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氣品質,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的通知》(豫政〔2014〕3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4〕46號)等有關規定,2014年9月5日,河南省政府印發了《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
- 發文機關:河南省政府辦公廳
辦法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法亮點,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氣品質,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的通知》(豫政〔2014〕3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4〕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實施《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以下稱《行動計畫》)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指標包括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任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其中PM2.5從2015年起實施考核。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秸稈禁燒、大氣環境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10項指標。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四條
年度考核採用評分法,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年度考核總分值為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分值的60%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總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70-90分(含70分)為良好,60-70(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終期考核僅考核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制定落後產能淘汰指標的考核細則,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指標的考核細則,省環保廳負責制定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機動車污染防治、大氣環境管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等指標的考核細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商務廳負責制定城市建築工地散裝水泥和預拌砂漿使用指標的考核細則,省農業廳負責制定秸稈禁燒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配合制定機動車污染防治指標的考核細則。
第六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行動計畫》實施的責任主體,要依據我省確定的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畫,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並確定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畫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並報送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七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檯賬,對《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自查,並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自查報告報送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並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環保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能源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品質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第八條
考核工作由省環保廳協調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於每年12月30日前報省政府。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開,並交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實施“一票否決”,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暫停該地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對終期考核不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除暫停該地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外,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在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並按照《行動計畫》有關規定由監察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辦法亮點
《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提出,從2015年起,河南省政府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中,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將納入“主要指標”,不合格將實施“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