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內蒙古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精神,統籌推動全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以更高標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方案。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2月26日  

檔案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精神,統籌推動全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以更高標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23年,完成全區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基本摸清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生產、使用、排放情況,明確管控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到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及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體系逐步完善,科技支撐、基礎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作舉措
(一)開展新污染物調查監測和環境風險評估。
1.落實國家工作部署,開展環境信息調查。按照國家化學物質環境基本信息調查工作要求,分階段開展重點行業重點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信息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列入國家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的化學物質,進一步開展有關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業分布情況等詳細信息調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對列入生態環境部、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印發的《第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的20種化學物質,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完成詳細信息調查,建立全區重點行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資料庫。(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健全環境監測體系,開展環境調查監測。編制全區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方案,充分運用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在黃河流域、“一湖兩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典型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化工、醫藥等重點行業,污水處理、垃圾焚燒、危險廢物處置利用等重點企業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逐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3.針對重點化學物質,實施環境風險評估。按照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結合全區產業結構特點,以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評估識別出危害全區生態環境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具有較高環境風險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4.落實新污染物管控措施,制定重點管控補充清單。加強對優先控制化學品及抗生素、微塑膠等重點新污染物的環境監管,落實“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嚴格落實國家發布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對列入重點管控清單的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根據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情況,動態制定全區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和管控方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藥監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嚴格源頭管控,防範新污染物產生。
1.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督促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業單位主動開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畫,加大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的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涉新化學物質環境違法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2.嚴格落實淘汰限用措施及含量控制要求。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化妝品等,及時督促企事業單位採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嚴格落實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管理要求,加強進出口管控。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貫徹落實新增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控措施。全面監督落實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強制性國家標準,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農牧廳、市場監管局、藥監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強清潔生產,完善綠色製造標準體系。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督促企業實施原輔材料無害化替代、生產工藝無害化最佳化等措施,全力推進清潔生產改造。企業應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落實國家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製造標準體系等政策要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規範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開展減量化行動。加強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要求。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以生產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種為重點,嚴格執行獸藥使用記錄、獸用處方藥和獸藥休藥期管理制度,規範養殖場用藥行為,保持動物產品單位產出使用獸用抗菌藥呈下降趨勢,降低畜禽產品獸用抗菌藥殘留量。到2025年,50%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實施養殖減抗行動。(自治區農牧廳、衛生健康委、藥監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農藥使用管理,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持續開展控藥減害行動,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推廣高效植保機械,推進統防統治與綠色防控融合,提高農作物病蟲害防控組織化程度和科學化水平,降低農藥使用強度。因地制宜集成推廣生態調控、免疫誘抗、生物防治、理化誘控、科學用藥等綠色防控措施,減少化學農藥使用次數和使用量。持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鼓勵在農藥生產環節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督促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義務,強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到2025年,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率達到80%以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牧廳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採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採取措施防範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切實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落實相關污染控制要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2.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強化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自治區現有水泥窯等焚燒處置設施作用,加大協同處置廢藥品、廢農藥力度,大力推廣呼和浩特市、巴彥淖爾市抗生素菌渣無害化綜合利用工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牧廳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推動污染治理。根據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結果,聚焦化工、醫藥等行業,選取重點企業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推廣套用國家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範技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開展新污染物技術研究。依託自治區重點研發和成果轉化計畫,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技術研究,支持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監測分析、風險評估、排放溯源、有效去除等技術研發與評價,加大科技支撐力度。(自治區科技廳、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礎保障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監督、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完善新污染物環境監測資質和設備建設,鼓勵新污染物社會化監測,開展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提升全區新污染物環境監測和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支撐保障能力。強化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水平,完善內蒙古自治區新污染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組建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庫,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作。按照自治區負總責,盟市、旗縣(市、區)具體落實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機制,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切實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定期組織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牧、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藥監、稅務、銀保監、海關等部門單位進行會商,統籌推進全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於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區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部門分工,抓好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開展聯合調查執法,實現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各項工作,2025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部門單位要建立監管執法信息通報機制,強化信息互通共享,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牧廳、市場監管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大資金投入。自治區財政廳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統籌財政資金,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經費保障,支持開展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試點示範、管控治理等工作,建立以自治區級專項資金、地方財政投入為引領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引導和鼓勵更多社會、金融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稅務局、內蒙古銀保監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廣泛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公眾對新污染物環境和健康危害的科學認識,增強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積極參與化學品環境國際公約履約行動和宣傳活動,充分發揮自治區地方履約作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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