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

2015年1月,浙江省印發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從2015年起,各設區市的環境空氣品質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將與領導幹部的升遷掛鈎。

具體內容
根據這個辦法的規定,所謂的環境空氣品質是以各設區市等級系顆粒物,也就是PM2.5年均值達標情況以及改善情況來作為考核的指標。
各縣市的環境空氣品質考核的管理工作由設區市的人民政府來負責,年度考核採用評分制。環境空氣品質和大氣污染防治污染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一百分,對環境空氣品質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打分,兩類得分中較低分值作為評分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辦法,考核結果由省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開,同時抄送省委組織部,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設區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主要關係到升遷。
同時浙江省財政將考核結果也作為安排環保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設區市分別給予相應的經濟獎勵或者處罰。
如果考核結果不合格,而且城市PM2.5濃度年均值在上一年上升,上升在10%以內,罰一百萬,然後每上升10%再多罰一百萬,最高罰扣五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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