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彥淖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8日
  • 批准時間:2019年8月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

條例全文

(2019年6月28日巴彥淖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預防優先、保護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獎懲分明、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公眾參與、共同治理的防治機制,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不斷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保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
第四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旗縣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文明求估迎、低碳、節儉的生產、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和大氣污染監督端蜜估企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計畫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對本級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的重點任務及旗縣區人民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納入相關綜合考核評價體系。
第七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在作出可能對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前,應當依法履行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大氣環境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式,必要時進行聽證。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可能對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及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尋判將排污單位的大氣環境重大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數據、突發大氣環境事件以及大氣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獎勵情況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凝翻院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重點排污企業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重點排污企辨遙企寒業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報紙、戶外電子屏等方式,定期灑淚抹向社會公開其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以及接受處罰、獎勵等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建設、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閒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懂和體不得通過依法設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以外的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銷售網點和散煤運輸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劣質煤炭銷售網點,查處散煤違規運輸和直送行為。
禁止煤炭經營單位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
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散煤治理獎勵或者補貼政策,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淨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推行使用管道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電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替代分散燃煤。
第十三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集中供熱比例,制定計畫將棚戶區、分散燃煤鍋爐供熱區域納入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範圍。
第十四條市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被淘汰的鍋爐和與之相配套的煙囪等設施。
第十五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範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範圍執行。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十六條電力、鋼鐵、水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鐵合金製造、熱力供應等重點行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採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治污裝置,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措施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和公共腳踏車服務網,最佳化路網結構,推廣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快建設充電站、加氣站等基礎設施,將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納入政府採購名錄,支持公共運輸、環境衛生、郵政、電力、物流配送等行業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鼓勵公眾選擇公共運輸、腳踏車、步行等綠色、環保出行方式,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第十八條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在開採、加工、運輸及固廢堆放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塵污染:
(一)生產、開採過程中排放粉塵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抑塵裝置,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二)道路運輸礦產品應當採取密閉措施,產生粉塵污染的,應當採取灑水降塵等抑塵措施;
(三)排土場、尾礦庫等堆放場,應當採取密閉、圍擋、灑水等措施,減少固體廢渣存放、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體污染。
第二十條拆遷和建設施工現場,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塵污染:
(一)建築物進行改造或拆除,應當設定霧狀噴淋裝置等除塵措施;
(二)運輸和裝卸物料應當防止遺撒或者揚塵;
(三)運輸建築垃圾應當使用密閉裝置;
(四)施工現場易揚塵材料按要求進行苫蓋;
(五)施工現場的主幹道應當硬化,保持路面整潔,對車輛進行立體沖洗,防止將泥沙帶出施工現場;
(六)在城市、城鎮建成區內進行建設施工,應當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採取措施防止揚塵。
第二十一條農副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破碎、篩分等產生污染的工段安裝除塵設施,或者將生產設施置於全封閉車間內,防止污染大氣環境。
第二十二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旗縣區人民政府加大對秸稈、殘膜等回收利用產業發展的扶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購置先進適用的秸稈、根茬、殘膜等回收機械的優先給予農機具購置補貼,獎勵在秸稈、根茬、殘膜等回收利用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管責任制,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納入村規民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要求加強巡查,對嘎查村實行格線化管理,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秸稈焚燒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條禁止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五條學校、醫院、居民居住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搬遷或者升級改造。
現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化工、製藥、製革、肥料加工、畜禽養殖、屠宰等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第二十六條城市、城鎮建成區內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一)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對所安裝的油煙淨化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維護,清洗維護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應當劃定並公布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區域。在學校、醫院、居民居住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燒烤經營的,應當具備固定門店,在室內進行燒烤加工操作,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空間露天燒烤。
第二十七條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應當劃定並公布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段。
第二十八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祭祀活動的監督管理,鼓勵和引導文明、綠色祭祀。
殯葬場所應當設定殯葬服務設施及配套治污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重點排污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或者未如實公開有關大氣環境污染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排污單位擅自通過依法設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以外的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涉案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未改用清潔能源,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相關設施,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放粉塵污染物的建設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建築物進行改造或拆除,未設定霧狀噴淋裝置等除塵措施的;
