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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應對環境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有效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提高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能力,確保環境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迅速的處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擴大,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損失和事故的負面影響,保障國家財產和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式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臨夏回族自治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臨夏回族自治州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臨夏州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的等因素造成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包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包括有毒化學品)、生物化學、道路運輸、飲用水源地等方面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按照《臨夏州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環境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必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方針。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杜絕事故的發生。體現以人為本,求實求嚴、減少危害的思想,切實履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管理、監督、協調、服從職能,把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作為首要任務。一旦發生事故,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並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式進行,消除事故的蔓延和發展,將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在處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預防為主:加強風險源的監督管理,提高環境事件的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環境事件一旦發生,要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還要注意作好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防護工作。
2.逐級報告:環境事件發生後,發現者應當立即進行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逐級報告。
3.統一指揮:應急處理工作,應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有序進行,同時各有關部門應充分協助。
4.及時搶險: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應急隊伍實施快速反應,必須在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服從指揮、調度,積極配合,發揮整體效應,將環境污染事件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1.5 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劃分標準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5.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1.5.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1.5.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 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1.5.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州組織指揮機構
2.1.1 州應急指揮部組成
成立臨夏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州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州政府分管副州長任總指揮,州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州生態環境局局長、事發地縣(市)長任副總指揮,州委宣傳部、州生態環境局、州公安局、州應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財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務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林草局、州自然資源局、州衛健委、州氣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生態環境局,州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2.1.2 州應急指揮辦公室及職責
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負責州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絡州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遇到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州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州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2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事發單位負責人等組成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工作需要組成專家組,參與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對方案及建議;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式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指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為應急處置提供更為科學的依據。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與分險分析
州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州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以外,可能對本州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進行接收和傳報。對事件發展的可能性進行預測,及時向州應急指揮部提出相應處置建議。特別重大及重大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經核實後,按規定程式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3.2 預防和預測
州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污染源的調查工作,加強環境空氣品質和流域水質監測,定期組織對生產、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動,掌握本行政區內環境污染源的種類及分布情況,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同時,有關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本州轄區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對發生在轄區內可能對全州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的信息,進行收集和匯總,並提出相應的應對建議。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並向社會公布。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通訊暢通,所有人員堅守工作崗位。
州應急指揮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逐級上報,並請示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3 應急預警
3.3.1 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分別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顏色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2.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更大危害的。
3.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4.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公共危害的。達到 I 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 II 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Ⅲ級預警標準時,由州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3.2 預警行動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應急處置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進入預警狀態後,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相關部門、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事件級別。做好啟動應急預案準備工作。
