傳、政策解讀;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和培訓;制定和修訂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2.2.3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宣傳報導;協調各級人民政府網站等各類新聞媒體,做好重污染天氣預防宣傳、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等工作;加強信息管理,對新聞媒體宣傳報導進行指導,確保及時、準確、客觀發布權威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負責重污染天氣有關網路輿情監測研判和輿論引導,依法處置網上負面信息。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重污染天氣期間電力運行調度、保障工作;按職責做好應急狀態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關工作;配合督促煤電等涉氣重點排污企業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並對相關企業限產、限排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生態環境廳,督促指導各地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督促有關重點工業企業按要求落實停產、限產、錯峰生產措施;協調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調度。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教育系統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指導和督促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制定並落實幼稚園、中國小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組織落實減少或停止戶外活動等防護措施;組織開展相關應急知識教育培訓。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安系統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指導和督促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制定並落實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應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動老舊車淘汰;嚴格管控高污染排放車輛通行,嚴格檢查處罰尾氣排放不達標車輛、報廢機動車上路行駛違法行為;配合生態環境廳做好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檢測;負責打擊禁放區內煙花爆竹燃放違法行為;做好重污染天氣時的社會治安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自治區級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經費保障,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應對重污染天氣地理信息保障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及採礦區揚塵污染整治等工作;指導和督促各地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指導督促各地制定並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露天開採)揚塵綜合防治實施方案。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承擔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制定統一的全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負責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分析和預報,會同寧夏氣象局建立會商機制,開展環境空氣品質會商研判、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向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並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和指揮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對重點排污企業污染物減排情況進行執法檢查;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大氣污染控制和應急減排措施落實;督導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組織重點排污企業編制並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並動態更新。
自治區應急廳: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重點排污企業臨時停產、限產時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加強禁放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布點管控。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城市揚塵控制方案,指導督促各地執行建築工地及城市道路揚塵防控應急回響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各地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落實城市建築工地揚塵治理措施,加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排放、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的監管力度。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系統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加強本行業揚塵污染防控,指導督促各地制定並落實交通運輸行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指導重污染天氣公共運輸運力保障應急預案工作;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對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各地落實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進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做好秸稈禁燒監督管理。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系統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組織醫療救治;加強對特殊人群的健康防範指導,組織開展環境與健康宣傳教育,普及科學健康防護知識。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負責加大對商品煤和油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嚴格源頭控制。
自治區廣電局:負責指導協調廣電媒體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及回響信息的發布工作。
寧夏氣象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提供重污染天氣氣象信息,擬定氣象干預應對措施;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聯合開展會商研判,發布空氣品質預報及重污染天氣預警。
寧夏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督促和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指揮通信網路保障、及時向公眾傳送重污染天氣相關預警提示信息。
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負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構和工作機制,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指令。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單位應服從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相應應對工作。
2.2.4 各專業工作組職責
(1)應對管理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應急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廳、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按照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進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協調、指揮和調度,組織各工作組有效開展應對工作;編制、報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信息,開展總結評估,向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報告應對工作情況。
(2)預測預警組。由寧夏氣象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落實會商機制,加強重污染天氣氣象監測預警和空氣品質變化趨勢預測預報,通報預警提示信息;根據預警分級標準,結合預測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提請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級別調整、解除。
(3)應急回響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應急廳、教育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督促指導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在重污染天氣預警狀態下落實相應級別的各項強制性和建議性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實施重點排污企業減排限排,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控,實施機動車臨時限行或禁行,實施臨時限制或停止建築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加強道路灑水降塵,落實教育機構減少戶外活動或停課,開展重污染天氣相關疾病救治等。