(二)運輸和裝卸物料造成遺撒或者揚塵的;
(三)未使用密閉裝置運輸建築垃圾的;
(四)施工現場易揚塵材料未按要求進行苫蓋的;
(五)施工現場的主幹道未硬化,未採取車輛立體沖洗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業整治或者關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巴彥淖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一法一條例”,全市空氣環境質量總體趨好。但是,可吸入顆粒物仍高於國家標準,臭氧濃度有上升趨勢,特別是城市平房區和村鎮燃煤污染,機動車尾氣污染,建設施工污染,餐飲油煙污染,農牧業生產加工揚塵污染,秸稈、殘膜、雜草焚燒污染等,對空氣品質影響較大,民眾反映也較為強烈。這就需要制定更符合我市特點、操作性強的制度規範,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更好的推動大氣污染防治“一法一條例”在我市的實施,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明的法治,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築牢祖國北疆生態安全螢幕障。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總則
進一步明確了監督責任,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公眾參與、共同治理”的防治機制,明確了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市、旗縣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和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責任;細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權利和義務等。
(二)關於監督管理
強化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明確政府應當將可能對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及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細化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納入綜合考評體系,並嚴格履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法定程式;明確了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和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義務,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大氣環境重大違法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系統;規範了向大氣排污的單位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及運轉管理行為,要求其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並對其公布的排放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關於防治措施
針對城鄉冬春兩季集中燃煤污染,就煤炭銷售管理,擴大集中供熱區域、制定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實施方案、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和使用清潔能源等方面,在上位法的基礎上作出了細緻的規定。
針對城區建設施工污染,結合上位法的剛性規定,作出了苫蓋、道路硬化、車輛沖洗、使用新材料等細緻規定。
針對農牧業生產加工和秸稈、殘膜、雜草等焚燒污染,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設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農副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破碎、篩分等產生污染的工段安裝除塵設施,或者將生產設施置於全封閉車間內”等創設性條款,更加突出了立法的地方特色。同時還設定了加大對秸稈、殘膜等回收利用產業發展的扶持,把禁止露天焚燒行為納入村規民約,實行格線化管理等條款。
針對餐飲油煙污染,在與之前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相銜接的基礎上,還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實現達標排放,同時要求對所安裝的油煙淨化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維護、保存記錄等。細化了條款,增加了約束性。
在其他如機動車尾氣排放、礦山粉塵、惡臭污染物、祭祀等污染防治方面都作出了引導性規定。
此外,《條例》按照不牴觸、不重複原則,還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設定,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均在上位法規定的範圍之內。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7月30日,分組審查了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巴彥淖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7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在《條例》第一條立法依據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三、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一款,即:“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銷售網點和散煤運輸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劣質煤炭銷售網點,查處散煤違規運輸和直送行為。”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分為兩款表述,即:“旗縣區人民政府加大對秸稈、殘膜等回收利用產業發展的扶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購置先進適用的秸稈、根茬、殘膜等回收機械的優先給予農機具購置補貼,獎勵在秸稈、根茬、殘膜等回收利用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管責任制,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納入村規民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要求加強巡查,對嘎查村實行格線化管理,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秸稈焚燒等違法行為。”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即:“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六、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句“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項目。”(改後第二十五條)
七、將第二十九條中“情節嚴重的,報經旗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修改為“情節嚴重的,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改後第三十條)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表述和條文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第十一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建設、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閒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得通過依法設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以外的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銷售網點和散煤運輸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劣質煤炭銷售網點,查處散煤違規運輸和直送行為。
禁止煤炭經營單位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
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散煤治理獎勵或者補貼政策,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淨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推行使用管道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電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替代分散燃煤。
第十三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集中供熱比例,制定計畫將棚戶區、分散燃煤鍋爐供熱區域納入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範圍。
第十四條市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被淘汰的鍋爐和與之相配套的煙囪等設施。
第十五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範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範圍執行。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十六條電力、鋼鐵、水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鐵合金製造、熱力供應等重點行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採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治污裝置,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措施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和公共腳踏車服務網,最佳化路網結構,推廣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快建設充電站、加氣站等基礎設施,將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納入政府採購名錄,支持公共運輸、環境衛生、郵政、電力、物流配送等行業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鼓勵公眾選擇公共運輸、腳踏車、步行等綠色、環保出行方式,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第十八條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在開採、加工、運輸及固廢堆放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塵污染:
(一)生產、開採過程中排放粉塵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抑塵裝置,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二)道路運輸礦產品應當採取密閉措施,產生粉塵污染的,應當採取灑水降塵等抑塵措施;
(三)排土場、尾礦庫等堆放場,應當採取密閉、圍擋、灑水等措施,減少固體廢渣存放、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體污染。
第二十條拆遷和建設施工現場,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塵污染:
(一)建築物進行改造或拆除,應當設定霧狀噴淋裝置等除塵措施;
(二)運輸和裝卸物料應當防止遺撒或者揚塵;
(三)運輸建築垃圾應當使用密閉裝置;
(四)施工現場易揚塵材料按要求進行苫蓋;
