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9年8月1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

發展歷程

2019年6月27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21年6月16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全社會共同治理的科學防治機制。
第四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本園區大氣污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旗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資料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並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大氣環境違法事件信息應當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數據、突發大氣環境事件、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舉報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公開報導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大氣污染問題。
第九條市、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倡導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綠色發展的社會風尚,提升公眾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畫。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畫,應當徵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區域所在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大氣污染限期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被替代項目未完成關停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第十三條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品質約束性指標的旗區,暫停審批該旗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受理情況,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會和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應當研究探索開展空氣品質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實現預報信息聯網發布、全市共享。
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大範圍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各相關旗區按級別啟動應急回響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第十六條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物資儲備。
煤炭、石油、天然氣、化工、電力、建材、鋼鐵等行業企業應當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
第十七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旗區、蘇木鄉鎮、嘎查村多層管理的格線化環境監管制度,明確各級格線責任領導、格線員,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記錄、保存監測數據,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並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誌。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一節礦區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在開展礦區環境治理過程中,應當堅持統籌協調、一體化治理,推動區域聯防聯控聯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能源、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綠色礦山建設。新建礦山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已建生產礦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第二十三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要求加強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
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範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
旗區人民政府負責無主著火點滅火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旗區人民政府能源、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車輛的源頭管理。
運輸煤炭、砂土、石灰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或者嚴密加蓋篷布,未密閉或者未嚴密加蓋篷布、超載等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不得駛出廠區。
第二十五條氣象部門發布大風、沙塵、霾等氣象預警信息時,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限產、停產等應急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煤炭、矽石、石灰石、石膏等礦山企業應當選擇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廣的安全、綠色、智慧型、高效開採技術和工藝,實行清潔生產。
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採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
第二十七條礦山企業進礦道路、工業廣場應當硬化;進礦道路兩側、工業廣場周邊應當綠化;進礦道路、廠區道路和工業廣場應當採取清掃、灑水等措施,有效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在露天爆破、土方剝離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霧化等方式降塵;采場爆堆應當採取噴淋、灑水等方式降塵;裝卸車時應當進行噴淋降塵。
第二十九條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礦山企業復墾、綠化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及土地復墾方案標準及時對排土場進行固化、覆土和綠化,排土過程中禁止高落式傾倒,排土台階一次排棄高度應當控制在設計規定範圍內,不得超高排放。排土場邊坡應當採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進行治理。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推動工業園區建設,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國家和自治區審批的特種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工業企業應當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二條嚴格控制生產中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排污單位應當採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過濾、吸附和分解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已建化工、生物發酵等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第三十四條重點區域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燃煤發電機組和執行火電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鍋爐應當執行超低排放限值。
第三節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貨物運輸結構調整專項規劃,加快煤炭、火電、鋼鐵等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提高鐵路運輸比例,逐步降低汽運量。
第三十六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合理布局公共運輸路線,加強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
第三十七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清潔能源機動車,加快充電站(樁)、加氣站、加氫站等基礎設施建設。新規劃建設的各類商業、民用和公共建築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充電站(樁)等設施。
鼓勵和支持公共運輸、計程車、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第三十八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汽油、柴油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對流通領域的油庫、加油站實行常態化雙隨機抽樣檢查。
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汽油、柴油不得進入本市銷售。
第三十九條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油罐車和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動車尾氣管理,建設機動車遙感監測平台,建立完善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柴油貨車集中行駛路段、運煤專線、重點高速公路等重點地段安裝道路交通污染物監測設備。同時利用攜帶型檢測儀器,定期開展抽查監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推進柴油貨車超標排放綜合治理,在用重型柴油車應當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水利、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預算,並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提交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等對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在施工建設中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工地公示施工負責人、環保監督員、各施工階段的揚塵污染控制措施、監管單位名稱、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定設定連續、密閉、符合高度要求的圍擋;
(三)施工工地配備滿足防治揚塵要求的灑水降塵設施;
(四)對易產生揚塵的工程物料、土方進行集中堆放,並採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五)大風、沙塵天氣時,停止土石方施工、拆除施工以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並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第四十四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全封閉。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礦山開採、煤炭洗選、電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業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進行監控。視頻監控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並正常運行。
