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工作目的
為提高應對火災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全面加強實施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時,能迅速調動社會救援力量,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及時、高效、有效控制火災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維護社會穩定。
1.2 工作原則
1.2.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Ⅲ、Ⅳ級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由縣人民政府負責。
1.2.2 明確職責,專群結合
公安消防部隊是一支滅火救援的軍事化、專業化隊伍,要改善裝備水平,提高隊伍素質,不斷提高整體作戰能力,確保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能迅速有效進行撲救。各應急保障單位要為應急救援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充分發揮志願消防隊伍和其他形式消防隊伍的作用,不斷加強滅火救援力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掌握一些基本的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互救知識。積極檢舉消防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火警,積極配合參與火災應急救援行動,服從火災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1.2.3 加強協調,整合資源
滅火救援應急相關部門應密切協作,形成合力,並充分發揮社會滅火救援資源優勢,確保快速高效實施本預案。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業務訓練大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貴州省消防條例》、《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
1.4 現狀
目前,全縣共有消防大隊1個,裝備執勤消防車1台。隨著我縣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鎮規模不斷擴大,滅火救援的難度不斷增加,部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消防意識淡薄及消防投入不到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投入不足等問題加劇了滅火救援工作的複雜性和艱巨性,與火災作鬥爭的任務日益繁重。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縣域內Ⅲ、Ⅳ級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和具體回響Ⅲ、Ⅳ級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縣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總指揮長,縣公安局、消防大隊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長,縣人武部、財政局、交通局、安監局、電力公司、電信公司、保險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消防大隊,謝思勇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本轄區火災事故的組織協調工作。
2.2 縣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2.2.1 對全縣火災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制定總體決策和戰鬥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火場情況變化,提出回響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救援力量,組織協同作戰。
2.2.2 對全縣火災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度。
2.2.3 對火災事故應急處置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縣政府應急辦和市消防支隊報告;
2.2.4 必要時直接指揮火災事故現場的滅火救援工作。
2.2.5 統一協調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火災事故撲火救援。
2.2.6 統一發布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信息。
2.3 縣指揮部組成單位職責
2.3.1 縣公安局:組織消防、治安、交警等警種進行應對火災事故的聯合實戰演習,不斷提高作戰能力。組織做好火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根據現場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實施交通管制。
2.3.2 縣消防大隊:具體承擔縣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綜合分析全縣各類火災事故信息,及時提出預防火災事故和滅火救援建議;加強滅火救援隊伍及裝備、設施建設和業務訓練,並負責統一調度;負責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務。
2.3.3 縣財政局:負責協調安排火災事故基建項目的建設資金。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應急處置經費保障。
2.3.4 縣安監局:協助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的原因、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2.3.5 縣電力公司:根據處置重大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組織採取措施恢復供電系統,保障電力供應。
2.3.6 縣電信公司:根據處置重大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保障滅火救援現場有線、無線通信暢通。
2.3.7 縣石油公司: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做好燃料保障。
2.3.8 縣保險公司: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對遇難人員和受傷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並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2.3.9 縣氣象局:根據處置火災事故需要,提供氣象信息。
2.3.10 縣人武部:根據滅火救援需要,及時組織民兵預備役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2.3.11 縣交通局:根據處置重大火災事故需要,負責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2.4 滅火救援專家組
組建滅火救援專家組並建立專家庫。為縣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為制定滅火救援方案及解決滅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提出建議。
3. 預警與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場所和重大節日、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3.1.2 任何單位、個人一旦發現火險都應當及時通過各種方式向縣消防大隊報警。
3.1.3 建立火災事故報告制度。縣消防大隊接到火災報警後,必須向縣政府和市消防支隊報告,及時組織撲救。
3.2 預警
3.2.1 接警。公安局設立接警值班室,廣泛宣傳火災報警電話,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
3.2.2 處警。縣消防大隊接到報警後,必須立即了解起火時間、起火單位、起火地點、火勢情況、傷亡情況等,根據受警情況立即出警,並立即報告市消防支隊。
3.3 預警支持系統
按照國家《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範》要求,逐步實現無線、有線和計算機三級聯網,實現火災信息快速、高效傳遞,確保接警、報告和應急回響迅速及時。
3.4 預警預防行動