(4)污染源監察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應急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組織相關人員對重點排污企業減產限產、重點行業錯峰生產、建築工地限制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作業及揚塵防治、秸稈禁燒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類偷排、超標排放、露天焚燒等環境違法行為。
(5)信息宣傳組。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網信辦、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廣電局、寧夏氣象局、寧夏通信管理局、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負責網路輿情管控和引導工作;協調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組織媒體採訪。
(6)專家諮詢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抽調、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參與重污染天氣會商研判,為重污染天氣應對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對策建議。
2.3 地級市、寧東基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
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參照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領導、指揮和組織當地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對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要求和當地預案組織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完成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應對任務。
3 預報預警
3.1 監測預報與會商
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工作。
建立常態化的重污染天氣預測會商機制,充實有關科研機構、氣象氣候、環境監測等方面的專業力量,及時開展科學研判、動態會商,不斷提高預測預報科學性、縝密性,提升預警精準性、時效性。
強化會商研判。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每日動態開展數據分析、監測評價和趨勢預判,實行日報告制度;會商研判認為需要啟動區域預警時,提前1天-2天上報發布預警建議,包括發布預警的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啟動時間、氣象條件等信息;自治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增加會商頻次,必要時邀請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專家諮詢組參與會商。
3.2 預警分級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以AQI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按照環境空氣品質預測結果、空氣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氣持續時間等因素,將全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當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1天(24小時)時,隨空氣品質預報信息發布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
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可結合本地空氣品質狀況及污染特徵,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細顆粒物、二氧化硫等指標,進一步降低各級別預警的啟動條件,以便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3.3 預警條件與發布
3.3.1 預警條件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自治區級預警和地級市、寧東基地預警。
(1)預判3個及以上相鄰地級市、寧東基地同時達到一定級別預警分級標準時,啟動自治區級相應級別預警。
(2)單個地級市、寧東基地預判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時,應當及時啟動地級市、寧東基地相應級別預警。
(3)接到生態環境部、西北區域空氣品質預測預報中心或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預警提示信息時,相關地級市、寧東基地應當根據預警提示信息,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3.3.2 預警發布
(1)自治區級預警發布
發布黃色預警,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批,並向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報備,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具體發布。
發布橙色預警,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核,報請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具體發布。
發布紅色預警,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核,報請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審批同意後,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具體發布。
(2)地級市、寧東基地預警發布
預測達到地級市、寧東基地預警啟動條件時,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保障應急回響措施有效落實。地級市、寧東基地預警發布的審批許可權和發布程式,由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自行確定。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應當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須明確預警級別、啟動時間、應急回響區域範圍、回響級別和回響措施等內容。若遇特殊氣象條件未能提前發布,判斷滿足預警條件時,可立即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通過入口網站、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等新聞媒介發布,通信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傳送重污染天氣預警簡訊。
3.4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並提前發布信息。
當預測發生前後2次重污染天氣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按1次重污染天氣過程計算,按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儘早採取升級措施。
自治區級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發布。
地級市、寧東基地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自行確定,並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對應預警等級,實行3級應急回響。
(1)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2)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3)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發布自治區級預警時,相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應啟動不低於自治區級預警級別的應急回響。
4.2 回響啟動
預警與應急回響同步啟動,即預警啟動的同時採取相應等級的應急減排措施。
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接到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預警信息後,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預測本轄區將要或已經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及時啟動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措施,並向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 地級市、寧東基地回響措施
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減排措施。地級市、寧東基地在落實本預案相應等級預警措施的基礎上,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更嚴格的應急回響措施應對重污染天氣。
4.3.1 總體要求
(1)統一應急減排比例要求。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在強制性減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的應急減排比例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應分別達到本地區總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15%和20%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污染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對達不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應繼續增加應急管控措施,直至達到要求。確實無法達到的,在提供詳細的測算說明和清單的基礎上,可酌情降低減排比例。
(2)編制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地級市、寧東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指導督促本地分類制定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等污染源減排清單。重點行業涉氣企業全部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其他行業涉氣企業視情況納入,確保減排措施全覆蓋。未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根據減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採取統一應急減排措施。各地應根據當地產業結構調整情況,每年動態更新應急減排清單。
