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2年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內容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妥善處理道路交通運輸環節中的事故及險情,做好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工作。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一旦發生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快速反應,全力搶救,妥善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1)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等。
(2)規章規範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
(3)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道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和重大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以及超出事發地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處置能力的交通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指導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對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發生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時,在各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組織、指揮下,按照事故等級和法定職責,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行業管理的要求,具體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以人為本,確保全全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將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管理的最終目的,優先保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暢通。
(3)預防為主,平急結合
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做到遇事有法可依、反應迅速;定期進行人員培訓與預案演練,做到事發即來,來之能戰;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合理配置保障資源;充分利用各種信息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干預,防止事態擴大。
(4)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提高應急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加強應急技術平台建設,重視專家諮詢建議,依託專業知識,運用先進技術,提高應急決策水平,形成指揮統一、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體系。
1.5應急預案體系與分級
1.5.1應急預案體系
自治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分為自治區、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自治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並實施。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預案,由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機構負責制定並實施,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1.5.2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稱各類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按照其嚴重程度、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級。
表 1 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等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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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 l 導致100人以上重傷; l 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l 導致道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處置時間在48小時以上。 |
| l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 l 導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l 造成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l 導致道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處置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 |
| l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 l 導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l 造成1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l 導致道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處置時間在 12 小時以上、24 小時以下。 |
| l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 l 導致10人以下重傷; l 造成1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l 導致道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處置時間在12小時以下。 |
註:①參考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道路運輸突發事件分級標準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結合我區道路交通運輸實際確定。
②以上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 主要任務
切實加強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管理,進一步規範信息處理、預警預防、應急回響、培訓演練和支持保障等各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運輸科學規範的應急處置體系,更加高效、有序地組織協調處置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預防、減輕和消除突發事故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及時恢復道路交通運輸正常秩序,保障全區道路交通安全、高效、有序、暢通運行。
3 組織指揮體系
自治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指揮機構、日常管理機構、諮詢專家組等構成。
3.1指揮機構
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自治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自治區指揮部負責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決策、協調和指揮,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區應急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戰部、網信辦、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外辦、寧夏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寧夏總隊、寧夏氣象局、寧夏地震局、寧夏通信管理局、寧夏銀保監局、寧夏消防救援總隊、民航寧夏空管分局、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共同派員組成,並可根據應急處置需要進行調整和補充。