第四十五條運輸煤炭、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依法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並密閉運輸。鼓勵採用貨櫃運輸
第四十六條交通道路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所屬道路保潔責任,有效防治揚塵污染。
運輸煤炭的主要交通道路保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組建或者委託專業的清掃隊伍;
(二)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濕式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三)科學綠化、硬化道路兩側、路肩和中間分隔帶;
(四)及時修補破損道路;
(五)及時清運道路積土、垃圾和其他遺撒物。
第五節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規劃區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完善配套管網建設,提高城鎮集中供熱普及率。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已建成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規定限期內拆除。
第四十八條工業園區實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民用散煤污染治理:
(一)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電能、生物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二)推廣使用潔淨型煤、優質煤炭,限制銷售、使用高灰分、高硫分散煤;
(三)推廣使用民用清潔燃燒爐具,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爐具。
第五十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措施,鼓勵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爐渣、電石灰等優先進行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通過專用煙道達標排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禁止將油煙通過私挖地溝、下水管道、破牆打孔等方式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二條本市農牧業大氣污染的防治,依照《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條例》、《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誌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在大風、沙塵、霾等氣象條件下,未根據應急需要採取限產、停產等應急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礦山企業露天爆破、土方剝離作業未採取灑水、霧化等方式降塵的,采場爆堆未採取噴淋、灑水等方式降塵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裝卸車時未進行噴淋降塵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排土場未及時按要求固化、覆土及綠化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排污單位未採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過濾、吸附和分解等處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市、旗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全封閉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礦山開採、煤炭洗選、電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業未按要求安裝、聯網大氣污染防治視頻監控設施,或者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視頻監控設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一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而未公開的;
(四)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指出,要建立以保障人民健康為核心,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防控環境風險為基線的環境管理體系。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了多個領域、不間斷的綜合治理,全市空氣品質總體良好。但我市作為一個以煤炭、化工等產業為主的能源大市,產業、能源、交通結構不合理,能源使用率低下,煤炭依賴程度高且短期內難以改變,污染類型趨於複雜等問題仍然存在;礦區污染、工業污染、移動源污染、揚塵污染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監督責任不明確、長效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十分艱巨。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既是市委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及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的講話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決策部署的具體立法實踐,也是回應我市人民民眾普遍關注、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嚮往的重要舉措。《條例》的制定將對我市大氣質量取得更明顯、更長久、更穩定的改善起到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
明確主體責任、健全監管體系是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基礎,為此,條例從以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市旗區兩級人民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主體責任,明確了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監督管理職責。二是把大氣污染防治職責傳導至基層,規定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有協助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義務。三是理順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關係。四是規定了市、旗區、蘇木鄉鎮、嘎查村多層管理的格線化環境監管制度。
(二)關於考核評價和監督管理
為進一步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強調加強考核和監督管理。一是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資料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並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二是規定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畫和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三是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度。四是《條例》就建立應急機制,大氣污染排放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行,數據公布,設定大氣污染排放口及其標誌等作出了規定。
(三)關於防治措施
根據我市大氣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條例》分為礦區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移動源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五節。
在礦區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就煤矸石、煤田自燃的滅火治理,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車輛的源頭管理,礦山企業的生產、運輸、貯存以及進礦道路、廠區等的防塵管理,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多部門聯合執法、推動區域聯防聯控聯治等方面作出規定。
在工業污染防治方面,規定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原則上要進入工業園區;污染物應當集中排放或採取密閉、過濾、吸附、分解等措施;重點行業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燃煤、發電機組等執行超低排放限值。
在移動源污染方面,規定相關部門對油庫、加油站實行常態化雙隨機抽查,不合格的燃油不得上市銷售;對重點路段的重型車輛進行檢測;在用重型柴油車應當安裝污染控制裝置;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督檢查。
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防治責任,制定防治實施方案並實行備案制度。二是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列舉了施工建設中應當遵守的五項規定。三是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全封閉貯存、全封閉運輸及礦山企業的分區作業制度。四是明確了路權所有人及管理單位的保潔責任,就運輸煤炭的主要交通道路保潔作出了規定。
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一是在城鎮規劃區、工業園區實行集中供熱,淘汰、停用或者拆除燃煤供熱小鍋爐。二是限制銷售、適用高灰分、高硫分散煤。三是對居民住宅區、商住綜合區的餐飲服務業予以規定。四是對我市農牧業大氣污染防治作出指引性規定。
此外,根據地方立法不牴觸、不重複的原則,還就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查。

審查情況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7月29日,分組審查了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7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第八條中“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給予獎勵”刪去。
二、將第二章章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修改為“監督管理”。
三、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即:“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四、將第三章章名“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修改為“防治措施”。
五、將《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和自治區標準”修改為“國家標準”。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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