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4〕22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1月8日
辦法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4〕21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指標包括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市
可吸入顆粒物(
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與建築節能、機動車污染防治、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燃煤小鍋爐整治、清潔生產、秸稈綜合利用與禁燒、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9項指標。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及計分方法等由省環保廳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四條 年度評估考核採用評分法。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終期考核僅考核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下達的年度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計畫,將目標、任務分解到縣級人民政府,將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
年度工作計畫和實施細則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並報送省環保廳。
第六條 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檯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自查,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環保廳,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能源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省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能源局等部門負責。考核結果於每年3月底前報省政府。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開,並交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省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適當扣減專項資金。
第九條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由省環保廳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整改,並暫停該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取消有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市,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並暫停該市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第十條 在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並按照有關規定由監察部門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考核指標
附屬檔案
考 核 指 標
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分值
| 單項指標名稱
| 單項指標分值
|
100
| 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
| 100
|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序號
| 單項指標名稱
| 分值
| 子指標名稱
| 分值
| 責任單位
|
1
| 工業大氣 污染治理
| 18
| 工業煙粉塵治理
| 6
| 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
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 7
|
礦山粉塵整治或煤礦洗選控塵
| 3
|
工業堆場揚塵控制
| 2
|
2
| 城市揚塵 污染控制與 建築節能
| 16
| 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控制
| 4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道路揚塵污染控制
| 3
|
建築節能
| 3
|
混凝土攪拌站粉塵整治
| 3
|
餐飲油煙治理
| 3
| 省環保廳
|
3
| 機動車 污染防治
| 12
| 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
| 6
| 省公安廳、省環保廳
|
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
| 2
|
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
| 2
|
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
| 2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4
| 產業結構 調整最佳化
| 10
|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
| 2
| 省發展改革委
|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
| 2
|
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
| 2
|
落後產能淘汰
| 4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5
| 燃煤小鍋爐 整治
| 8
| 燃煤小鍋爐淘汰
| 6
| 省環保廳
|
新建燃煤鍋爐準入
| 2
|
6
| 清潔生產
| 6
| 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與技術改造
| 6
| 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7
| 秸稈綜合利用與禁燒
| 12
| 秸稈綜合利用
| 4
| 省農委
|
秸稈禁燒
| 8
| 省環保廳
|
8
| 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
| 6
| 大氣污染防治投入情況
| 6
| 省財政廳
|
9
| 大氣環境管理
| 12
| 年度實施計畫編制
| 1.5
| 省環保廳
|
台賬管理
| 2
|
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
| 4
|
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
| 3
|
環境信息報送和公開
| 1.5
|
合 計
|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