自治區指揮部的具體職責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管理的各項決策、部署和措施;
(2)履行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上報職責;
(3)決定啟動和終止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預警狀態和應急回響行動;
(4)負責本地區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5)根據地方相關部門請求,協調處理跨市級行政區域的其他道路交通運輸事故;
(6)負責協調跨市道路交通運輸應急資源、應急人員的調度指揮;
(7)決定應急經費安排、審定應急經費預算;
(8)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成立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市、縣〔區〕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較大(Ⅲ級)、一般(Ⅳ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工作。
3.2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重大或特別重大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發生後,需要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協同實施。自治區指揮部在事故應急回響中,統一領導、協調各成員單位參加應急協作。主要任務分工如下:
3.2.1領導分工
(1)指揮部總指揮:指令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帶領或指派人員趕赴現場;聽取事故情況報告,全面了解、掌握、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作出應急處置對策、部署。
(2)指揮部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溝通、協調成員單位;安排成員單位按規定程式有序開展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2.2成員分工
(1)自治區應急廳:協助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溝通、協調相關部門;協調相關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對處置工作;組織做好重要救援物資裝備的調度、物流應急計畫、應急物資投放網路與公路運力的銜接計畫;組織協調受災人員的救助工作;組織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蒐集、分析和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2)自治區公安廳:負責維護交通運輸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劃分警戒等級及範圍。實施事故現場周邊部分路段的臨時交通管制。積極協調開闢應急救援通道並保持交通暢通。負責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現場的勘查、調查及善後處理工作,配合事發地區政府做好緊急疏散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
(3)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物資運輸保障;負責搶通中斷的道路等工作;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參與道路交通運輸事故評估分析,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後果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新聞報導工作,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指導、督促、協調各級各類媒體及時向社會播發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預警信息。做好自救互救、事故救援工作宣傳報導和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知識宣傳。
(5)自治區黨委統戰部:負責協調獲救和遇難港澳台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
(6)自治區黨委網信辦:做好網上輿情監控和引導,並做好相關重點輿情報告。
(7)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及傷亡人員中困難家庭的臨時生活救助。
(8)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自治區事權範圍內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年度預算,落實應急相關經費。
(9)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信息的提供和監測;組織事故中地質災害險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開展事故影響村鎮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工作。
(10)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對事發地及周邊地域出現的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環境監測,提出污染控制與處置建議,協助核實污染損害情況。
(11)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各地對事故引起的受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估;為重建或修繕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12)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因事故可能引發對道路損毀的土石流、洪水等災害的監控預測;組織防洪安全檢查,組織防汛搶險、防洪調度;加強水利工程調度運行、檢測和維護管理工作。
(13)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傷員救護及轉運工作;做好傷員集中救治工作及相應醫療資源的調配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及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調和處置工作。
(14)自治區外辦:負責協調獲救和遇難外籍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
(15)寧夏軍區戰備建設局:根據事故和地方需要,組織軍區所屬部隊和民兵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駐軍部隊參加事故救援工作。
(16)武警寧夏總隊:根據地方需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在自治區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事故救援行動。
(17)寧夏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及時發布近期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為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18)寧夏地震局:負責地震信息的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地震預警及速報信息,為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提供地震信息服務。
(19)寧夏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為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20)寧夏銀保監局:負責做好事故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21)寧夏消防救援總隊:負責開展專業消防救援工作,做好火災撲救、爆炸險情控制、危險品清除、遇險人員營救等工作;組織事故中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2)民航寧夏空管分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救援民航運輸保障工作;配合應急物資的運輸和事故現場的救援、監視跟蹤。
(23)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負責根據自治區儲備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相關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事故應急需求,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
