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是指規範和強化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綜合有力、指揮統一、規範有序、科學高效的突發事件緊急處置體系,為保障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條件。把突發公共事件預防作為緊急處置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充分運用已有信息化手段,使“測、報、防、抗、救、援、散”七個環節緊密銜接,形成整體合力,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髮展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處置指揮體系及職責,第三章 信息處理,第四章 預測預警,第五章 基本應急,第六章 後期處置,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宣傳、培訓和教育,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檔案精神,明晰各行政機關在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中的職責,規範管理各行政機關行為,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範和強化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綜合有力、指揮統一、規範有序、科學高效的突發事件緊急處置體系,為保障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條件。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威脅和危害,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安全。
1.3.2以防為主。把突發公共事件預防作為緊急處置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充分運用已有信息化手段,使“測、報、防、抗、救、援、散”七個環節緊密銜接,形成整體合力,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髮展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1.3.3依法規範。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3.4分級管理。按照“分口管理,按級負責”體制,除發生全縣性特大、特殊類別突發公共事件外,一般性突發事件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迅速有效開展緊急處置和善後處理工作。
1.3.5軍民結合。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施其職,充分發揮駐縣部隊優勢,廣泛調動民眾積極參與,在應急準備、指揮和救援等程式上,實現黨、政、軍、民分工合作,有效整合各方資源。
1.4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貴州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1.5突發公共事件的表現形式
1.5.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澇、乾旱、大風、冰雹、雷擊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1.5.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及通訊、信息網路、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1.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亂、肺炭疽、大腸桿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5.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和內容隨著形勢發展變化,適當調整。
1.6適用範圍
1.6.1本縣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達下列標準的,適用本預案。
Ⅰ.自然災害類:發生5年一遇以上洪水或縣內河流水位接近警戒水位,鄉鎮受淹,局部範圍發生洪澇;小(二)型水庫出現險情危及安全;作物生長期持續乾旱20天以上,全縣農作物受災或個別鄉鎮因旱影響正常供水;火災受害森林面積20公頃以上;8個鄉鎮閃電達18千安以上或單個雷擊強度達24千安以上;農作物絕收面積1萬公頃以上;倒塌房屋50間以上,緊急轉移安置民眾50人以上;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地質災害;因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Ⅱ.事故災難類:一次死亡3 人以上或入院救治10人以上;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10人以上或輕度放射損傷3人以上。
Ⅲ.公共衛生類:鼠疫、霍亂、肺炭疽、大腸桿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傳染病情在縣域內發生;暴發或流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及其他動物疫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數達30人以上;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人以上;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縣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Ⅳ.社會安全類:50人以上直接參與衝擊、圍攻縣、鄉黨政機關及重要部門,發生打砸搶燒、群體性械鬥或騷亂;200人以上直接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聚眾鬧事和堵斷交通要道;影響較大的爆炸、投毒、槍擊、綁架等嚴重刑事案件(一次傷亡3人以上);縣域行政區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在7日內價格異常波動,品種在1種以上,波動幅度達50%以上,市場有搶購跡象;全縣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市場糧食供應開始緊張,價格在一周內上漲20%以上,部分民眾開始爭購糧食,社會上出現不穩定情緒;其他經縣人民政府認定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突發社會安全事件。
1.6.2突發公共事件未達前款規定,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事件涉及的主管部門啟動相應專項(子)預案,並隨時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處置進展情況。

第二章 處置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為切實加強對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工作的領導和指揮,自治縣人民政府成立由縣長任主任,常務副縣長、副縣長、武裝部長、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為副主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部門及保險、電力、通訊、氣象和駐縣解放軍、武警消防大隊、武警內衛中隊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本預案啟動期間,由縣應急委組織指揮。
2.1.2縣應急委下設20個專門指揮機構,各專門指揮機構組成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按屬地管理、分級回響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
2.1.3縣應急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應急辦”)在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縣應急委日常工作;突發公共事件統一接警,及時掌握、分析、報送重要信息,向縣應急委提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建議,執行縣應急委決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我縣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提供應急處置保障,組織建設應急綜合保障體系;督促檢查突發公共事件監測、監控、處置職能部門開展工作;督促檢查相關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應急處置任務。
2.1.4按縣政府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由以下各專門指揮機構負責本縣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在縣應急委統一領導下,參與縣應急委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
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氣象災害預警預測和人工影響天氣、防雷等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氣象局;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
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礦山、危險化學品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
縣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建築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建設局;
縣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電力公司;
縣重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重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
縣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負責通信保障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電信公司;
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突發傳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等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
縣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畜牧局;
縣大規模恐怖攻擊事件應急指揮部、縣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指揮部、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縣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大規模恐怖攻擊事件、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
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糧食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局;
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負責價格異常波動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物價局。
2.1.5各專門指揮機構及辦公室職責詳見各專項(子)預案。
2.2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鄉(鎮)人民政府請求,駐縣解放軍、民兵、預備役人員、駐縣武警中隊、公安消防大隊,中央、省、市在縣單位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信息處理

