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氣品質,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4〕21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3〕38號,以下簡稱《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方案》實施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指標包括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個方面。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
重點任務的考核指標和相應分值將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動態更新。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將由省環境保護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四條 年度考核採用評分法,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終期考核僅考核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是《方案》實施的責任主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制訂本地區落實《方案》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畫,將目標、任務分解到縣級人民政府,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並確定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
實施細則和年度計畫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省環境保護廳。
第六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檯賬,對大氣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自查,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環境保護廳,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品質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負責。考核結果於每年4月底前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開,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省級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
第九條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由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並暫停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取消省級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除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在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並按照《方案》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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