3.3救援指揮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確定事故等級,確定為較大(Ⅲ級)、一般(Ⅳ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事發地市、縣(區)指揮機構負責指揮:由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機構組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依法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具體應急工作,重視發揮專家作用;做好轄區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必要時,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報自治區指揮部批准後,相應提高指揮等級。
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根據逐級上報的原則,由事發地縣(區)級指揮機構上報市級指揮機構,再由市級指揮機構上報自治區指揮部,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指揮;事發地指揮機構根據自治區指揮部安排,參與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相關應急工作,並做好轄區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同時,自治區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工作組,規範現場指揮機制,前方應急救援單位和個人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4日常管理機構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自治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自治區指揮部的規定和決定,制訂各項工作制度。
(2)承擔自治區指揮部應急值班工作,負責蒐集、分析、核實和處理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信息,並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啟動回響的建議。
(3)擬訂自治區道路救援力量的組織、動員、儲備、調動和建設方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4)擬訂自治區道路救援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5)擬訂應急救援人員業務技能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6)編制自治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經費預算,具體管理應急經費。
(7)承辦自治區指揮部重要會議和救援專業會議。
(8)完成自治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5諮詢專家組
自治區指揮部組建專家庫,聘任公安、交通、城鄉規劃、醫療衛生、危化品、通信、消防、環保、水利、氣象、地震、結構、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成員。自治區指揮部負責專家庫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並對專家組成員進行評聘、考核和管理。自治區指揮部根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需要,從專家庫抽取專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主要職責如下:
(1)開展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和諮詢服務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2)研判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發展態勢,對事故的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重建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評估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的損失,分析事故對地區道路交通、環境和社會的影響,為確定應急等級提供決策依據。
4 處置力量
4.1力量編成
4.1.1事故災難類
事故災難類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指由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原因引發的,需要聯合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
確定為較大(Ⅲ級)、一般(Ⅳ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事發地市、縣(區)指揮機構指揮,根據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故災難,由事發地市、縣(區)指揮機構根據逐級上報的原則,上報至自治區指揮部,由自治區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成員單位及事發地指揮機構參與應急救援。同時,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及時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4.1.2自然災害類
自然災害類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指由自然災害原因引發的,在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要交通樞紐運行中斷、嚴重人員傷亡、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的事故。
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需要氣象、地震、水利、自然資源部門加強對天氣變化、地質條件、水利條件變化的監測,及時將氣象信息、地質信息、水利信息向各相關單位通報和預警。遇到由強降雨(雪)、大霧、沙塵暴、地震等引發的洪水、大霧、沙塵暴、冰雪、山體滑坡、土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類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由事發地市、縣(區)指揮機構指揮,根據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必要時可動員事發地機關幹部和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救援工作,並根據程式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匯報現場情況。
確定為較大(Ⅲ級)、一般(Ⅳ級)自然災害,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報自治區指揮部批准後,相應提高指揮等級。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自然災害,由自治區指揮部根據本預案,統一協調指揮成員單位及事發地指揮機構參與應急救援。同時,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及時上報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4.2力量調動
4.2.1事故災難類
根據事故災難類應對需要,確定為較大(Ⅲ級)、一般(Ⅳ級)事故災難由事發地市、縣(區)指揮機構指揮,根據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定為較大(Ⅲ級)事故災難,需提高指揮等級的情況,以及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故災難,事發地救援力量首先參與救援,由自治區指揮部根據本預案,統一協調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跨市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時,由市級指揮機構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需要自治區級應急救援力量時,由市級指揮機構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4.2.2自然災害類
