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是為及時有效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保持全縣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切實維護經濟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
- 保持:全縣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 維護:經濟和社會穩定
-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原則
一、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工作原則
1.2.1 統一領導原則。本預案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實施,各級各有關部門協調行動,局部服從整體,一般工作服從於應急工作。
1.2.2 部門分工和聯動原則。價格異常波動應急工作由縣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對工作,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2.3 綜合調控原則。針對價格異常波動不同情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輿論等手段,調節市場,平抑價格。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461號令)、《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5號令)、《貴州省價格條例》、《貴州省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遵義市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1.4 適用範圍
1.4.1 嚴重價格異常波動和顯著價格異常波動按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1.4.2 較大價格異常波動。是指在4個以上鄉(鎮)轄區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在7日內異常波動品種達到5—7種,波動幅度達到50—100%,市場開始有搶購現象發生。
1.4.3 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是指在3個以上鄉(鎮)轄區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在7日內價格異常波動的品種達到3—5種,波動幅度達50%,市場有搶購跡象。
價格應急預案中重點監測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品種依據《貴州省物價局關於建立我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定期發布制度的通知》(黔價監調〔2004〕236號)規定執行。
二、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成立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價格應急指揮部”),是全縣應對價格異常波動的領導機構。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物價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縣應急辦、發改局、審計局、財政局、公安局、經貿局、農業局、交通局、民政局、工商局、糧食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供銷社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價格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物價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下設宣傳組、監控組及督查組。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價格異常波動應急工作。
2.2 應急職責
2.2.1 縣價格應急指揮部職責:負責市場供求及價格變化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時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指揮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價格異常波動應急工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統一調配應急資源,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採取有關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動用財政資金、儲備物資;根據市場價格情況,決定和啟動實施、終止應急預案。
2.2.2 縣價格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價格應急辦”)職責:及時掌握、分析、報送市場價格動態,向縣價格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行動建議;按照縣價格應急指揮部指示,召集縣價格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研究提出應急方案,開展應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實施預案的各項經費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的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根據形勢及任務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督促檢查突發性價格異常波動事件的監測、監控、處置;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督促檢查相關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完成縣應急委員會和省、市價格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
2.3 相關部門職責
2.3.1 物價部門承擔價格應急辦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因價格波動引發的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2.3.3 民政部門負責價格波動期間對城市低保戶、農村五保戶、農村特困民眾、少數困難民眾及優撫對象的統計和救助工作。
2.3.4 經貿部門負責提供生活必需品 (豬肉、食糖、蔬菜、蛋品等)市場變化、供求信息等情況,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2.3.5 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價格異常波動應急經費開支。
2.3.6 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協助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監督檢查,依法實施價格主管部門提請吊銷違法經營者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2.3.7 質監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查處制假售假行為。
2.3.8 供銷、農業部門負責化肥、農膜、農藥等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市場供求、價格監測。
2.3.9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檢查食品質量。
2.3.10 糧食部門負責監測、預測全市糧油供求信息、分析預測糧食市場供求動態和走勢,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糧食採購、加工、調運和供應。
2.3.11 其他相關單位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生產、運輸、供應、銷售以及新聞宣傳等工作,保證市場穩定。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監測預警報告制度
3.1.1 在國內外發生突發事件,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徵兆或已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情況下,價格應急辦公室應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並實施預警報告。
3.1.2 縣、鄉級價格應急辦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預警報告工作。具體工作由縣物價局的價格監測機構或相關業務機構承擔。
