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4〕21號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2條,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4年4月30日
- 頒布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編號:國辦發〔2014〕21號
通知
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以下稱《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指標包括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個方面。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細顆粒物(PM2.5)或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長三角區域(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珠三角區域(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等9個城市)、重慶市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環境保護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四條 年度考核採用評分法,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終期考核和全國除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年度考核,僅考核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氣十條》實施的責任主體。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國家確定的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區《大氣十條》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畫,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並確定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畫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並報送環境保護部。
第六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檯賬,對《大氣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自查,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環境保護部,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品質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部門負責,考核結果於每年5月底前報告國務院。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開,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中央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
第九條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並暫停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除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在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並按照《大氣十條》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區《大氣十條》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分值 | 單項指標名稱 | 單項指標分值 |
100 | PM2.5或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 | 100 |
分值 | 序號 | 單項指標名稱 | 單項指 標分值 | 子指標名稱 | 子指標分值 |
100 | 1 | 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 | 12 |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 | 2 |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 | 2 | ||||
落後產能淘汰 | 6 | ||||
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 | 2 | ||||
2 | 清潔生產 | 6 | 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與技術改造 | 6 | |
3 | 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 | 10 | 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 0(6)(8) | |
煤炭洗選加工 | 4(0) | ||||
散煤清潔化治理 | 0(2) | ||||
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 | 6(2) | ||||
4 | 燃煤小鍋爐整治 | 10 | 燃煤小鍋爐淘汰 | 8 | |
新建燃煤鍋爐準入 | 2 | ||||
5 | 工業大氣污染治理 | 15 | 工業煙粉塵治理 | 8 | |
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 7 | ||||
6 | 城市揚塵污染控制 | 8 | 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控制 | 4 | |
道路揚塵污染控制 | 4 | ||||
7 | 機動車污染防治 | 12 | 淘汰黃標車 | 7 | |
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 | 2(1) | ||||
新能源汽車推廣 | 0(1) | ||||
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 1 | ||||
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 | 2 | ||||
8 | 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 | 5 | 新建建築節能 | 5(2) | |
供熱計量 | 0(3) | ||||
9 | 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 | 6 | 地方各級財政、企業與社會大氣 污染防治投入情況 | 6 | |
10 | 大氣環境管理 | 16 | 年度實施計畫編制 | 2 | |
台賬管理 | 1 | ||||
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 | 5 | ||||
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 | 3 | ||||
秸稈禁燒 | 1 | ||||
環境信息公開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