3.4.1 加強全縣專業救援隊伍執勤備戰工作,搞好專業訓練,開展轄縣情況的“六熟悉”活動,加強專業救援隊的執勤戰備教育,強化戰備意識,隨時做好“滅大火、搶大險、救大災”的思想和物質準備。一旦發生大火,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
3.4.2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消防員防護裝備配備標準》要求,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確保裝備精良,保障有力。
3.4.3 指導重點單位制訂滅火救援應急預案,並經常組織其進行模擬實戰聯動演習。
3.5 預警級別
根據火災發生的可能性、危險程度、撲滅火災所需動用的力量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由相應的指揮部發布。
4. 應急回響
4.1 級別的確定
按照火災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撲救難度和影響範圍,火災事故的實際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等級係數越小,表示火災危險性越大。
4.1.1 以下單位和場所發生火災為Ⅳ級: (1)客房數在50間以上或客房數在40間以上並設有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的賓館(旅館、飯店);(2)住院床位在50-100張的醫療保健機構;(3)老人住宿床位在50-100張的養老院;(4)學生住宿床位在100-200張的學校;(5)住宿床位在50-100張的託兒所、幼稚園;(6)縣級黨委、政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電視台;(7)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8)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9)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10)國家、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11)鋼鐵、電器、電子工業等中型以上企業;(12)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換瓶站。
4.1.2 以下單位和場所發生火災為Ⅲ級:(1)候車廳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2)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3)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保健機構,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養老院,床位在200張以上的學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4)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菸草、造紙、紡織等中型以上企業;(5)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店內總存量在200-1000公斤或3-15立方米、營業面積在100-500平方米的商店;(6)總儲量在500噸上的棉庫;(7)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8)重要科研單位。
4.1.3 以下單位和場所發生火災為Ⅱ級:(1)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2)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古建築群;(3)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4)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宮、文化館、賓館、酒店以及從事科學文化技術活動的公眾聚集場所;(5)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6)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7)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店內總存量在1000公斤或15立方米以上、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8)經營管道燃氣(含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水煤氣、油制氣等)的單位;(9)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生產企業的廠房、庫房和堆場;(10)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群,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群、液化石油氣儲罐群。
4.1.4 Ⅰ級出動往往是由Ⅱ級出動所生成。現場總指揮應根據出動後的下列情況及時啟動Ⅰ級出動方案:(1)現場需要大量供水時;(2)現場作戰任務重,需要跨縣域或跨市調集增援力量進行作戰時;(3)Ⅱ級出動力量不能控制火勢及災害事故的發展時;(4)接警時明知有大量人員被困和有大面積的燃燒範圍以及有大量的物資需要保護和疏散時。
4.2 預案啟動
4.1.1 發生Ⅳ、Ⅲ級火災事故時,縣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並及時向縣應急辦和市應急辦報告。在處置Ⅳ、Ⅲ級火災事故時,本縣力量難以有效處置時,及時向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請求援助和提請市應急辦啟動相關預案。
4.1.2 發生Ⅰ、Ⅱ級火災事故時,縣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及時向縣應急辦和市應急辦報告。在處置Ⅰ、Ⅱ級火災事故時,本縣力量難以有效處置時,及時向市滅火救援指揮部請求援助和提請市應急辦啟動相關預案。
4.3 處置行動
4.3.1 處置程式
●發生火災的單位或火災發生地鎮、村(社區)應立即進行先期處置,控制火災發展,同時報告縣滅火救援指揮部請求救援。
●縣滅火救援指揮部接到報警後應迅速根據火災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滅火救援指揮部,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火災事故可能造成特別嚴重後果、需要鄰近力量或特勤隊伍處置時,向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報告情況,請求援助。
4.3.2 處置指揮
4.3.2.1 各級滅火救援指揮部接到報警後,根據火災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滅火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設立現場指揮部,並由總指揮長根據滅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指揮部成員擔任現場總指揮
4.3.2.2 滅火救援指揮部根據火災級別指揮調集對應力量參加滅火救援。
●Ⅳ級火災事故由縣滅火救援指揮部向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報告,從鄰近調集2-4台消防車出動滅火,成員單位採取相應的行動方案,參與滅火救援。
●Ⅲ級火災事故由縣滅火救援指揮部向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報告,從鄰近調集4-6台消防車出動滅火,成員單位採取相應的行動方案,參與滅火救援。
●Ⅱ級火災事故由縣滅火救援指揮部向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報告,從鄰近調集6-8台消防車出動滅火,成員單位採取相應的行動方案,參與滅火救援。
●Ⅰ級火災事故由縣滅火救援指揮部向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報告,從鄰近調集8台以上消防車出動滅火,成員單位採取相應的行動方案,參與滅火救援。
4.3.2.3 縣滅火救援指揮部根據滅火救援的需要,在全縣範圍內實施跨縣域滅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調集和指揮。
跨縣域增援力量在滅火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接受現場總指揮的任務分配和調派。
4.3.3 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在滅火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滅火救援工作實際,確定作戰意圖、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展開滅火救援工作。其基本處置措施:
