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是山西省經信委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規範企業產能置換行為、有效化解部分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制定的細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規範企業產能置換行為,有效化解部分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為: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業,並適時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進行調整。
本細則所稱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按照國發〔2013〕41號檔案要求清理的未經國家核准且有必要繼續建設的在建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水泥粉磨站建設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由各設區市依據本市制定的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最佳化布局。
本細則所稱的產能等量置換是指建設項目應淘汰與該項目產能數量相等的落後或過剩產能。
本細則所稱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是指交易主體企業對依法取得的產能指標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二章置換產能確定
第三條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指標,須為2013年及以後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以下統稱“列入公告”)的企業淘汰產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確壓減範圍的鋼鐵產能)。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不得用於產能置換。
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已實施JT窯技術改造,並經省級行業協會等組織鑑定的JT窯,可用於水泥熟料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
未經國家核准的在建項目產能置換指標,須為2011年及以後列入公告的企業淘汰產能。
2011年以來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產能數量,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的淘汰產能數量,依照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核定。
建設項目產能數量和2015年以後擬淘汰的產能數量,依照換算表(見附1)核定。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複使用。
第三章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四條置換原則。(一)市場化運作原則。企業雙方應當自願、有償、真實的通過市場開展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交易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合法合規原則。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規範)條件、環境保護及布局規劃等規定。
第五條置換方式。(一)市場化交易。產能置換指標交易須按照協定轉讓、拍賣、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方式進行。(二)企業內部調劑。建設項目所屬企業淘汰現有落後或過剩產能生產線後,取得相應的產能置換指標。
第四章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
第六條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項目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淘汰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核定的產能和拆除時間,以及相關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二)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主體設備和產能。
(三)通過跨省(區、市)交易獲得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提供指標出讓方省級人民政府確認意見,以及供需雙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交易的確認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台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七條產能置換指標出讓企業股東會須就產能置換有關事項做出書面決議,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社會公告擬產能置換事項。產能置換指標受讓企業須按規定製定產能置換方案,並與出讓企業簽訂產能置換協定。
第八條產能市場化交易各方企業直接、同時、分別向省經信委提出產能置換確認,其中,已淘汰項目企業應當提供有效證明檔案(如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驗收意見表),未淘汰項目企業則必須對淘汰時間做出書面承諾。產能內部調劑企業單獨向省經信委提出置換確認並提供產能置換方案和檔案。產能出讓企業或內部調劑企業所在地市經信委,應當督促並協助企業完成相應淘汰工作。
第九條省經信委組織專家對產能置換方案及協定進行覆核並向社會公示,通過後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產能已置換並經省政府確認,但項目未實際開工建設的,項目承擔企業可通過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向省經信委報送撤銷產能置換確認,省經信委核實後報省人民政府撤銷確認,並向社會公告。產能置換確認撤銷後產能指標可再交易,市人民政府應當確保企業確未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產能置換確認手續,已辦理產能置換確認手續的應當撤銷,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未按本細則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和簽署產能置換協定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項目承擔企業存在新增產能、應淘汰未淘汰落後產能的;
(四)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的。
第五章置換方案監督落實
第十二條各市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淘汰落後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6號)有關規定,將經省人民政府公告的被置換產能項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計畫,組織完成主體設備(生產線)拆除任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省經信委組織全省產能置換指標認定、核查、上報等工作,組織行業協會對各市確認上報的產能置換項目進行抽查,同時組織省淘汰落後產能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對列入年度淘汰落後和過剩計畫的置換產能淘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適用於山西省境內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所有建設項目和淘汰項目。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省經信委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及產業政策修訂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