3.1.3 各有關部門在發現價格異常波動誘發因素或價格異常波動時,特別是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疫情、事故等事件時,應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價格應急指揮部。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採取相應的價格監測預警措施,對市場價格、貨源等情況進行監測,及時將監測、分析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應急指揮部,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向有關部門、單位和本系統進行通報或反饋。
3.1.4 出現跨鄉(鎮)大範圍價格異常波動時,警情所在地實行市場價格動態一天一報制度,專職人員及時對當地市場進行監測,隨時接聽預警專線電話,將每天當地市場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情況、原因、趨勢以及採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對策建議等情況於每日下午二時前報縣價格應急辦。
3.2 應急值班制度
根據價格異常波動的範圍,縣價格應急辦實行不同的應急值班制度。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時,確保工作時間內有1人值班;較大價格異常波動時,確保工作時間內有2人值班,並適時監控市場價格和接聽價格投訴舉報電話。顯著和嚴重價格異常波動時,24小時安排2人值班,接聽價格投訴舉報電話和監控市場價格。鄉(鎮)價格應急辦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預警網路,充分發揮全縣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的作用。
3.3 預警級別及發布
3.3.1 預警級別的確定:縣、鄉級價格應急辦根據上報信息和市場監測信息進行風險分析,依據前述價格異常波動的級別標準,確定預警級別,並報市物價局和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在一定範圍內發布。
3.3.2 預警的發布程式:可能發生較大價格異常波動(Ⅲ級)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一般價格異常波動(Ⅳ級)時,發布藍色預警信號。
3.3.2.1 黃色預警信號由縣價格應急指揮部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
3.3.2.2 藍色預警信號由事發地價格應急指揮部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
四、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程式
一般價格異常波動發生時,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縣價格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按照縣價格應急指揮部的要求負責具體處置;較大價格異常波動發生時,由縣人民政府及時向省、市價格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按照省、市價格應急指揮部的要求負責具體處置。對應相應預警級別,縣價格應急辦協助縣外宣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發布價格異常波動事件相關信息,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4.2 應急處置
4.2.1 顯著和嚴重價格異常波動發生時,縣價格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啟動價格應急預案,同時,提出啟動《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預案》的建議報縣應急委員會研究決定。
本預案啟動後,縣、鄉級價格應急指揮部要24小時對市場價格進行監控,並每隔2小時向市價格應急指揮部報告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縣價格應急指揮部及時處置價格異常波動,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動用縣級財政資金、實施價格干預措施、調撥儲備物資以及其他措施,平抑市場物價。
4.2.2 一般價格和較大價格異常波動發生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及時處置,並上報有關情況;縣價格應急指揮部要指導督促當地開展價格應急工作。
4.3 應急結束
應急區域內的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後,縣價格應急指揮部決定或者報請上級決定應急狀態的解除、結束,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終止有關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及時進行宣傳報導。
五、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研究、總結應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機制。
5.1.1 價格異常波動應急工作結束後,縣價格應急指揮部應對出現警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5.1.2 已動用的物資儲備由相關部門負責在半年內按原規模及時補足。
5.1.3 各項應急經費支出由財政部門及時兌付、結算。
5.1.4 實施預案的各項經費支出由審計部門及時組織審計。
5.2 獎懲
5.2.1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價格應急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5.2.1.1 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5.2.1.2 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2.1.3 及時提供價格監測信息或應急中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5.2.1.4 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5.2.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5.2.2.1 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應急工作要求實施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措施的;
5.2.2.2 虛報、瞞報警情的;
5.2.2.3 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5.2.2.4 違抗縣價格應急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或提供應急資源的;
5.2.2.5 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內,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5.2.2.6 對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建立常設機構和值班制度。縣價格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縣級常設機構,在發生顯著和嚴重價格異常波動情況時,實行24小時工作值班,隨時做好處置價格異常波動的準備,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常設機構和值班制度。
6.1.2 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情況,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中斷,由應急機動保障隊伍迅速建立機動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需要。
6.2 資金保障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專項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主要用於建立統一應急信息套用系統,開展市場調查、價格監測、分析預測、監督檢查;召開相關部門、單位、企業的價格政策告誡會議;協調物資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等的物資調運和銷售保障工作;印刷價格宣傳資料,進行宣傳報導及通訊和必需的專用交通裝備等。
七、附 則
7.1 本預案由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7.2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3 本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如有重大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