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建項目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建項目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是2013年國務院發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認真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嚴格產能置換指標使用,

基本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要求,指導和規範各地做好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的通知》(發改產業〔2013〕892號)印發前,未經國家核准的在建項目產能置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認真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各地在按照國發〔2013〕41號檔案要求全面清理未經國家核准的在建項目基礎上,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的前提下,要逐一制定產能置換方案,落實等量或減量置換(減量置換的地區範圍和要求按照《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4〕296號,以下簡稱《置換辦法》規定執行),填寫產能置換方案核實確認意見表(見附屬檔案1),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向社會公告(建議格式見附屬檔案2),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嚴格產能置換指標使用

各地要認真核實產能置換指標,對確有必要建設未經國家核准的在建項目,可用以下淘汰產能指標置換,確保不得重複使用。
(一)2011-2013年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且已完成淘汰的煉鐵、煉鋼、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落後和過剩產能,產能數量依照公告核定。
(二)2014年及以後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業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產能數量依照《置換辦法》中的產能換算表核定。
(三)若涉及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按照《置換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各地要高度重視未經國家核准的在建項目產能置換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強化責任意識,嚴把核實確認關,加強與發改、國土、環保等部門溝通和銜接,認真做好產能置換方案,妥善處理未經國家核准的在建項目,並及時反映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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