根據自然災害類事故應對需要,由事發地市、縣(區)指揮機構指揮,根據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定為較大(Ⅲ級)自然災害,需提高指揮等級的情況,以及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自然災害,事發地救援力量首先參與救援,由自治區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跨市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時,由市級指揮機構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需要自治區級應急救援力量時,由市級指揮機構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需要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救援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提出用兵需求,或者由自治區指揮部向所在戰區提出用兵需求。
5 預防與預警
5.1預警機制
自治區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機構,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採取預防措施,做好應急反應準備。自治區指揮部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預警信息,發布相關風險信息並制定防範措施。各成員單位監測機構應當根據事態發生髮展的最新情況,及時進行後續報告。
5.2預警信息收集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預報信息,其他可能造成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發生的信息。
(1)寧夏氣象局:氣象監測、預測、預警信息。主要包括24小時全區雨(雪)情公報、72小時全區天氣預報及圖示、4天—7天天氣預報、氣象信息專報(包括重要天氣過程預報,黃金周、大型活動等專項預報信息)、氣象預警信息。
(2)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寧夏氣象局: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監測、預測信息。包括地質災害等級、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預計持續時間、預計影響範圍。配合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督促公路項目建設和管理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動態監測。
(3)自治區公安廳:重大惡性交通事故影響信息。包括重大惡性交通事故的原因、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已造成道路中斷、阻塞情況、道路設施直接損失情況、預計處理恢復時間。
(4)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道路交通中斷、阻塞的監測信息和重要客運樞紐旅客滯留信息。包括道路損毀、中斷、阻塞的原因、發生時間、起止位置和樁號、預計恢復時間、已造成道路基礎設施直接損失、已滯留和積壓的車輛數量和排隊長度、已採取的應急管理措施、繞行路線等。重要客運樞紐旅客滯留信息包括重要客運樞紐車輛積壓、旅客滯留的原因、發生時間、當前滯留人數和積壓車輛數及其變化趨勢、站內運力情況、應急運力儲備與使用情況、已採取的應急管理措施等。
(5)其他需要提供道路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的緊急事故信息。
5.3預警分級
按照事故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紅色)、Ⅱ級(重大,橙色)、Ⅲ級(較大,黃色)、Ⅳ級(一般,藍色),Ⅰ級為最高級別。
表 2 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預警級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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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l 因事故可能導致國家幹線道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24小時以上時。 l 因事故可能導致重要客運樞紐運行中斷,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恢復運行及人員疏散預計在48小時以上時。 l 其他可能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供應急保障時。 |
| | | l 因事故可能導致國家幹線道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時。 l 因事故可能導致重要客運樞紐運行中斷,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恢復運行及人員疏散預計在24小時以上時。 l 其他可能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供應急保障時。 |
| | | l 因事故可能導致國家幹線道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6小時以上時。 l 因事故可能導致重要客運樞紐運行中斷,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恢復運行及人員疏散預計在12小時以上時。 l 其他可能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應急保障時。 |
| | | l Ⅳ級預警分級條件由縣(區)人民政府各單位負責參照Ⅲ級預警等級,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確定。 |
5.4預警信息發布
(1)事故災難類
事發地市、縣(區)指揮機構接到報警信息,經分析、核實,符合較大(Ⅲ級)、一般(Ⅳ級)事故預警條件,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各應急成員單位進入待命狀態;符合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故預警條件時,要及時、準確地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啟動預警,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各應急成員單位進入待命狀態。
(2)自然災害類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寧夏氣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通過信息播發的渠道,及時發布相應的預警信息,並向自治區指揮部通報。自治區指揮部對各部門預警信息進行研判,或根據交通運輸部及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地區的應急指揮機構發布預警警報,部署防範措施。
(3)預警信息內容包括: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後果估計及應對措施、警示事項、民眾自防自救措施、發布機關等。
5.5預警回響
(1)事故災難類
1.自治區、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機構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向相關單位、部門轉發預警信息,責令有關單位、部門加強對重要交通基礎設施採取緊急防護措施,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相關單位應同時建立值班制度,及時收集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進展及救援處置情況。
2.事發地指揮機構協調指揮市、縣(區)級相關主管部門開展道路交通管制和秩序維護、應急救援力量的調配;收集匯總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
3.根據事故發展態勢,預警回響可轉入應急回響,按照應急回響程式處置。
4.在應急回響啟動後,預警解除時間與應急回響終止時間一致,不再單獨啟動預警解除程式。
(2)自然災害類
1.自治區指揮部接到預計全區將出現大範圍大霧、沙塵暴、洪水、雨雪冰凍等天氣或地震預警,且對公路交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達到Ⅲ級預警標準但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的,及時核實有關情況並部署市、縣(區)指揮機構採取防禦回響措施。
2.Ⅰ、Ⅱ級預警信息經自治區指揮部核准後啟動回響程式並部署對應防禦回響措施,並將啟動預警回響有關信息按規定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同時通知市、縣(區)指揮機構,有關信息需及時向社會公布。
3.由自治區指揮部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立即部署預警回響工作,明確工作重點,指導市、縣(區)指揮機構做好裝備物資、人員等各項準備工作;做好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工作;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和預警信息專項報送工作,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根據自治區指揮部要求增加報告頻率,形成事故動態報告機制。
4.根據事故發展態勢,預警回響可轉入應急回響,按照應急回響程式處置。