(3)推進企業編制應急回響操作方案。地級市、寧東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督促納入應急減排項目清單的工業企業,規範、科學、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一廠一策”操作方案並留存備案。操作方案應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情況),並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的具體應急減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4)合理制定工業源減排措施。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前提下,按照國家績效分級標準和自治區有關要求,根據重點企業工藝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監測監控水平、排放限值、運輸方式等環保績效情況,開展評定分級,實行差異化管控。對未達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企業,應當及時加大應急減排力度;確因客觀原因無法達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企業,提供詳細測算說明和清單後,視情況核低其減排比例。長期停產企業不應納入應急減排範疇。
(5)明確移動源減排措施。重點限制高排放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應制定錯峰運輸方案,源頭管控高排放車輛。重污染天氣橙色、紅色預警期間,可採取特定區域內柴油車輛禁行措施。倡導公眾在重污染期間減少出行和使用公共運輸出行。
(6)加強揚塵源及其他面源減排措施。施工揚塵應採取禁止混凝土攪拌、建築拆除、渣土車運輸、土石方作業等措施;道路揚塵控制應採取適當增加主幹道路和易產生揚塵路段的機掃和灑水頻次等措施。其他面源減排主要包括降低裝修噴塗和建築粉刷等活動水平。
(7)加強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污染與重污染天氣發生的相關性分析,抓住關鍵環節和主要矛盾,精準施策。強化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點時段分類管控措施,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重污染天氣應對,避免簡單化,杜絕“一刀切”。
4.3.2 Ⅲ級回響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後,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企業進入應急回響狀態,採取相應級別的回響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儘量留在室內,減少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如不可避免,應採取防護措施;幼稚園、中國小減少戶外體育課、運動會等活動。
(2)建議性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綠色消費,儘量通過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新能源汽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減少能源消耗,減少機動車尾氣排放;單位和公眾儘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施工工地增加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排污單位採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3)強制性減排措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督導落實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Ⅲ級回響減排措施,加強督查和執法檢查,確保涉氣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要求,採取降低生產負荷、停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Ⅲ級回響減排措施。停止除應急搶險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建築拆除、土石方開挖、轉運、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停止建築工地室外噴塗、粉刷作業,停運建築垃圾、渣土、砂石;開挖土石方的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停止作業。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道路保潔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等作業頻次。交通運輸部門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自然資源部門督促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等停止露天作業。
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Ⅲ級回響減排措施。加強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車輛上路行駛;禁止使用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大監督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其他減排措施。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樹葉、垃圾等露天禁燒措施,加強餐飲油煙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監管,全面落實煙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
4.3.3 Ⅱ級回響措施
在Ⅲ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應當避免戶外活動;幼稚園、中國小停止體育課、課間操、運動會等戶外運動。衛生健康部門督導醫療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2)建議性減排措施。交通運輸部門增加公共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污染情況實行錯峰上下班;排污單位進一步採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3)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Ⅱ級回響減排措施。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績效等級為A級、B級和引領性企業,要參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完善監管監控體系。
移動源減排措施。加強交通管制,擴大限制高排放車輛使用範圍;礦山(含煤礦)、洗煤廠、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及以上)的企業,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運輸(特種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等除外)。
其他減排措施。氣象部門根據氣象條件採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
4.3.4 I級回響措施
在落實Ⅱ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應當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教育部門根據空氣品質情況,指導有條件的幼稚園、中國小停課,併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做到停課不停學;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可實行彈性工作制,停止舉辦大型露天活動。室外執勤、作業等人員應採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衛生健康部門督導醫療機構合理調整醫療救治力量,滿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的就醫需求。
(2)建議性減排措施。交通運輸部門進一步加大公共運輸運力保障;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污染情況採取錯峰上下班、調休和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方式。
(3)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I級回響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結合實際實施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4.4 自治區級回響措施
自治區級預警發布後,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迅速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做好應急人員、車輛、設備、物資的調度並採取相應措施。相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按程式啟動屬地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4.4.1 自治區級Ⅲ級回響措施
(1)啟動區域聯動應急回響。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要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範圍內的有關地級市、寧東基地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2)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專家,對當地應急回響措施落實情況、重污染天氣趨勢、相鄰區域污染傳輸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評估,指導採取更加科學有效的應急回響措施。
(3)加強重污染天氣下環境空氣品質的監測預警會商,會同相關地級市、寧東基地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4.4.2 自治區級Ⅱ級回響措施
在落實自治區級Ⅲ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門嚴格落實應急回響措施。
4.4.3 自治區級Ⅰ級回響措施
在落實自治區級Ⅱ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向相關地級市、寧東基地派出綜合督查組,督查當地政府、寧東管委會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和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專項督導工作開展情況。
4.5 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
應急回響級別與預警級別相互對應,並同步啟動、同步調整和同步終止。應急回響期間,根據預警級別調整,及時提升或降低應急回響的級別,提高應急回響的針對性。
