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7年12月31日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布機構:2017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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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部署,嚴禁鋼鐵、水泥和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繼續做好產能置換工作,根據產業發展情況,經商發展改革委、國資委,我部對《部分產能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鋼鐵、水泥和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2.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壓減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過剩產能,推動技術進步,加快聯合重組,最佳化結構布局,依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水泥、玻璃企業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和已經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聯合明確由地方視情處理、但尚未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在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減量或等量置換,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依託現有裝置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等技術改造項目,在不新增產能的情況下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第四條 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於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於退出產能。
位於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5噸產能;位於其他非環境敏感地區的新建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西藏地區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執行等量置換。
位於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於建設項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第五條 用於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在建設項目投產前必須關停,並在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退出。
第六條 用於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應當為2018年1月1日以後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門戶網上公告關停退出的產能。
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已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無生產許可的水泥熟料產能,均不得用於產能置換。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複使用。
第七條 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准檔案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於備案或核准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表1、附表2推算確定。
第八條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業主按照本辦法制定,報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並在部門門戶網上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公示公告的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和計畫點火投產時間。
(二)用於置換的產能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水泥迴轉窯外徑或平板玻璃熔窯日熔化量,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關停和拆除退出的時間,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水泥熟料企業提供)等材料。
第十條 產能置換應有利於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置換的,產能指標應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主管部門分別核實確認,在各自門戶網上公告。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確定建設項目實際產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抽查省級主管部門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新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監督。
對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的建設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修訂原因

一是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明確規定:“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核准、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確有必要建設的新項目,必須按照等量或減量的原則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為規範產能置換方案的制定及實施工作,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了《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該辦法已於2017年12月31日到期。為確保政策的連續性,便於產能置換工作有章可循,必須根據化解產能工作新形勢、新問題和新要求,對原辦法進行必要的修訂。
二是更好地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當前,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經濟運行呈企穩回升態勢,行業經濟效益大幅提高,化解產能過剩工作初見成效。但產能嚴重過剩矛盾還沒有根本緩解,行業穩中向好的發展基礎還不牢固,特別是水泥行業,日產2500噸及以下、競爭乏力的熟料生產線還有八百多條、產能五億多噸。為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部署,繼續落實嚴禁新增產能、淘汰落後產能、推進聯合重組、推行錯峰生產等舉措,下大力氣綜合施策壓減過剩產能。為從源頭把控好“嚴禁新增產能”的關口,引導企業通過聯合重組和產能置換,將競爭乏力的過剩產能儘快退出,迫切需要修訂出台比原辦法要求更加嚴格、壓減力度更大的《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主要調整

一是加大減量置換力度,同時注重因地制宜、分業施策。實施辦法規定:水泥熟料項目,除西藏地區繼續執行等量置換外,其他地區全面實施減量置換,其中:位於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內的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5噸產能;位於非環境敏感區內的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平板玻璃項目延續原辦法的置換比例,位於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於建設項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二是對用於置換的產能限定更加嚴格。實施辦法明確:用於置換的產能應當為2018年1月1日以後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門戶網公告關停退出的產能。同時規定: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已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無生產許可的水泥熟料產能,均不得用於產能置換。當然,項目建設手續不合規的產能也不能用於置換。為防止和杜絕可能存在的欺騙行為,實施辦法除重申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複使用外,還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新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監督。
三是對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核定更加嚴格。鑒於水泥熟料項目建設存在“批小建大”現象,為倡導守信和依法依規,實施辦法規定: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准檔案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於備案或核准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實際產能繼續依據原辦法附表推算,但為避免水泥熟料產能推算時出現混淆旋轉窯內徑與外徑問題,實施辦法從嚴要求按旋轉窯外徑計。
對跨省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強調應有利於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產能指標應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主管部門分別核實確認,並在各自門戶網上公告。
四是進一步簡化產能置換方案審核流程。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進行業管理和服務,實施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並在部門門戶網上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同時負責監督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確定項目實際產能。對涉及跨省置換的產能指標,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應與產能指標轉出地省級主管部門做好銜接。

增加內容

一是依託既有主體裝置確不新增產能的節能減排技改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為鼓勵企業自主開展技術革新和改造,對依託現有主體裝置,如水泥熟料旋轉窯和平板玻璃熔窯,開展旨在治污減排、節能降耗而不新增產能的技改項目,實施辦法明確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際操作時,生產企業只要主動公告技改項目情況,承諾確保不擴大水泥熟料或平板玻璃實際生產能力,同時自覺接受監督即可。
二是新上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為鼓勵企業開發生產工業用高端平板玻璃,實施辦法明確新上工業玻璃項目,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際操作中,玻璃企業只要如實備案項目,同時主動公告項目關鍵主體設備,自覺接受監督即可,但切不可借發展工業玻璃之名行建設新增平板玻璃產能項目之實。
三是允許產能置換方案中存在“先建後拆”現象。為更好地處理技術進步和壓減過剩產能關係,有利於企業正常生產運營,實施辦法規定:用於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在建設項目投產前必須關停,並在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退出。這實際上允許存在“先建後拆”現象,即用於置換的產能公告後、關停拆除前,建設項目可以開工建設。實際操作中,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要切實監督和指導企業,守承諾重誠信,確保在新項目投產前,關停退出用於置換的產能,在新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原生產線,並及時發布關停、投產、拆除活動公告,自覺接受監督。
四是加大了懲處問責力度。為防止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過程中發生失信行為,實施辦法規定:對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的建設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推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政機關可能發生的失職瀆職、違法犯罪等行為,實施辦法要求: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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