5.當預計的天氣情況未對公路交通造成影響,或天氣預警降低為藍色(一般)級別或解除時,預警回響自動結束。
表 3 自然災害防禦回響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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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24小時內有大霧或局部地區晝夜溫差大於10度、濕度90%以上、風力小於5級天氣時 | l 通知本轄區有關施工單位停止道路施工,撤除施工現場,恢復通行;對不能撤除的施工現場,必須在現場設定自發光的警示、誘導標誌,有條件的應設定臨時路面照明。 l 通過交通廣播、可變情況板或收費站告示牌等方式告知大霧天氣影響區域和注意事項。 l 加大路面巡邏密度,實時掌握轄區天氣和道路能見度情況,並即時報告。 | |
| | | l 所有道路施工一律停止,恢復通行。不能撤離的施工現場要有牢固的安全警示標誌。 l 通過交通廣播、可變情況板或收費站告示牌等方式告知大風沙塵影響區域和注意事項。 | |
| | | l 所有道路施工一律停止,恢復通行。不能撤離的施工現場要有牢固的安全警示標誌。 l 通過交通廣播、可變情況板或收費站告示牌等方式告知強降雨、山洪災害影響區域和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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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所有道路施工一律停止,恢復通行。不能撤離的施工現場要有牢固的安全警示標誌。 l 通過交通廣播、可變情況板或收費站告示牌等方式告知冰雪冰凍災害影響區域和注意事項。 | |
| | | l 根據災害需要,通過交通廣播、可變情況板或收費站告示牌等方式告知地震災害影響區域和注意事項。 | |
6 應急回響
6.1分級回響
對應於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的分級標準,回響級別分為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Ⅳ級回響。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對符合本預案Ⅰ級分類分級條件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啟動並實施本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回響,同時報送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重大事故(Ⅱ級):對符合本預案Ⅱ級分類分級條件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啟動並實施本級道路交通應急回響,同時報自治區黨委、政府及交通運輸部。
較大事故(Ⅲ級):對符合本預案Ⅲ級分類分級條件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由市級指揮機構啟動並實施本級道路交通應急回響,同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指揮部。
一般事故(Ⅳ級):對符合本預案Ⅳ級分類分級條件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由縣(區)級指揮機構啟動並實施本級道路交通應急回響,同時報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指揮機構。
6.2應急回響程式
6.2.1自治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
當發生Ⅰ級、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後,立即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提請啟動應急處置程式,進入回響狀態。
(1)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對險情進行評估,確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需要直接組織時,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建議啟動Ⅰ級、Ⅱ級回響。
(2)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到崗,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3)成立自治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指揮部,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4)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救援隊伍,以及事發地毗鄰省、自治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待命,或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提供支持和保障。
(5)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市、縣(區)兩級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6)合理充分利用各市、縣(區)或區域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處置力量,以就近為原則,統籌協調各地方應急力量支援行動。必要時,由自治區指揮部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全區範圍內緊急徵用、調配施救物資、設備、車輛和人員。
(7)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其他事故的,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8)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9)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軍隊有關單位請求協調支援。
(10)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6.2.2成員單位
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啟動應急處置程式,進入回響狀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協作,共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同時,指導市、縣(區)指揮機構開展相關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申請組織協調。
6.2.3市、縣(區)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在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到達之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市、縣(區)指揮機構應啟動應急處置程式,進入應急狀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以下規定採取應急處置和救援措施。
(1)指揮機構負責人應帶領相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
(2)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3)在做好保障應急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劃定警戒區,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以及場所,採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實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環境監測、人員防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後勤保障和人員善後工作。
(5)主動與自治區指揮部及相關部門進行通信聯繫,保持信息暢通。
(6)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7)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市、縣(區)指揮機構可參照Ⅰ級、Ⅱ級回響程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Ⅲ級、Ⅳ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回響程式。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應及時向上一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
6.3回響措施
6.3.1 現場指揮部