3.1 信息系統
3.1.1整合全縣政府值班電話和部門建立的應急信息系統,建立“道真自治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系統”,由縣應急辦負責統一調度。
3.1.2各鄉(鎮)和有關部門收集、傳遞、報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含監測、預警信息),上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均應通過應急系統傳輸和處理。通過縣應急信息系統,聯接縣、鄉鎮兩級應急機構和各專門指揮機構辦公室,實現全縣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3.2信息處理
3.2.1縣應急辦負責全縣各鄉(鎮)、部門向自治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接報、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縣應急委提出啟動預案建議。各鄉(鎮)、部門分別負責本鄉(鎮)、本行業範圍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接報和處理工作。
3.2.2各專門指揮機構辦公室按照各自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縣應急辦報送真實、準確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3.2.3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在2小時內將信息報至縣應急辦,並隨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需上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的,縣應急辦應在接報後2小時內上報;需上報市有關部門的,由各有關部門與縣應急辦銜接後按相關規定報送。
3.2.4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完畢後,縣、鄉兩級政府辦公室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反饋相關情況,並報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周知。
3.2.5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本縣行政區域外的,由縣應急辦及時通報外縣;涉及或影響到外鄉鎮的,由事件發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向外鄉(鎮)通報;涉及或影響到其他部門的,由事件主管部門向其他部門通報。

第四章 預測預警

4.1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收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通過常規信息監測、突發公共事件易發地信息重點監控,廣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眾信息,做好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監測和報送工作。
4.1.1常規信息監測與報告。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氣象、防汛、國土資源、環保、林業、衛生、公安、安監、交通、物價、畜牧、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糧食等部門,是按職責監測與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門。以上各主管部門依託自身建立的基礎信息監測網路實施常規信息監測,並按規定將監測結果報告縣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
4.1.2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控與報告。各主管部門設立的各類重點信息監控點,監測到突發公共事件徵兆時,應立即將信息報告縣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其他各有關部門。
4.1.3突發公共事件公眾信息的接警與報告。公眾了解和掌握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以現有常用電話及其他各種途徑報告,接報部門應迅速報告縣應急辦和主管部門。
4.2預警
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徵兆或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跡象時,事發地監測、監控和公眾信息接報主管部門通過分析、研判,做出預警,並將預警信息及研判結果報縣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
4.3預警的確定與發布
4.3.1預警的確定。各信息監測、監控和公眾信息接報主管部門負責對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後,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預警情況。
4.3.2預警的發布。本縣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由預警預測主管部門報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預警信號,發布預警信號的形式視具體情況而定。
4.3.3省、市在本縣發布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本應急