2.防範處置,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嫌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採取必要的措施,轉移、撤離、疏散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時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或者活動。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調集必要的應急物質和設備,做好保障工作。州生態環境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依法採取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4.輿論引導,及時準備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3 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全州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和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州生態環境局建立預警服務的相關支持系統、技術依託平台,建立信息傳遞、技術資料提供、應急指揮、報警服務等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反饋、發布系統,組織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做好技術支持保障工作。
3.3.4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州應急指揮部經過跟蹤監測並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認為應當結束本級預警狀態的,要及時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由州人民政府決定是否解除預警狀態或請示上級政府結束預警狀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的方式與內容
3.4.1.報告時限及形式
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生態環境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 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在4小時內向縣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向受影響和可能波及範圍內的環境敏感區域通報,並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發生跨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應急回響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情況。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I 級)或者重大(II 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如果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州生態環境局按照特別重大(I級)或者重大(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各縣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回響級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3.4.2 報告內容
1.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5.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作為第一回響責任單位,在事發後及時組織企業內部生態環境、安全、消防等部門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第一回響責任單位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對初步確定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的突發性環境事件,應在 30 分鐘內向所在的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根據事故發生的等級,環境應急工作指揮部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情況適時通報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如預測可能會殃及毗鄰縣市,應及時上報州人民政府。各應急成員單位接到通報後,應當立即按要求派出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應當在事發地鄉鎮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4.2 應急分級與回響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劃分標準,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重大環境事件(II級),較大環境事件 (Ⅲ級),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立即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並建議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根據不同級別的預警,啟動不同的回響程式:
1.Ⅳ級(一般事件)回響程式:州生態環境局接到事件報告後,及時報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立即將信息通報給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涉及兩個縣市的,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性質派調查處置工作組長率領應急單位工作人員趕赴現場協調處理。
2.Ⅲ級(較大事件)回響程式:州生態環境局接到事件報告後,及時報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主任並將信息通報州人民政府。涉及兩個縣市的,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性質指定一名副組長率調查處置工作組長趕赴現場協調處理。
3.Ⅱ級(重大事件)回響程式:州生態環境局接到事件報告後,立即報告應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及時報告州應急指揮部,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性質率有關副組長及現場調查工作組趕赴現場,並報告上一級政府部門,同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事件信息,協調各應急成員單位參與應急回響,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分析事態發展與處理方案,並與縣市密切協作做好事件調查處理。現場調查處置工作組查明有關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報經州應急指揮部審閱後,向省生態環境廳確報。
4.Ⅰ級(特別重大事件)回響程式:州生態環境局接到事件報告後,立即報告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及時報告州應急指揮部,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性質率有關副組長及現場調查處置工作組趕赴現場,並報告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同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事件信息。按省生態環境廳的指令協調各部門參與應急回響,做好事件調查處理。
4.3 應急措施與處置
1.應急處置要本著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原則,向州應急指揮部提出搶險與救援建議:根據不同化學物質的理化特徵和毒性,結合地質、氣象等條件,提出疏散距離建議,提出向受害民眾提供基本現場急救知識和建議,提出通過啟用備用水源、水利工程調節、終止社會活動、生產自救等措施減少污染危害。
2.州應急指揮部要組織有關專家參加應急處置現場指揮的工作,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回返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州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提供事件發生前的監督檢查資料,為州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提供依據。
4.各類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按國家生態環境部制定的《黃河敏感河段水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及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的處置,按國家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的處置,按國家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生物物種安全環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船舶、港口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國船舶污染應急計畫》組織實施。
5.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同時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4.3.1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急處置小組到達現場後,通過初步判斷與監測分析,確認污染物及其危害與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式,確定與切斷污染源,並對同類污染源進行限排、禁排;確認下游供水設施服務區及服務人口、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取水口名稱、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等;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對象,特別是可能受到影響的取水口,以便及時採取防備措施;應急監測組到達現場後,採取上下游同時監測的方法,互交監測結果,監控污染物遷移速率、濃度變化趨勢等,根據各斷面污染物監測濃度值、水流速度、各段水體庫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輸入、支流匯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計算出水體中污染的總量及各斷面通量,預測預報出污染帶前鋒到達時間、污染峰值及出現時間、可能超標天數等污染態勢,為應急防範措施提供科學的依據,由應急處置小組對污染物進行分段阻隔,削減,逐漸稀釋,同時啟動自來水廠備用水源。