當達到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回響條件時,啟動本預案。結合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危害性質,實施分類處置。自治區指揮部根據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統一部署應急救援工作,在必要情況下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並啟動相應的工作組。現場工作組主要有:
(1)搶險救援組
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寧夏消防救援總隊等相關單位配合。必要情況下,可加入民航寧夏空管分局、寧夏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寧夏總隊等相關單位成員配合救援。負責交通事故處置、火災撲滅、人員搜救等工作。
(2)安全警戒組
由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負責組織現場警戒、疏通車輛、疏散民眾、維護治安秩序和加強防範控制等工作。
(3)醫療救治組
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120急救中心、醫院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對現場人員進行救治,及時轉運、分流、救治受傷人員,做好傷亡及救治人員統計,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傷員救治情況。必要時設立現場臨時急救站。
(4)道路保暢組
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牽頭,公安廳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搶通中斷的道路,清除影響道路暢通的障礙物,負責重要物資運輸保障等。
(5)新聞宣傳組
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應急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黨委網信辦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發布道路交通運輸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6)物資保障組
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交通運輸廳、糧食和儲備局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應急物資保障工作。
(7)調查評估組
根據事故類型和性質,依法由有關部門牽頭或政府指定牽頭部門,自治區應急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寧夏氣象局、寧夏地震局等相關成員單位配合,負責對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損失和應急回響工作進行評估。
(8)善後處理組
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民政廳、財政廳、寧夏銀保監局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妥善處理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賠付等善後工作。
(9)通信保障組
由寧夏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負責事故現場通信保障工作。
(10)技術專家組
在自治區專家庫中選擇與事故處置有關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救援、搶修方案、用材方案等進行論證審查,解決應急過程中的技術難題,指導制定恢復重建工作的近期計畫和遠期規劃。
6.3.2 處置措施
當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等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達到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回響條件時,啟動本預案。同時,明確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分類處置職責,各成員單位根據其行政職能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Ⅲ、Ⅳ級應急回響,參照Ⅰ、Ⅱ級應急回響處置模式,由相應市、縣(區)指揮機構視情況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上一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
1.事故災難類
(1)交通事故類
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由安全警戒組對事故路段進行交通管制,隔離圍觀民眾,嚴禁無關車輛及人員進入事故現場,疏散現場無關人員、疏導交通,確保救援通道暢通,維護事故現場秩序。若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外泄,現場警戒的範圍需根據實際情況,聽取專家意見後確定。
同時,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搶險救援組做好配合,立即搜尋遇險和被困人員。救援工作主要包括:使用液壓切割、擴張等破拆工具,破拆變形的車廂外殼,積極搶救車廂內的遇險人員,並根據需要調集大型牽引起重車輛到場協助救助。用噴霧水冷卻事故車輛油箱,用泡沫覆蓋地面流淌的燃油,消除潛在危險,為營救被困人員創造條件。
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醫療救治組配合,進行現場急救,對重、危傷員進行初步處理後,利用救護車或現場車輛迅速轉送醫院救治。
交通事故處理結束後,由道路保暢組對現場進行清理,保障道路暢通。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設施損壞時,對受損設施進行搶修。發生橋樑、隧道主體結構失穩時,在採取臨時處置措施後,同步及時撤出現場人員,由安全警戒組組織安全評估後進行處置。
(2)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安全警戒組、搶險救援組、技術專家組、調查評估組等單位配合,趕赴現場確定危化品品種,並利用檢測儀器測定泄漏的化學危險品的濃度及擴散範圍劃定警戒區域。
在事故中心區域,搶險救援組切斷事故源,搶救傷員,保護和轉移其他危險化學品,清除滲漏液態毒物,進行局部的空間洗消及封閉現場;安全警戒組設定明顯警戒標誌,控制交通。在事故波及區域,搶險救援組指導防護,監測污染情況;安全警戒組設定明顯警戒標誌,控制交通,視事故實際情況組織人員疏散轉移,在人員自事故波及區域撤離到該區域以外後,清點人數並進行登記。在可能影響區域,安全警戒組指導滯留駕乘人員、其他人員進行防護,穩定思想情緒。
事故現場發生污染時,調查評估組立即組織對環境進行監測,確定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危害範圍和程度,提出環境污染控制與處置建議,協助搶險救援組控制危險化學品泄漏源,採取吸附、稀釋、降解等措施對已經造成環境影響的污染物、泄漏物進行處置。
2.自然災害類
(1)大霧、沙塵暴等影響能見度的惡劣天氣
當大霧、沙塵暴等惡劣天氣影響道路通行安全時,由道路保暢組和安全警戒組根據現場天氣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路面能見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時,橋樑、高速公路等管制路段臨時限速80公里/小時。
2.路面能見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時,橋樑、高速公路禁止危險品車輛、重載大型貨車、“三超”車輛駛入。
3.路面能見度小於50米時,橋樑、高速公路禁止危險品車輛、“三超”車輛、大型客貨車輛和尾燈不亮的小型車輛駛入,高速公路上運行的機動車從高速出口駛離高速公路時,臨時封閉收費站入口。
4.路面能見度在不足30米時,全線封閉橋樑、高速公路,提示已在路段內行駛的車輛就近駛離封閉道路。
5.在影響能見度的惡劣天氣下,對允許在道路通行的車輛,採取限速措施,提示司機開啟霧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必要時在橋隧、高速公路可採用編隊通行方式,由警車、路政車帶隊,通行過程中保持低速勻速行駛,嚴禁超車、嚴禁變道、騎道行駛,並時刻注意保持車隊與車隊之間的安全間距。
安全警戒組應充分套用視頻等監控設施,及寧夏氣象局提供的實時氣象信息,加強巡查,掌握道路全線能見度情況:當路面能見度恢復至50米以上時,安全警戒組應將相關出入口連線線上滯留的車輛引導至主線排隊,達到一定規模後,由警車等管理車輛開道,以低速引導車隊通過影響區;關閉路段能見度達到200米以上時,應立即解除管制措施,恢復正常通行。同時,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出行信息。
(2)洪水災害
寧夏氣象局、自治區水利廳在汛期聯合發布山洪災害氣象風險等級預警,及時將災害氣象信息向各相關單位通報和預警。遇有強降雨、發生洪水災害時,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搶險救援組迅速到位,組織開展防汛搶險,並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匯報現場情況。
搶險救援組和安全警戒組到達水毀現場後共同制定分流方案。首先設定交通導改標誌疏導交通,避免社會車輛駛入作業現場。隧道水毀時在隧道入口設定交通導改標誌。