5.1分級回響
5.1.1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原則啟動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相應的專項(子)預案處置。縣級預案的啟動在鄉鎮預案和相關主管部門相應的專項(子)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縣級預案啟動後,鄉鎮預案和相關主管部門相應的專項(子)預案同處於啟動狀態。
5.1.2發生跨地區、跨行業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與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聯繫、溝通信息,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發生涉及本縣的縣外突發公共事件,視具體情況,由縣相關部門或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做出聯動應急回響,啟動有關應急預案配合進行處置。
5.2基本應急程式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縣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應急辦立即向縣應急委報告事件情況並提出啟動預案建議;縣應急委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後,即組成現場指揮部;縣應急辦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並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本級應急委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5.3應急處置
5.3.1先期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動員事件責任單位和事發地村(社區)等基層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及時控制事態,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應急辦。縣應急辦要及時與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報告縣應急委,並將縣應急委處置事件的決策傳達到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5.3.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縣應急辦提出啟動本預案及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縣應急委研究決定。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由縣應急委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做出啟動本預案決定。本預案啟動後,現場指揮部即成立,現場指揮部名稱、設定地點等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總指揮決定。
5.3.3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必要時由縣長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5.3.4現場指揮部職責。執行縣應急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各種重要情況向縣應急委報告;組織指揮公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應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現場處置和各項工作,防止出現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3.5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牽頭部門及職責。現場指揮部設綜合協調、應急處置(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醫療救護、後勤保障、人員疏散、新聞報導、善後處理等工作機構。根據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機構參與處置工作。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主管部門,其責任人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分口副主任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開展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事發鄉(鎮)人民政府,其責任人為該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有關部門、駐縣解放軍、武警等單位負責處置工作。主要職責: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縣公安局,其責任人為該單位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縣衛生局,其責任人為該單位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處理。
後勤保障組。牽頭單位——縣有關部門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其責任人為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其責任人為該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導組。牽頭單位—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其責任人為該單位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牽頭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其責任人為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5.3.6現場指揮部主要工作任務。察看事件現場;聽取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先期處置單位情況報告;傳達上級領導對事件處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必要時應首先諮詢專業人員意見);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5.4擴大應急
當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現場指揮部報請縣應急委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定做出後,由縣應急委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當事態特別嚴重(縣內難以控制時),需報請市人民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協助處置的,由縣應急委決定,並報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以自治縣人民政府名義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報告,請求協助本縣應急處置或擴大應急。
5.5新聞報導
突發公共事件由各處置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相關信息;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5.6應急結束
5.6.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委主任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應急委主任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6.2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宣布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指定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有關主管部門在1周內向縣應急委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後處理情況及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第六章 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理
6.1.1人員安置。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種類及造成的後果,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公安派出所、村(社區)等基層單位,對突發公共事件涉及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和登記造冊,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
6.1.2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後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化學、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污染範圍較大、程度較重的,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市有關部門派專家進行指導。
6.1.3補償。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期間,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補償)。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傷亡人員,依法給予撫恤;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事件責任單位或個人申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未參加保險的,由責任單位或個人賠償(補償)。
6.1.4恢復重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責任單位應組織專業人員評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資源以及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恢復重建計畫,落實重建物資和技術保障,迅速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6.2救助
6.2.1政府救助。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農業、水利、建設、安監、衛生、國土資源、林業、環保等部門要迅速調查、核實和上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解決受害民眾的生產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
6.2.2法律援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受害人申請,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實施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作用,及時掌握受災(害)民眾心理和思想動態,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6.2.3社會救助。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常性社會救助制度,充分發揮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的社會救助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經批准,由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通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確定受援區域和接受捐贈機構,並根據捐贈者意願或實際需要,統一平衡,統一調撥分配,迅速將捐贈款物發給受害人員或家屬。發放捐贈款物應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式,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監督。審計部門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6.3保險
依法實施工傷保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法定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機構大力宣傳參保意義,擴展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快速理賠“綠色通道”,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迅速開展理賠工作。
6.4調查和總結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完畢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形成調查總結報告並按程式上報。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應急隊伍建設
公安、衛生、安監、交通、水利、林業、國土資源、農業、環保、通信等應急任務較重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組建相應的專業隊伍或預備應急隊伍。發揮駐縣解放軍、武警和民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幹作用;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公益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7.2通信保障
縣電信、移動、聯通等部門組織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加強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及裝置的管理。因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造成本地或長途通信中斷,由應急機動通信保障隊伍迅速建立機動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需要,並積極組織對通信故障區域的通信恢復和故障通信設施的搶修。
7.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負責制訂並實施相應保暢方案,公路、橋涵等設施受損時,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公安、交通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開闢便捷應急通道,優先確保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的運輸;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
7.4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局明確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救護。
7.5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應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和行動措施。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發動和組織民眾,開展民眾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7.6資金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所需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縣鄉兩級財政予以保障。加強應急資金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7.7物資保障
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經貿、民政、糧食、農業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用;根據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需要,縣應急委及應急辦依法徵用處置所需物資。
7.8社會動員保障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在自治縣人民政府管轄的特定區域範圍內,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第八章 宣傳、培訓和教育

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將突發公共事件納入幹部培訓計畫,強化公民的危機意識,增強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對危機的心理承受能力。
8.1公眾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廣泛宣傳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處置的重要性,以及緊急避險和緊急救助有關常識;社區和村委會以及企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牆報、版報、文藝宣傳等多種形式,積極向公眾廣泛宣傳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常識;縣應急辦積極組織《應急常識手冊》向公眾發放。
把突發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納入中、國小校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提高青少年學生應對危機的意識和能力。
8.2培訓
縣職教中心將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內容,應急處置各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的開展相應培訓。
83演練
縣應急委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跨軍地、跨災種的聯合演練、演習,提高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確保聯合應急的實施;縣各專門指揮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演習;各應急隊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裝備,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第九章 附 則

9.1獎懲
9.1.1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由有關單位和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範有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在危急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民眾有功者;及時準確報送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為及時處置事件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獻計獻策,成效顯著者。
9.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遲報、漏報、瞞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的;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挪用、盜竊、貪污搶險救災款物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其他危害應急處置工作的。
9.2預案管理
9.2.1本預案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和實施,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修訂、完善和更新;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它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有關單位應依照本預案,根據各自工作職能,組織制定相應專項(子)預案,作為本預案的組成部分,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或備案。
9.2.2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並完善相應預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縣鄉村三級預案體系。
9.2.3本預案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9.3自治縣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各專項(子)預案目錄
9.3.1自然災害類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民政局
《水旱災害應急預案》----------------------縣水利局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縣氣象局
《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縣國土局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縣林業局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縣林業局
9.3.2事故災難類
《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縣安監局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縣安監局
《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縣交通局
《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建設局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縣電力局
《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縣環保局
《應急通信保障預案》----------------------縣電信局
9.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應急預案》--------------縣衛生局
《突發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縣衛生局
《重大食物中毒應急預案》------------------縣衛生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縣畜牧局
《口蹄疫防治應急預案》--------------------縣畜牧局
9.3.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類
《處置大規模恐怖攻擊事件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預案》-----------縣公安局
《糧食應急預案》---------------------------縣糧食局
《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 縣物價局
9.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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