4.3.2 毒氣泄露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在接到毒氣泄露事故報警後,應急處置小組必須攜帶足夠的氧氣、空氣呼吸器及其他特種防毒器具,並為人員、車輛、個人防護裝備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時迅速查明毒源,劃定警戒區域,積極搶救已中毒人員,疏散瘦賭氣威脅的民眾。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消防人員與事故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密切配 合,採用關閉閥門、修補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氣從管道、容器、設備的裂縫處繼續外泄,同時對已泄露出來的毒氣及時進行洗消液噴灑洗消,構成空間除污網,為搶修設備起到掩護作用,利用就便器材預消防專業裝備器材相結合,對毒氣事故的污染清除,充分發揮企業救援體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應急監測小組做好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及時查明泄漏源的種類、數量和擴散區域,明確邊界區域,確定洗消量。
4.3.3 危險化學品泄露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危化品泄漏事故一旦發生,應急處置小組要立即派出業務技術熟練、思想作風過硬、身體素質良好,並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參加應急處置。應急處置小組必須攜帶足夠的氧氣、空氣呼吸器、安全防護眼鏡、全密閉式防護服及其他特種防毒器具,並安排專人對防護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仔細檢查,詳細記錄每一位進入、撤出泄漏現場的人員姓名和時間。環境應急處置人員到達現場後,首先要組織人員救治病人,同時了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布、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立即在警戒區內停電、停火,滅絕一切可能引發火災和爆炸的火種,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關閉有關閥門,控制泄露源後,及時對現場泄露物進行覆蓋、收容、稀釋,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控制,防止二次污染的發生。若化學品為液體,泄露到地面上四處蔓延擴散,難以收集處理,此時,有應急調查組構築圍堰或者挖掘溝渠引流,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點,並進行泡沫覆蓋,以降低對大氣的危害及泄漏物的燃燒性。環境監測人員立即展開監測,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採集水樣、土壤樣品,必要時採集蔬菜樣品等進行可疑污染物成分的監測。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
4.4 應急監測
臨夏州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地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態勢初步判別結果,儘快編制出應急監測方案,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突發環境時間概況、監測布點及距事發地距離、監測斷面(點位)經緯度及示意圖、監測頻次、監測項目、監測方法、評價標準或要求、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報送要求、人員分工及聯繫方式、安全防護等方面內容。
2.確定監測項目是應急監測的關鍵,對於已知固定污染源,從事故單位的應急預案中獲得各種污染物信息,對於已知流動源污染,從移動載體泄漏物中獲得可能產生的污染物信息來確定監測項目;對於未知污染源,監測項目的確定須從事故的現場特徵入手,結合事故周邊的社會、人文、地理及可能產生污染的企事業單位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諮詢專家意見來確定監測項目。
3.根據事發時污染物的特徵、泄漏量、泄露方式、遷移和轉化規律、傳播載體、氣象、地形等條件確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範圍,應急監測的布點要按照人群密度大、影響人口多優先,環境敏感點或生態脆弱點優先,損失額度大優先的原則來確定監測範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加大監測頻次。在事件發生初期,要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環境事件應急監測人員攜帶快速監測儀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現場採樣、現場分析與實驗室分析;以後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方案和監測頻次。
4.5 通報與信息發布
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統一發布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和有關單位及時報導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加強防範知識宣傳,及時對外澄清事實,做好輿論導向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採訪活動,對於較為複雜的事故,可分階段發布。
4.6 安全防護與回響中止
4.6.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環境事件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4.6.2 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根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6.3 應急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終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6.4 應急終止的程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批准;
2.州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州應急指揮部根據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6.5 應急終止後的工作
1.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於應急終止後15天內,將特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省人民政府,並將特大、重大環境事件抄送省生態環境廳。
3.應急過程評價。一般環境事件和較大環境事件由州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由州生態環境局請示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有關專家,會同州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評價的基本依據:
1. 環境應急過程記錄;
2. 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
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
4. 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
5. 公眾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
1. 環境事件等級;
2. 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
3. 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
4. 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
5. 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
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
6. 環境應急處置中,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
理是否科學合理;
7. 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
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
8. 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
9. 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5後期處置
5.1 調查與評估
1.在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後,相關縣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2.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對突發環境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採取積極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包庇事件責任者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5.2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範圍進行科學評估,研究制定補助、補償、撫慰、安置和寒假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用的,責成有關部門歸還並予以合理補償。對因參加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依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予以補助、撫恤。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應急保障
6.1 應急支持保障部門
