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建立健全我縣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變和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維護全縣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貴州省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 所屬地區:道真自治縣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預案
總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適用範圍,1.4工作原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2.1 應急組織機構,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2.3 現場應急指揮部,2.4 主要職責,預警機制,3.1 預警信息收集,3.2信息報送和處理,3.3 預警行動,應急回響,4.1分級標準,4.2 預案啟動,4.3 現場處置,4.4 新聞報導,後期處置,應急保障,6.1 人員保障,6.2 資金保障,6.3 物資保障,附則,7.1 預案管理,7.2 預案實施時間,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縣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變和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維護全縣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貴州省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道真自治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嚴重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以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行為:
(1)聚眾衝擊、圍堵縣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重要場所。
(2)聚眾堵塞鐵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樞紐。
(3)聚眾阻撓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施工。
(4)聚眾哄搶要害部門、重點工程物資。
(5)非法罷工罷課,違法聚眾上訪、請願,非法聚會、遊行示威等引起跨系統、跨行業連鎖反應。
(6)影響我縣穩定的非法宗教活動。
(7)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大規模事件。
(8)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械鬥及打、砸、搶、燒事件。
(9)重大文體、商貿活動中發生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0)敵對勢力和邪教組織策劃的大規模非法聚集活動。
(11)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動或行為。

1.4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要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指揮員及其許可權。
(2)預防為主,化解矛盾。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把預警排查和超前化解結合起來;把解決重複訪、集體訪與做好初信初訪結合起來;把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結合起來;把政策的原則性與工作的靈活性結合起來,力爭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事件控制在萌芽階段、控制在基層、控制在當地,及時消除誘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各種因素。
(3)依法處置,防止激化。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處置,自覺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政策的嚴肅性。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宣傳、協商、調解等方法處置群體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強對民眾的說服教育,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發生暴力行為或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縣公安部門在縣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下,要及時、果斷採取措施,堅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快平息事態。
(4)快速反應,相互配合。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落實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有關鄉(鎮)和部門應當按應急預案程式及時開展工作,並保證信息收集、情況報告、指揮處置等各環節的緊密銜接,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內控制事態。同時,加強相關部門間的溝通和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科學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5)加強教育,正確引導。預防和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要將法制宣傳、教育疏導工作貫穿事件處置的整個過程。要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印發通告等方式,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民眾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合法、正當渠道和方式反映問題。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總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長,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及縣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各有關單位要成立相應的指揮部,在縣應急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應急工作。
(2)確定各鄉(鎮)及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急工作職責。
(3)決定應對措施,指揮、協調各鄉(鎮)及縣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4)決定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工作。
(5)研究解決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2.3 現場應急指揮部

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發生後,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發生跨系統、跨部門、跨行業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由縣應急總指揮部確定現場應急指揮部的設定地點及負責人。

2.4 主要職責

(1)根據調查摸底情況,下達現場處置指令,指揮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協調和落實現場處置中的具體事宜。
(2)組織機動力量及裝備物資,做好應急和增援的行動準備。
(3)負責組織對人、財、物和機密檔案等及時採取搶救、保護、轉移、疏散和撤離等有效措施。
(4)全面掌握事態發生、發展全過程及相關情況,及時向上級指揮機構報告,提出具體處置意見。
(5)根據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示,組織現場善後處理工作。

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收集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制訂針對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有效預防、預警和處置措施,建立高效、靈敏的情報信息網路,及時掌握各種不穩定因素,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發生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信息,特別是苗頭性信息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做到發現得早、控制得了、解決得好。要特彆強化信息反饋工作,擴大信息收集的範圍,增強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廣度,提高信息傳報的效率。

3.2信息報送和處理

(1)分級報送原則。各鄉(鎮)及各有關部門在獲取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信息後應在30分鐘內(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信息應在10分鐘內)上報縣應急總指揮部和縣人民政府。
(2)事發地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及時派人員趕赴現場,檢查、了解、研究並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收集和報送應做到及時、客觀、全面、準確。

3.3 預警行動

縣應急總指揮部接到預警信息後應迅速核實情況。情況屬實的,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迅速上報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立即擬訂相應工作措施,及時、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將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根據防控情況及時調整措施,視情況安排人員、物資、資金和技術裝備,防止事態擴大。

應急回響

4.1分級標準

根據事件的緊迫程度、事件的規模、行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發展蔓延的趨勢等劃分為較大群體性事件(Ⅲ級)、重大群體性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Ⅰ級)三個等級。

4.2 預案啟動

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發生後,縣應急總指揮部應迅速啟動本預案並進入相應的應急等級。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縣應急總指揮部的情報信息、行動處置、新聞宣傳、政策法規解釋等職責,並加強協作和溝通。

4.3 現場處置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人員到位後,應立即派人進入事發現場,並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處置工作。在縣應急總指揮部的指揮下,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服從調遣,密切配合,確保現場處置工作有序進行。

4.4 新聞報導

(1)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的要求執行。
(2)重大事項信息發布工作,在縣人民政府及縣應急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委宣傳部負責。
(3)一般事項的信息發布工作,經縣應急總指揮部或縣人民政府授權,由參與事件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信息發布及新聞報導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遵守紀律的原則。對歪曲性報導或造謠攻擊,要有針對性的駁斥和澄清,正確引導輿論。

後期處置

縣應急總指揮部應指揮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及時開展對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中傷亡民眾的救治及其他善後處理工作,積極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
事件平息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繼續做好民眾工作,對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儘快兌現,消除可能導致事件反覆的不安定因素,進一步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並加強跟蹤和督查,防止事件反覆。
縣應急總指揮部應組織開展事件的損失評估工作,認真剖析引發事件的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並書面上報縣人民政府。同時,要不斷修改完善本應急預案。

應急保障

6.1 人員保障

(1)縣人民政府組建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群體性事件的具體情況和應急指揮部門的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預備隊由公安民警、武警、醫療衛生人員及有關專家等組成。必要時,政府可按規定和程式請求駐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政府應當組織引導預備役部門、民兵、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民眾性的應急處置隊伍。
各應急處置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裝備狀況,執行任務能力等,每年年初向縣政府應急辦公室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重大變更應當及時報告。

6.2 資金保障

(1)縣人民政府所需群體性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縣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縣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主要為應急機制、通信系統、資料庫與信息系統、救援排險、醫療救治、應急裝備器材、專業應急隊伍訓練和演習、人員培訓和宣傳教育、應急物資儲備與調用等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2)處置群體性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群體性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縣政府請求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
(3)群體性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管理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4)縣審計、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5)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6.3 物資保障

(1)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便利、貯運安全的區域,確保應急所需。
(2)縣發改局具體負責群體性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並擬定應急物資保障計畫;縣經貿局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應急藥品的儲存、供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3)縣經貿局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縣人民政府進行群體性事件應急準備和回響的工作檔案,由縣人民政府制定,縣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本預案將適時進行評審,並視情作出修訂,報縣人民政府批准。評審人員由有關專家和部門組成。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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