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是2022年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容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應對效率,最大程度減少大面積停電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維護全區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5〕134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寧政發〔2022〕9號)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用於指導和規範自治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電力企業、重要電力用戶協調聯動開展搶險救援、事故處置、電力供應恢復等應對工作。
本預案中大面積停電事件是指由於自然災害、電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區域性電網、寧夏電網或城市電網大量減供負荷,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和威脅的停電事件。
1.4 工作原則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密切配合,屬地為主、分工負責,保障民生、維護安全、保障重點,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自治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電力企業(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下同)、重要電力用戶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電網停電範圍和事件嚴重程度,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
2 組織體系
2.1 自治區層面應急指揮機構
根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擔任總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總指揮。
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擔任總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總指揮。
成員單位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寧夏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寧夏總隊、廣電局、寧夏氣象局、寧夏地震局、寧夏通信管理局、寧夏消防救援總隊、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國能寧夏電力有限公司、華能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華電集團寧夏公司、大唐集團寧夏分公司、中電建寧夏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公司銀川鐵路辦事處、自治區林草局、糧食和儲備局、國家電投寧夏能源鋁業有限公司、中鋁寧夏能源集團公司、寧夏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以及在寧總裝機容量60萬千瓦及以上的發電公司等單位和企業組成。並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單位、相關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
2.2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統一指揮全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理、事故搶險、電網恢復和社會救援等各項應急工作,具體負責:
(1)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協調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單位應急指揮機構之間的關係;
(2)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決定啟動和終止相應應急回響,宣布進入應急狀態,發布應急指令;
(3)傳達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指示、命令;向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大面積停電事件情況和應對情況;
(4)發生跨寧夏行政區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程式向國務院報告,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在國家處置大面積停電事件指揮機構的指導、協調和支持下,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電力恢復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國網寧夏電力公司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應急廳、武警寧夏總隊、寧夏氣象局、寧夏地震局、寧夏通信管理局、國能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華能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華電集團寧夏公司、大唐集團寧夏分公司、中電建寧夏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公司銀川鐵路辦事處、國家電投寧夏能源鋁業有限公司、中鋁寧夏能源集團公司、寧夏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林草局等組成,視情增加其他電力企業。
主要職責: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負責組織電力搶修恢復工作,儘快恢復受影響區域供電工作;負責重要用戶、重點區域的臨時供電保障;負責組織電力應急搶修恢復協調工作;必要時協調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對。
(2)新聞宣傳組: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黨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廣電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等組成,視情增加其他單位。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關切,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3)綜合保障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廳、廣電局、寧夏通信管理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林草局、糧食和儲備局等組成,視情增加其他單位和企業。
主要職責:對大面積停電事件受災情況進行核實,指導恢復電力搶修方案編制,落實人員、資金和物資;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生產生活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維護供水、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正常運行;維護鐵路、道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運行;對符合條件的受事件影響民眾實施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組織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4)社會穩定組: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黨委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政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廳、寧夏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寧夏總隊等組成,視情增加其他單位。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以及趁機盜竊、搶劫、哄搶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單位的警戒,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2.3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主任兼任。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落實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部署的各項任務和下達的應急指令;組織起草、制定和修訂應急預案,並監督執行;組織研判、核實大面積停電預警信息,並對事件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後向上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時報告;掌握應急處理和供電恢復情況,及時報告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有關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發布。
2.4 市、縣(區)層面應急指揮機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與處置聯動機制。
發生跨行政區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建立跨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聯動機制。
2.5 現場指揮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現場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機構職責: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按回響措施開展電網恢復、保障民生、維護穩定、輿情處置等工作,向各級應急指揮部匯報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6 電力企業
各電力企業要成立應對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機構,在各級應急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電網調度工作按照《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程執行。
2.7 重要電力用戶
依據事件發展,啟用自備應急電源和保全電源,並做好生產調整等工作。
2.8 信息聯絡員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確定1名聯絡員,具體負責信息溝通、業務協調、指令傳達等工作,聯絡員變更要及時告知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9 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專家組,成員由電力、氣象、地質、地震、水文等領域相關專家組成,對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建議。各電力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專家組。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區內各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要結合實際加強對重要電力設施設備運行等情況的監測,建立與能源監管、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地震、公安、交通運輸、林業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分析各類情況對電力運行可能造成的影響,預估可能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氣象、水利、林業、地震等部門應將涉及電網安全的相關內容納入日常監測範圍,劃分自然災害易發區,加強預報預測和信息共享協同機制,提高災害預測和突發事件預警處置能力。
重要用戶做好安全風險辨識、自備應急電源和保全電源配置及日常維護,確保在發生大面積停電時能夠正常啟用。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道路、橋樑、市政等建設工地的監管,依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杜絕因外力破壞導致大面積停電事件的發生。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電網大面積停電風險預警分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四種,分別對應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標準中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各有關部門、電力企業及重要電力用戶接到預警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預警控制措施。期間,大面積停電預警級別調整按照“誰發布、誰調整”的原則處理。
3.2.2 預警信息發布
電力企業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受影響區域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並視情通知重要電力用戶。
受影響區域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本級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當可能發生重大以上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及時組織相關電力企業和專家進行會商,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預警,必要時通報當地駐軍和可能影響的相鄰省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國家能源局。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電力企業要加強設備巡查檢修和運行監測,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做好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等應急保障準備工作。
重要電力用戶做好自備應急電源、保全電源啟用準備和非電保全措施準備。