各級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常備應急力量。要對各地所屬各類存在環境分險的企業按照分類類型進行有針對性的組織和培訓,形成由州、縣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網路,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專家組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6.2 經費保障
州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根據本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規劃。本級環境應急日常運作保障資金,包括應急技術支持和演習等工作的資金,由州財政局按規定程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6.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各相關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分工,有計畫、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等應急設備,提高快速機動的應急處置能力。配備現場應急車輛和監測裝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夠有效防範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6.4 通信與信息保障
充分發揮環境舉報電話和應急指揮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信息暢通;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網的基礎上,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應急預案啟動時應急工作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各專業隊伍的聯絡暢通。
6.5 技術保障
州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現場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加強應急專家信息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6 其他保障
1.應急救援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州公安局負責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民眾疏散工作。
2.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由州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並及時為事發地衛生院(所)提供技術支持。
3.為確保應急事件處置工作的及時、有效,相關部門要配備必要的監測、救援、防疫等應急事件處置車輛,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4.州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參與由州應急指揮部組成機構或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監督管理
7.1 預案宣傳培訓
1.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以及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報告、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2.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人才。
7.2 應急預案演練
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的規定,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應急指揮部至少每3年組織開展1次環境應急演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環境應急演練,演練方式可以是實戰演練,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7.3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州生態環境局牽頭制訂,報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預案實施後,州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7.4 責任與獎懲
州人民政府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犧牲的人員,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的,按規定程式批准為烈士。在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應急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失職、瀆職,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1.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2.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3.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4.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採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
5.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6.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7.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計畫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回響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回響的實踐活動,根據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年10月11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臨夏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臨州辦發〔2011〕262號)同時廢止。
9.附屬檔案
臨夏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訊錄
解讀
一、修訂背景
《預案》修訂主要基於以下背景:一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重要論述,規範臨夏州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應急回響等程式,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迅速的處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擴大,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損失和事故的負面影響,保障國家財產和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二是機構改革後,撤銷、調整、合併的部門較多,原有應急預案應急職能劃分發生了較大變化,有關職能需予以修訂完善。三是原《臨夏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於2011年10月11日,已不能適應在風險防控、事件分級和回響分級、統一指揮等方面的新要求。
二、預案的總體框架
《預案》修訂後共九個部分,其中:有第一部分總則,第二部分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第三部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第四部分應急回響,第五部分後期處置,第六部分應急保障,第七部分監督管理,第八部分附則,第九部分附屬檔案。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預案》明確了臨夏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體系及各方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定位,規範分級回響標準,明確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流程,細化風險防控、指揮協調、善後處置、應急保障等具體要求。具體修訂情況如下:一是總則。修訂後包含預案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件等級劃分標準等5節內容。明確了《預案》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工作原則。二是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修訂後的《預案》增加黨委政府層面組織指揮機制,州級分管層面組織指揮機制,縣市層面組織指揮機制等3節內容。明確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州生態環境局,確定了具體職責及協調聯動機制。三是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預案》修訂後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節內容。明確了監控方式、判定預警級別,預警發布層級、內容、方式,細化了預警回響措施,制定了預警調整與解除機制,增加了信息報告的方式與內容。四是應急回響。修訂後包括先期處置、分層級回響、應急處置、應急監測、通報信息發布、回響中止等6節內容。增加了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和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主要內容,增加了應急評價,明確應急評價依據。五是後期處置。修訂後的後期處置包含調查與評估、善後處置等2節內容。明確了獎罰工作機制。六是應急保障。修訂後的保障措施包含應急支持保障部門、經費保障、應物資裝備保障、通信與信息保障、技術保障、其他保障等6個章節內容。明確了應急救援隊伍、資金、應急物資、醫療救援、交通、專家技術力量等保障要求。七是監督管理。《預案》對責任與獎懲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在編制、修訂、印發實施等進行了明確,對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等進行了補充完善。八是附則。明確了解釋權及印發時間。十是附屬檔案。更新了成員單位及通訊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