當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後,應急回響自動終止。
4.6 應急回響報告和通報
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在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調整和解除後24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報送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生重污染天氣的地級市、寧東基地,視情況向周邊城市通報有關情況。
應急回響期間,地級市、寧東基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每日17時前向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應急回響工作情況,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並編制《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報信息》,報送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時監測、預警預報、應急回響等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通報情況。根據實際需要,加強與周邊省(區)溝通。
4.7 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內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害及防範建議、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
(2)信息發布形式:依託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政務新媒體、移動通訊等渠道,通過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專家訪談、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應對情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5 區域應急聯動
(1)啟動條件。以全區地級城市平均AQI作為啟動指標,以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啟動限值作為啟動條件。當出現靜穩天氣等不利氣象條件,預測全區3個及以上地級市、寧東基地AQI達到重污染天氣相應等級預警標準時,按照統一管理、統籌協調、聯防聯控的原則開展區域應急回響聯動。
(2)啟動流程。當達到區域應急聯動啟動條件時,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通報預警提示信息,相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應按照預警提示信息,及時組織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發布預警,啟動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採取各項應急減排措施。
(3)聯動措施。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本地區應急預案,要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回響啟動與解除條件,統一區域預警啟動標準、應急回響和應急減排措施基本要求,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相關地級市、寧東基地及時回響、有效應對。6 總結評估
自治區級應急回響終止後,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評估措施落實情況及效果,進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氣的原因及污染擴散情況,總結工作經驗和教訓,提出對策建議。
每輪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地級市、寧東基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書面報送應急回響工作總結報告。
地級市、寧東基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每年對轄區重污染天氣應對情況進行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適時修訂本級應急預案,切實減少重污染天氣影響。評估報告及時上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7 應急保障
7.1 組織保障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全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等工作,積極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7.2 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地方事權和財政支出責任及屬地管理原則,對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回響、監督檢查、應對技術支持等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7.3 物資保障
地級市、寧東基地制定應急回響期間應急儀器設備、車輛、人員防護等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裝備,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7.4 監測與預報能力保障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加強環境空氣品質預測預報能力建設,實現以地級城市為單位的7天精準預報能力;加強環境空氣品質、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基礎研究,提高預測預報準確度。地級市、寧東基地要持續做好國控、區控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運維基礎保障工作;加強本級環境空氣品質預測預報能力建設,設定環境空氣品質預測預報業務機構和崗位,配備專人開展預測預報工作,建立本級氣象條件監測、預報系統及空氣品質信息發布和預報預警平台,實現3天-5天預報能力。
7.5 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通信保障體系,督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提供通信保障,確保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的通信聯絡暢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確保應急信息和指令及時有效傳達。8 日常管理
8.1 宣傳與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知識和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措施的宣傳力度,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引導公眾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主動參與污染減排,倡導低碳生活、綠色消費。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紙等各類媒體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安全、健康知識,提高公眾預防、自救能力,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事件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應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培訓,制定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確保培訓規範有序進行,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8.2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定期、不定期組織預案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結束後及時總結評估。
8.3 預案管理與備案
(1)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本預案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2)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根據國家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布置和本預案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3)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其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制定並完善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4)工業源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涉及的企業應在各地級市、寧東基地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並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8.4 責任落實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全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及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成員單位應急行動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應急體系建設、應急回響措施的組織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因工作不利、履職缺位等導致未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對應急回響期間未落實減排措施、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工業企業,未達到相應指標要求的,按規定降級處理。9 附則
9.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9.2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7年7月7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寧政辦發〔2017〕1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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