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是2022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和加強入河(湖、溝)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政辦發〔2022〕7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加強入河(湖、溝)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1日

方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為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部署安排,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切實防範生態環境風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有關安排,以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採取“篩、評、控”和“禁、減、治”綜合治理措施,確保新污染物源頭、過程、末端全過程環境風險可控,為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做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科學評估,精準施策。以減少排放、防控風險與支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開展化學物質調查監測,科學評估環境風險,精準識別環境風險較大的新污染物,實施源頭禁限、過程減排、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協同治理,系統推進。強化大氣、水、土壤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專項治理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構建新污染物治理長效機制,形成貫穿全過程、涵蓋各類型、採取多舉措的治理體系。
統籌監管,提升能力。按照自治區負總責、市、縣(區)落實的總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落實屬地責任。強化科技支撐與基礎能力建設,加強宣傳引導,促進社會共治。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完成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動態補充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具備較強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評估能力。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基礎治理能力全面加強。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頂層設計,建立健全治理體系。
1.建立協調管理機制。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開展多部門聯合監管檢查,實現信息共享,推動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制度標準有效落地。成立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指導。(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銀川海關、市場監管廳、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健全完善制度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出台的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行業排放等制度標準,強化政策落實落地。結合自治區產業發展規劃實際,逐步建立完善我區相關管理制度體系,做好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管理等相關制度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制度有序銜接。適時修訂自治區相關標準,嚴格自治區農藥、獸藥、抗生素等在水產養殖、畜禽養殖、農業種植中的使用管理,提高新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廳、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確定優先治理行業。圍繞化工園區和特色農產品產地等重點區域開展調查評估、協同治理,打造新污染物環境治理樣板。結合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優先開展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石油加工及煤化工、醫藥製造、畜禽養殖等重點行業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逐步延伸至紡織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橡膠和塑膠製品業等其他行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廳、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調查監測,科學評估風險狀況。
4.建立重點管控清單。研究制定自治區重點化學物質環境基本信息調查方案,開展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對區內重點行業生產使用的重點化學物質品種、數量、用途等信息全面排查,準確掌握自治區重點化學物質生產使用情況,根據環境監管實際需要制定重點管控化學物質補充清單。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膠等其他重點新污染物實施“一品一策”管控措施,開展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識別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嚴格監督其落實環境排放標準。(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銀川海關、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加強環境監測。落實生態環境“十四五”監測工作規劃要求,將提升新污染物監測能力和開展調查監測納入重點工作。完善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制定新污染物專項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在黃河流域生態敏感區、飲用水源地等周邊區域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對優先控制化學品以及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等進行監測,完成基礎數據調查。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6.開展風險評估。落實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制度,制定評估方案,確定污染防治措施。以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落實國家優先評估計畫和優先控制化學品要求,開展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對畜禽養殖、石油加工、化學原料製造等重點行業中列入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的化學物質,開展有關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評估。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輪全區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信息詳查,公布自治區第一批優先評估化學物質清單,完成自治區重點化學物質評估。(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堅持源頭嚴管,防範新污染物產生。
7.嚴格登記管理。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落實國家優先控制化學品及抗生素、微塑膠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措施,做好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環境管理銜接,監督企業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9號)和產業政策要求,對未按期淘汰納入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嚴格落實化學品納入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規定,對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中限制用途的化學品強化進出口環境管理。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對自治區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依法實施禁止、限制措施,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銀川海關、市場監管廳、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加強綠色產品製造和認證。嚴格執行國家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規範。在重要消費品環境標誌認證中,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進行標識或提示。對納入玩具、學生用品等新污染物含量重點管控的相關產品,嚴格監督企業落實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減少產品生產、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實施過程嚴控,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0.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加強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應當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等相關信息,鼓勵企業實施無害化原輔材料替代、生產工藝無害化改進等清潔生產改造。(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規範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床套用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科學合理使用抗菌藥物。依託自治區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監測網、醫療監管等平台,加大抗菌藥物規範使用抽查檢查力度。加強抗菌藥物經營環節管理,規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購買管理,依法依規查處抗菌類處方藥物不憑處方銷售行為。(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落實獸用抗菌藥使用管理規定,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嚴把獸用抗菌藥生產準入關,對新品種開展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加強漁業生產過程抗菌藥物經營使用管理,嚴格落實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制度。(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加強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定期開展農藥使用環境風險監測,落實農藥登記後環境風險再評價制度。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推廣植物免疫誘導劑、生物農藥、昆蟲性信息素等綠色高效防控技術,建設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治示範園區。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環境管理,健全“縣、鄉、村、店”四結合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處理體系,鼓勵農藥生產環節使用便於回收、定量節約的包裝物,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風險農藥品種再評價。(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動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風險。
14.注重環境協同治理。落實國家相關污染物控制技術規範要求,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加強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監管,將生產、加工、使用、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督促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環境風險評估和信息公開制度,定期開展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監測,確保有毒有害污染物達標排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15.強化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加強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環境監管,強化監督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國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範要求。(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在黃河流域寧夏段生態敏感區、飲用水源地等周邊區域,聚焦畜禽養殖、石油加工及煤化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等行業,選取重點工業園區和企業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範技術,建立典型行業潛在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單;選取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企業開展抗生素治理試點;選取重點化工企業實施全氟化合物治理試點。(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工作能力,夯實治理工作基礎。
17.強化科技支撐。加強科技創新,支持並推進區內外高校、企業、科研院所聯合開展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污水中抗生素及微塑膠等去除處理工藝、獸用抗生素環境危害性評估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關鍵技術攻關。加強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建設,推動創新平台建設和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完善教育培訓、統計分析、監測預警等信息技術體系,構建重點行業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和環境風險評估資料庫。探索建立環境中抗生素、微塑膠、全氟化物等新污染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自治區科技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加強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監管隊伍基礎能力建設,加大隊伍人員專業化、標準化教育培訓力度,提升調查、評估、監測業務水平。鼓勵企業主動引進新污染物治理專業技術人才,提升內控水平。加強人員裝備技術保障,完善化學物質測試分析、監測、評估和污染防治技術裝備配備,提升分析檢測水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寧東管委會要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地級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並按序時進度抓好工作落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共同推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適時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地級市人民政府每年12月上旬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報送本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總結,並抄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資金投入。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經費保障,支持開展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示範試點、治理管控、科學研究等各項工作。拓寬資金投入渠道,落實稅收優惠支持,綜合運用土地、規劃、金融、稅收、價格等政策,鼓勵和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加大對企業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生態環境廳、寧夏稅務局、寧夏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監管執法。強化部門執法聯動,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管。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要求,結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結果和重點管控清單,依法開展涉重點管控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現場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堅決執行國家、自治區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懲,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的違法案件實施專案查辦。(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銀川海關、市場監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生產生活理念,營造良好社會共治氛圍。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新污染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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