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是2023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方案。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辦發〔2023〕3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9日

方案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徵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主要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和微塑膠等。為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新疆重要講話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第二次、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屆三次、五次、六次、七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以健全體系、提升能力、摸排風險、重點管控、分類治理為重點任務,大力實施新污染物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全面提升全區新污染物治理水平,促進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努力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新疆。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能力大幅提升,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理機制基本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完成國家重點管控和優先控制化學物質的環境信息調查,基本摸清全區重點行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產和使用的主要種類和用量;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篩選和環境風險評估;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全面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試點示範。
  三、工作任務
  (一)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畜牧獸醫局、烏魯木齊海關、新疆稅務局、新疆銀保監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16個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組建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
  2.完善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加強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加強法律、法規、制度、標準的協調銜接。按照自治區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全區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監測、風險管控等制度,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
  (二)做好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調查監測評估。
  3.實施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做好全區化學品國際公約管控物質統計調查工作。落實國家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工作要求,分階段逐步開展對國家確定的重點行業重點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環境基本信息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篩選優先評估化學物質;對列入優先評估的化學物質,要進一步開展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
  4.啟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落實國家新污染物專項環境調查監測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區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依託區內外具備能力的環境監測力量,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典型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逐步將抗生素、微塑膠、二噁英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納入調查監測範圍,編制全區重點關注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現狀報告。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完成環境中重點關注新污染物監測試點工作。
  5.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落實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工作要求,以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推動龍頭企業建立抗生素菌渣無害資源化產品分析與過程風險評估分析檢測專業化平台,探索建立全區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及時銜接落實國家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制度。
  6.完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膠等其他重點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據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結果。按照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其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加強對優先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的監管。鼓勵伊犁州、克拉瑪依市等基礎條件較好的地州市,先行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和環境調查監測。鼓勵區內已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技術力量,參與開展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環境介質(水、氣、固廢、土壤中)排放標準與檢測方法地方標準體系的建設。
  (三)嚴格新污染物源頭管控。
  7.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依法加強對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使用等環節的監管,督促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污染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督執法範圍,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
  8.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嚴格落實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加強進出口環境管控。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六溴環十二烷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加強新增列POPs的淘汰,確保按照國家公告、公約的時間節點,按期完成淘汰任務。
  (四)強化新污染物生產使用過程控制。
  9.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製造。依法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推進清潔生產改造,落實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製造標準體系。在重要消費品環境標誌認證中,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進行標識或提示。全面落實國家環境標誌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加強對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監督管理,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
  10.規範抗生素類藥物使用管理。嚴格執行抗菌藥物臨床套用分級管理要求,督促醫療機構合理使用抗菌藥物。依託全國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監測網、細菌耐藥性監測網等平台,加大抗菌類藥物規範使用抽查和監管力度。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類抗菌藥物,加強對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抗菌藥物合理使用培訓。加強新品種獸用抗菌藥物在註冊登記環節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持續開展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和飼料禁抗行動,2025年年底末,全區50%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實施養殖減抗行動。
  11.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初審,開展農藥登記後使用風險監測和再評價工作。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推進農藥減量化,開展高效低毒環境友好型農藥示範,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強化農業包裝廢棄物回收,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鼓勵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到“十四五”末,全區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率達80%以上,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博樂市等“無廢城市”建設示範城市要率先示範引領。
  12.深入推進塑膠污染治理。嚴格落實國家禁用塑膠微珠的要求,逐步將環境污染排放量大和風險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納入禁塑名錄。開展城鄉接合部、環境敏感區、道路等重點區域塑膠垃圾清理整治,防止環境中的微塑膠污染。到“十四五”末,全區地膜回收率達85%以上,農田地膜殘留量實現零增長。
  (五)實施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3.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加強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業環境監管,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督促企業開展排污口及其周邊環境監測,定期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嚴格落實風險防範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業應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
  14.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處置能力,嚴防環境污染。依託生活垃圾分類和危險廢物小微企業試點,探索建立藥品(醫藥、獸藥)銷售門店、居民過期藥的市場化收運模式。
  15.實施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按照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範技術的要求,在全區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開展無汞觸媒及反應評價裝置研發並工業化套用,建立萬噸級無汞觸媒中試裝置,實現新型無汞催化劑在乙炔法合成氯乙烯反應中的示範推廣;在伊犁州建成抗生素菌渣無害資源化利用風險評估大田試驗示範基地,推動出台抗生素菌渣無害化處理生產有機肥料行業技術要求(導則);在克拉瑪依市石化產業聚集的工業園區開展污水和污泥中新污染物治理處理技術套用示範。鼓勵有條件的地州市開展第三方支付等激勵政策,推動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設。
  16.強化基礎治理管理能力。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培育一批符合實驗室規範的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開展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全面提升自治區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人才支撐能力。
  17.提升科技支撐能力。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的科研資源,依託區內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環境保護工程中心,開展新污染物監測方法、環境行為、生態和健康風險評估、管控技術以及綠色替代技術相關研究。在自治區科技計畫中加強對新污染物監測技術、環境危害評估和治理科技的攻關,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鼓勵依託製藥龍頭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建設自治區抗生素環境危害評估重點實驗室,開展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生態環境危害領域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強化我區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組織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於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區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自治區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業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企業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設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項目儲備庫,擴寬資金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的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新污染物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與科普宣傳教育,製作“一圖讀懂”“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告知書”等指導服務企業,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注重社會輿論監督,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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