●進行火情偵察,確定燃燒物質和有無人員被困;
●開闢救生通道,積極疏散、搶救圍觀民眾和被困人員;
●劃定警戒縣域,實行交通管制;
●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並按既定滅火救援方案展開滅火戰鬥;
●確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場供水;
●選擇好滅火陣地,保護起火點,減少水漬損失;
●疏散和保護物資;
●必要時採取火場破拆、排煙和斷電措施;
●檢查火場,消滅余火,清點人員和裝備,結束戰鬥;
●保護現場,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及損失核定。
根據不同類型的火災,採取其他相應的應對措施。
4.3.4 處置原則
●堅持“統一指揮、逐級指揮”原則。各參戰力量要在滅火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分片負責、逐級指揮相結合,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貫徹“以人為本”思想。在處置以火災為主的各種災害事故中,要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和滅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個滅火救援行動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堅持“先控制,後消滅”戰鬥行動原則。在處置火災事故的過程中,必須做到了解災情速度快,下達指揮決策快,調集力量快,到達現場快,準備工作快,疏散救人快,採取上下合擊、堵截包圍、強攻近戰、分片消滅的戰術,控制和消滅火災。
●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快速準確地確定處置火災事故行動的主要方面。在處置重大火災事故時,必須尊重科學、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制定火災滅火救援行動方案。
●科技支援,注重效率。在處置重大火災事故時,儘量運用高科技手段,充分發揮高科技產品在救災行動中的作用。
4.4 擴大應急
當重大火災事故難以控制或轉化為惡劣次生災害,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現場滅火救援指揮部除加大處置力度外,及時請求縣應急辦直至向市應急辦報告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5指揮與協調
●縣應急辦、滅火救援指揮部全面負責應急工作,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並隨時向縣應急辦、滅火救援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聯動單位服從現場指揮部的調度。各增援力量到達現場後向現場指揮部報到,由現場指揮部下達作戰任務。
●縣滅火救援指揮部根據滅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時調集滅火救援技術專家到場,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決策支持。
●通信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網路優勢,及時為火災事故現場提供通信指揮服務,確保火災事故現場的無線、有線等通信聯絡暢通。到達火災事故現場實施指揮的領導,應配備相應的通訊指揮工具,始終保持與各參戰力量、上級部門或指揮中心的聯絡。
●救援裝備和物資的調用,由滅火救援指揮部統一安排。
4.6新聞報導
●新聞報導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以正面宣傳為主的原則。重點宣傳重大火災撲救進展情況,各級政府組織幹部民眾積極參與處置情況,消防指戰員、廣大公安幹警和人民民眾在重大火災事故處置中的感人事跡以及為災民獻愛心等情況。
●新聞媒體派記者到火災現場採訪,必須獲得指揮滅火救援部指揮長的批准,方可進入採訪。採訪中要嚴格遵守宣傳紀律,服從現場指揮,不得妨礙部隊滅火救援工作;
●重大火災事故新聞稿件(含電視、報刊)必須真實、準確。新聞稿件涉及的起火時間、出動時間、投入警力、結束時間、傷亡情況、損失情況等相關數據及內容必須經消防大隊嚴格審核把關後,方可發稿。
4.7 應急結束
●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清理檢查,相關部門和單位清點參戰人員、裝備,由現場指揮部下達結束戰鬥的命令,解除預案。迅速恢復正常的戰備秩序。
●現場指揮部報請市滅火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行動結束並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5.後期處置
5.1 火案查處
由縣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對起火原因、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統計,寫出專題調查報告,按照行政事故責任追究制,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2善後工作
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對於調集增援的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參戰中物資消耗,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5.3 戰評總結
由縣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所有參戰部隊進行戰評總結,認真分析總結戰鬥過程中的組織指揮、戰鬥部署、戰術運用、力量調度、協同作戰、戰鬥保障、戰鬥作風和紀律等方面存在的經驗和教訓,編寫《重大火災事故滅火救援總結報告》。
6.綜合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按照國家《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範》要求,全縣實行無線、有線和計算機聯網,實現24小時值班備勤,對重大火災信息實行網路監控,每月對火災信息進行顯示報告,確保信息與通信保障,為領導提供信息決策支持。
6.2 隊伍保障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根據《貴州省消防工作“十五”發展計畫》和《遵義市消防工作“十五”發展計畫》要求,大力加強我縣消防隊伍建設。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大力發展鎮企業、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村(社區)等建立志願救援隊伍,配備救援裝備、開展相關訓練,作為滅火救援的後備隊伍,為專業滅火救援隊伍提供有力補充。
6.3 法制保障
6.3.1 嚴格執法,熱情服務,預防和遏制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貴州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檔案、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執法違法、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3.2 建立健全宣傳、培訓和聯動演練機制。消防大隊和電視台要把宣傳重大火災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宣傳報導;鎮、辦事處、村居委會,學校、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要搞好消防知識普及培訓,加強自防自救的宣傳教育和輔導;司法局要把應急法律、法規作為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縣應急委要加強對專項應急工作指導,要加強聯動單位交流和聯繫,制訂綜合方案,加強綜合演習,增強整體作戰能力。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每年組織成員單位對預案進行評估。根據本預案適用滅火救援的實際情況以及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處置重大火災事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英勇犧牲的人員,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優撫優待條例》以及國家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對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7.3 本預案由縣滅火救援指揮部負責解釋。
7.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