搶險救援組和道路保暢組在水毀現場施工時:
1.要保護路基和橋基不被進一步的破壞;充分考慮水泡導致的土壤承載力喪失;及時恢復和加固遭水毀邊坡、擋土牆和其他遭水毀的設施,施工中不妨礙排水和泄洪。
2.道路、橋面積水時,就地展開排水作業,首先清除排水口雜物,如果排水管道暢通、屬臨時滯水則及時清掃積水,如果排水管道不暢通則使用水泵按照事先排查確定的排水路線進行排水。
3.如道路、橋面積水過深、水泵排水速度趕不上匯水速度,增加應急水泵。
4.如果積水過深、車輛不能通行時,要立即採取封路措施,同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
應急處置結束後,道路保暢組將路面上剩餘積水清掃乾淨,並巡察路況,防止出現次生災害。
(3)冰雪冰凍災害
發生冰雪冰凍災害時,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道路保暢組應採取以下措施,以確保冰雪冰凍天氣結束後,儘快恢復道路通行能力:
1.小雪時,路面開始有積雪,應及時進行除雪作業;
2.中雪時,路面積雪後,應採用機械方式除雪,彎道、坡道、平交路口、背陰路段撒鋪防滑料或拋灑融雪劑;
3.大雪或連續降雪時,應採取人工配合機械連續清除的方式,並及時撒鋪防滑料或拋灑融雪劑。
由於降雪造成道路路面防滑性能降低,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安全警戒組應採取以下措施:
1.未達到封路條件時,採取限速措施,必要時通行車輛可以採取編隊通行的方式;
2.當必須封路時,制定分流方案,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措施封閉道路,並通過警車帶路、壓速行駛、保持車距等有效措施,引導滯留車輛就近駛離高速公路。
同時,道路保暢組重點對國、省道進行搶通,積極會同安全警戒組開展滯留荒野旅客的疏導工作,必要時物資保障組提供必要的飲食和藥品。
(4)山體滑坡、土石流災害
根據災區天氣變化和地質災害情況,自治區指揮部提前研判可能造成道路交通中斷的影響因素,統籌規劃、設定保通點,合理安排人員和機械設備。災害事故發生時,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根據需要安全警戒組、道路保暢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治組率先進入並迅速開展災害處置工作。
根據災害情況,搶險救援組率先對災區民眾開展救援工作,立即搜尋遇險和被困人員。醫療救治組配合,進行現場急救,根據需要對重、危傷員進行初步處理後,迅速轉送醫院救治。
搶險救援組和道路保暢組組織搶通工作,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和作業環境,加強安全防範,儘可能避免發生搶通人員傷亡事故。在沿線地質破碎的路段,可採取設定“觀察哨”“安全員”等措施,加強對搶通作業現場及駐紮營地的安全管理。搶通工作按照“先重點後一般、先幹線後支線、先搶通後修復”原則,優先搶通災民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通行路線,重點確保國道和主要省道幹線及災區進出口的交通通暢。實時評估災區應急救援力量配備,及時補充人員、物資,確保搶通工作順利開展。協調受災沿線鄉鎮政府、村民民眾等社會力量參與。
安全警戒組採取引導措施,優先保障運輸搶險救災隊伍、轉移傷員、搶險救災物資的車輛通行,必要時對經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通行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沿線收費站、服務區等做好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對進出災區的車輛、人員進行管控、疏導,對影響災區搶險救災工作的社會車輛,科學制定遠程繞行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發布通行信息。對已中斷交通或危及通行安全的道路、橋樑、隧道等設施,設立警示標誌,並採取限載、限速、封閉通行等措施。對嚴重受損的道路、橋樑、隧道等設施,安排專人看守。
由調查評估組和技術專家組組織對受損道路設施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科學確定重建方案並推進實施。
(5)地震災害
根據災區天氣變化和地質災害情況,自治區指揮部提前研判可能造成道路交通中斷的影響因素,統籌規劃、設定保通點,合理安排人員和機械設備。災害事故發生時,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根據需要搶險救援組、安全警戒組、道路保暢組、醫療救治組率先進入並迅速開展災害處置工作。
根據災害情況,搶險救援組率先對災區民眾開展救援工作,立即搜尋遇險和被困人員。醫療救治組配合,進行現場急救,根據需要對重、危傷員進行初步處理後,迅速轉送醫院救治。
堅持搶修與保通並重的原則,安排道路保暢組和技術專家組迅速組織人員對災區道路設施受損情況進行排查,研究制定道路交通搶通工作方案;道路保暢組對受損道路設施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通行,並組織協調轉移災區民眾所需的交通運輸工具。
安全警戒組配合道路保暢組在沿線地質破碎的路段,可採取設定“觀察哨”“安全員”等措施,加強對搶通作業現場及駐紮營地的安全管理。對已中斷交通或危及通行安全的道路、橋樑、隧道等設施,設立警示標誌,並採取限載、限速、封閉通行等措施。對嚴重受損的道路、橋樑、隧道等設施,安排專人看守。根據災區道路設施技術狀況,對進出災區的運輸車輛,提出車貨總重限制要求,保障橋樑運行安全。
自治區指揮部實時評估災區應急救援力量配備,及時補充人員、物資,確保搶通工作順利開展。協調調動受災沿線鄉鎮政府、村民民眾等社會力量參與。部署調查評估組和技術專家組對受損道路設施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科學確定重建方案並推進實施。
6.4信息報送和處理
各級應急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政務值班和應急值守工作。對於所接到的報警、預警信息,在進行記錄和核實後,按規定報告程式,及時、客觀、真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及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匯報,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要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各級指揮機構對接收到的預警信息經分析後,根據預警信息等級不同,報請自治區指揮部批准後,通過檔案、電話、網站等有效途徑按相關規定及時轉發預警、應急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預警、回響級別,按照其職責做好應對工作。
6.4.1事故信息採集
事發地指揮機構負責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現場信息的採集和報送。經核實後,應依據職責分工,立即組織調集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態發展,並在1小時內向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信息報告的主要方式是網路、電話、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點採集的信息包括:
(1)事故現場位置、事故性質、事故發生原因、時間、影響範圍及發展態勢,事故的情況。
(2)事故造成的破壞、人員傷亡等情況。
(3)是否有危險品、是否可能發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潛在危險及已採取的措施。
(4)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的單位、人員及組織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效果,已發出的援助要求和已開展救援活動的時間、設備、聯繫人等。
(5)現場環境情況及近期動態預報。
(6)事故發生地交通流量和道路通暢情況。
事故所涉及的市、縣(區)指揮機構應當將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並按照“零報告”制度,形成每日情況簡報,直到應急回響終止。
6.4.2核實與評估
接到報告後,事發地指揮機構通過以下途徑對道路交通運輸事故信息進行核實與評估,確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級別,事故等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級別時,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啟動回響的建議。
(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繫,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
(2)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車輛、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3)通過道路交通視頻監管系統核實。
(4)其他有效途徑。
6.4.3信息處理
Ⅰ、Ⅱ級回響啟動後,自治區指揮部應將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分析匯總後隨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