(五)施工現場的主幹道應當硬化,保持路面整潔,對車輛進行立體沖洗,防止將泥沙帶出施工現場;
(六)在城市、城鎮建成區內進行建設施工,應當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採取措施防止揚塵。
第二十一條農副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破碎、篩分等產生污染的工段安裝除塵設施,或者將生產設施置於全封閉車間內,防止污染大氣環境。
第二十二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旗縣區人民政府加大對秸稈、殘膜等回收利用產業發展的扶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購置先進適用的秸稈、根茬、殘膜等回收機械的優先給予農機具購置補貼,獎勵在秸稈、根茬、殘膜等回收利用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管責任制,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納入村規民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要求加強巡查,對嘎查村實行格線化管理,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秸稈焚燒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條禁止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五條學校、醫院、居民居住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搬遷或者升級改造。
現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化工、製藥、製革、肥料加工、畜禽養殖、屠宰等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第二十六條城市、城鎮建成區內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一)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對所安裝的油煙淨化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維護,清洗維護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應當劃定並公布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區域。在學校、醫院、居民居住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燒烤經營的,應當具備固定門店,在室內進行燒烤加工操作,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空間露天燒烤。
第二十七條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應當劃定並公布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段。
第二十八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祭祀活動的監督管理,鼓勵和引導文明、綠色祭祀。
殯葬場所應當設定殯葬服務設施及配套治污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重點排污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或者未如實公開有關大氣環境污染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排污單位擅自通過依法設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以外的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涉案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未改用清潔能源,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相關設施,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放粉塵污染物的建設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建築物進行改造或拆除,未設定霧狀噴淋裝置等除塵措施的;
(二)運輸和裝卸物料造成遺撒或者揚塵的;
(三)未使用密閉裝置運輸建築垃圾的;
(四)施工現場易揚塵材料未按要求進行苫蓋的;
(五)施工現場的主幹道未硬化,未採取車輛立體沖洗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業整治或者關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巴彥淖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一法一條例”,全市空氣環境質量總體趨好。但是,可吸入顆粒物仍高於國家標準,臭氧濃度有上升趨勢,特別是城市平房區和村鎮燃煤污染,機動車尾氣污染,建設施工污染,餐飲油煙污染,農牧業生產加工揚塵污染,秸稈、殘膜、雜草焚燒污染等,對空氣品質影響較大,民眾反映也較為強烈。這就需要制定更符合我市特點、操作性強的制度規範,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更好的推動大氣污染防治“一法一條例”在我市的實施,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明的法治,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築牢祖國北疆生態安全螢幕障。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總則
進一步明確了監督責任,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公眾參與、共同治理”的防治機制,明確了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市、旗縣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和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責任;細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權利和義務等。
(二)關於監督管理
強化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明確政府應當將可能對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及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細化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納入綜合考評體系,並嚴格履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法定程式;明確了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和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義務,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大氣環境重大違法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系統;規範了向大氣排污的單位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及運轉管理行為,要求其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並對其公布的排放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關於防治措施
針對城鄉冬春兩季集中燃煤污染,就煤炭銷售管理,擴大集中供熱區域、制定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實施方案、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和使用清潔能源等方面,在上位法的基礎上作出了細緻的規定。
針對城區建設施工污染,結合上位法的剛性規定,作出了苫蓋、道路硬化、車輛沖洗、使用新材料等細緻規定。
針對農牧業生產加工和秸稈、殘膜、雜草等焚燒污染,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設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農副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破碎、篩分等產生污染的工段安裝除塵設施,或者將生產設施置於全封閉車間內”等創設性條款,更加突出了立法的地方特色。同時還設定了加大對秸稈、殘膜等回收利用產業發展的扶持,把禁止露天焚燒行為納入村規民約,實行格線化管理等條款。
針對餐飲油煙污染,在與之前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相銜接的基礎上,還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實現達標排放,同時要求對所安裝的油煙淨化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維護、保存記錄等。細化了條款,增加了約束性。
在其他如機動車尾氣排放、礦山粉塵、惡臭污染物、祭祀等污染防治方面都作出了引導性規定。
此外,《條例》按照不牴觸、不重複原則,還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設定,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均在上位法規定的範圍之內。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7月30日,分組審查了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巴彥淖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7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在《條例》第一條立法依據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三、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一款,即:“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銷售網點和散煤運輸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劣質煤炭銷售網點,查處散煤違規運輸和直送行為。”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分為兩款表述,即:“旗縣區人民政府加大對秸稈、殘膜等回收利用產業發展的扶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購置先進適用的秸稈、根茬、殘膜等回收機械的優先給予農機具購置補貼,獎勵在秸稈、根茬、殘膜等回收利用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管責任制,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根茬、殘膜、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納入村規民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要求加強巡查,對嘎查村實行格線化管理,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秸稈焚燒等違法行為。”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即:“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六、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句“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項目。”(改後第二十五條)
七、將第二十九條中“情節嚴重的,報經旗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修改為“情節嚴重的,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改後第三十條)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表述和條文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