受影響區域人民政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維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氣供熱、商品供應、交通物流等方面的應急準備;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響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解除
根據事態發展,經研判不會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相關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應立即向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受影響區域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報告,在寧中央電力企業和重要用戶同時報告集團總部。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受影響區域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接到大面積停電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並通報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對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的大面積停電事件,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時報告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立即按程式向國務院報告。對初判為一般或較大的大面積停電事件,受影響區域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各地人民政府及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根據大面積停電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組織和指揮應對工作。當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成立後,由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應對工作。
對於尚未達到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標準,但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停電事件,事發地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啟動應急回響。
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 回響措施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相關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要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減少損失。有關市、縣(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相應措施。
4.2.1 電網搶修恢復
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後,電力調度機構合理安排運行方式,控制停電範圍;儘快恢復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幹網架運行;在條件具備時,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和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
電網企業迅速組織力量搶修受損電網設備設施,根據應急指揮機構要求,向重要電力用戶及重要設施提供必要的電力支援。
發電企業保證設備安全,搶修受損設備,做好發電機組併網運行準備,按照電力調度指令恢復運行。
4.2.2 防範次生衍生事故
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後,重要電力用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加強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後,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水、氣、油、供熱等企業啟用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採用多種方式,保障燃氣供應和採暖期內居民生活熱力供應;組織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調配和運輸,保障停電期間居民基本生活。
4.2.4 維護社會穩定
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後,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範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停電區域內繁華街區、大型居民區、大型商場、學校、醫院、金融機構、機場、城市交通設施、車站及其他重要生產經營場所等重點地區、重點部位、人員密集場所的治安巡邏,及時疏散人員,解救被困人員,防範治安事件;加強交通疏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儘快恢復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造謠惑眾、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各種違法行為。
4.2.5 加強信息發布
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後,自治區、市、縣(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客觀統一的原則,加強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主動向社會發布停電相關信息和應對工作情況,提示相關注意事項和保全措施,加強輿情收集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公眾情緒。
4.2.6 組織事態評估
應急指揮機構及時組織對大面積停電事件影響範圍、影響程度、發展趨勢及恢復進度進行評估,為進一步做好應對工作提供依據。
4.3 自治區層面應對
4.3.1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決策部署,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對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單位及電力企業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國家能源局決策;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組織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6)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告國家能源局。
4.3.2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現場工作組
初判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現場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督促事發地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單位和電力企業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部署要求;
(2)了解大面積停電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對進展及當地需求等,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對工作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3)對跨省級行政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4)趕赴現場指導地方開展事件應對工作;
(5)指導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6)協調指導大面積停電事件宣傳報導工作;
(7)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相關情況。
4.4 回響終止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由啟動回響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回響:
(1)電網主幹網架基本恢復正常,電網運行參數保持在穩定限額之內,主要發電廠機組運行穩定;
(2)減供負荷恢復80%以上,受停電影響的重點地區、重要城市負荷恢復90%以上;
(3)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的隱患基本消除;
(4)大面積停電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處置完成。
5 後期處置
5.1 處置評估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根據事件等級,自治區、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處置評估報告。鼓勵開展第三方評估。
5.2 事件調查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處置建議。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認真配合調查組開展工作。
5.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儘快消除大面積停電事件的影響。
5.4 恢復重建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需對電網網架結構和設備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等單位編制恢復重建規劃。相關電力企業和受影響區域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做好受損電力系統恢復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電力企業應建立健全電力搶修應急專業隊伍,加強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技能方面的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自治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動員其他專業應急隊伍和志願者等參與大面積停電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處置工作。公安、消防、軍隊、武警部隊等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電力企業應儲備必要的專業應急裝備及物資,建立和完善相應保障體系。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生產生活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需要。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自治區通信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大面積停電後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交通應急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有關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車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6.4 技術保障
電力行業要加強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制定電力應急技術標準,加強電網、電廠安全應急信息化平台建設。有關部門要為電力日常監測預警及電力應急搶險提供必要的氣象、地質、水文等服務。有關單位要分析和研究電網大面積停電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和損失,增加技術投入,建立和完善應急技術保障體系。
6.5 應急電源保障
提高電力系統快速恢復能力,加強電網“黑啟動”能力建設。自治區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應充分考慮電源規劃布局,保障各地區“黑啟動”電源。電力企業應配備適量的應急發電裝備,必要時提供應急電源支援。重要電力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配置外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應急狀態下能夠投入運行。
6.6 資金保障
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電力企業及重要電力用戶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 宣傳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發電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要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宣傳緊急情況下如何採取正確的措施進行處置,不斷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各界的電力設施保護意識。 
7.2 培訓
各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加強對全體員工的事故防範安全生產教育和應急救援教育,定期組織開展學習和培訓,並通過專業人員的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救援業務知識水平。
7.3 演練
自治區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每2年至少應協調組織開展1次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聯合演練,市、縣(區)人民政府大面積停電應急指揮部每年至少應協調組織開展1次本行政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演練,加強和完善部門、社會機構和各電力企業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各電力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及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組織本預案的評估與修訂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修訂本地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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