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營造“文明祭祀、平安清明”活動氛圍,確保全縣民眾清明祭奠活動安全、有序、文明、和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清明節期間文明祭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8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2008年清明節期間文明祭祀安全防範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明電〔2008〕76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以維護民眾利益為宗旨,利用清明節這一傳統節日,弘揚優秀殯葬文化,樹立文明祭祀新風,保障民眾祭奠安全,不斷推動殯葬改革健康和諧發展。
二、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有序;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互相配合,屬地為主;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預防為主和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三、工作職責
1.縣政府應急辦:結合民眾祭祀特點,制定清明節期間民眾祭祀活動應急預案,同時收集、整理和上報相關信息。若遇緊急情況,要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3.民政部門:切實加強對清明祭祀活動管理,指導殯葬服務單位做好清明節期間的各項服務工作,合理調配人員,嚴肅工作紀律,保證服務人員定崗定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各個環節正常運轉。加強殯儀館、公墓、骨灰堂等民眾集中祭祀場所的安全檢查,完善安全保障設施,合理疏導人流、車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隱患,引導民眾有序開展祭祀活動。
4.縣梨隆公路建設管理項目部及交通部門:加大對梨隆公路建設調度,確保於2008年4月1日前全面完成梨樹崗至公墓段的手擺片石工程建設任務,保證梨樹崗至公墓段暢通。同時,要加強客運車輛調度,合理調整通往重點祭祀地點的班次密度,以滿足祭祀民眾出行需要。
5.林業、消防部門: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和林區火源管理,嚴禁在林內及林緣上墳燒紙、燒香化燭、燃放煙花爆竹,嚴防森林火災發生。加大森林火災查處力度,依法查處森林火災肇事者和違章用火人員。督促社會單位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加強防火安全巡查、檢查,做好滅火救援各項準備工作。
6.安監、工商部門:加大對煙花爆竹及有關喪葬用品市場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堅決依法取締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及有關殯葬用品的場店攤點,及時銷毀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進一步淨化喪葬活動社會環境。
7.宣傳部門:大力宣傳殯葬政策法規及殯葬改革的好經驗、好做法,特別要認真做好引導民眾錯峰祭掃和文明祭祀的宣傳工作,努力營造清明祭祀活動的良好社會氛圍。
8.各鄉(鎮)人民政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健全組織機構,強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正確引導民眾安全、文明、有序進行祭祀活動。
四、有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清明節是民眾緬懷先人、悼念逝者的傳統節日,是廣大人民民眾開展祭祀活動的高峰時期。今年是清明節作為國家法定假日的第一年,民眾祭奠活動將呈現短時間、小空間、高密度的特點,必將給交通安全、森林防火和殯葬服務等社會管理工作帶來巨大壓力。為此,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能力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清明節民眾祭奠活動各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增強責任感,克服消極、麻痹思想,充分估計清明節作為國家法定假日對民眾祭奠活動管理工作可能帶來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制訂可行方案,嚴防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廣大人民民眾過一個平安、祥和、文明、有序的清明節。
2.強化輿論宣傳。清明節期間,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做好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為主題,以展示改革成果、宣傳政策法規、倡導祭祀新風、傳播殯葬文化、引導錯峰祭掃為主要內容的殯葬宣傳工作。要以報刊、廣播、網路等宣傳媒介為載體,積極主動開展清明節宣傳工作。通過開設專欄、製作展板、宣傳冊、公益廣告、手機簡訊等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積極宣傳國家關於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宣傳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好經驗、好做法,大力推廣家庭追思會、鮮花祭祀、網上祭祀、代理祭祀等文明、節儉、便捷的祭祀方式,樹立文明祭奠新風;宣傳殯葬改革對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減輕民眾負擔以及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大意義。同時,要通過媒體呼籲公眾增強安全意識,遵守公共秩序,規範有序地開展祭祀活動。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高民眾對殯葬改革的認識,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喪葬觀念,自覺抵制喪葬陋習,努力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文明祭祀氛圍。
3.加強信息反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值班和信息報送工作,隨時了解掌握和報告有關情況,於每日(4月1日—6日)下午5時30分前將活動開展情況書面報縣安委辦和縣政府應急辦,並於2008年4月7日前將清明節期間祭祀活動總結書面報縣安委辦和縣政府應急辦。
4.嚴格責任追究。清明節祭祀活動期間,縣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級各有關部門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對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給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帶來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