如果道路交通運輸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籍人員,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事發地指揮機構應將信息逐級上報,並向本級外事、黨委統戰部門報告。
6.5回響的升級和降級
當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隨時間發展事故範圍和影響進一步加重、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由事發地指揮機構逐級上報至自治區指揮部,申請啟動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預案,提高回響級別。當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達不到本預案級別時,逐級上報至自治區指揮部,經自治區指揮部批准後,相應降低回響級別。
6.6回響終止
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危害已經基本消除,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終止應急行動的建議,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狀態終止建議。
自治區指揮部決定是否終止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狀態,如同意終止,簽發應急回響終止檔案,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後續處理意見,並在24小時內報送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自治區黨委和政府。
6.7新聞發布
(1)Ⅰ級、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新聞發布與宣傳工作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承擔新聞發布的具體工作,在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事發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建議;事發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Ⅲ級、Ⅳ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由當地指揮機構負責組織發布權威信息,並按要求及時上報上級指揮機構備案。其他任何成員單位及各種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報導。
(2)新聞發布主要包括:發布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新聞通告、預案啟動公告、預警啟動與應急回響啟動公告、預警終止與應急回響終止公告,傳遞事態進展的最新信息,解釋說明與事故有關的問題,澄清和回應與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有關的錯誤報導,宣傳道路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工作動態,組織召開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相關各單位、部門參加的聯席新聞發布會。
(3)新聞發布主要媒體形式包括:電視、報紙、廣播、網際網路等,新聞發布主要方式包括新聞發布會、新聞通報會、記者招待會、媒體座談會等。
7 綜合保障
7.1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都有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處置的責任和義務,要隨時聽從應急指揮機構的調遣。公安交管部門要牽頭組建處置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預備隊。交通運輸部門依據職能,統籌規劃,建設車輛救援管理體系,統一布設施救站點,組建專業救援隊伍,建立健全服務指揮和調度系統。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必要時,可按規定和程式請求駐地部隊、武警官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7.2物資裝備保障
各部門應根據職責明確應急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檢測、維護、調用制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為加強應急裝備儲備,各地成立區域應急裝備中心,應急處置時按就近原則調用。同時,可通過簽訂使用協定等方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組建應急裝備保障網路,確保應急處置時使用。
7.3交通運輸保障
根據管理和應急處置實際需要,自治區、市、縣(區)指揮機構應當設立路網調度、運行值班、搶修維護、生產管理和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通過日常技能和管理培訓以及模擬演練等手段,確保道路交通運輸正常運行。
7.4應急資金保障
各職能部門落實將自治區事權範圍內的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應急救援領域自治區、市、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將應急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7.5應急技術保障
自治區、市、縣(區)指揮機構當依託現有道路交通運輸信息網路,逐步整合道路交通運輸信息技術資源,搭建應急管理信息監測、服務網路和應急指揮平台,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運輸基礎信息資料庫,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統(GIS)、北斗衛星導航系統(BDS)、全球定位系統(GPS)、衛星遙感(RS)等先進技術,動態掌握應急工作信息,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新設備、新工具的研究開發工作,進一步提高應急處置的技術水平。
8 後期處置
8.1善後處置
應急工作結束後,在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協助做好善後工作:
(1)各級主管部門在事發地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對因參加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處理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並提供相關心理及司法援助。
(2)交通運輸部門應配合應急、民政、糧食和儲備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生活必需品和社會捐贈物品的運送,救助因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導致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3)寧夏銀保監局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理賠工作。
8.2調查總結
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回響的總結與評估,對應急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改進建議,並組織具備資格的研究諮詢機構對道路交通運輸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後果評估,提出損失賠償等方面的建議。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總結報告作為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的重要資料存檔,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總結評估材料。
較大(Ⅲ級)、一般(Ⅳ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相應的總結與評估由各市、縣(區)指揮機構按上述要求進行。
8.3表彰懲罰
對在處置事故中有重大貢獻的單位、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處置事故中瞞報、漏報、遲報、不報信息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預案演練
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生態環境、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建立演練機制,並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系統幹部職工參與,開展相應的培訓、演練,提高隊伍的實戰能力。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系統應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回響演習方案、計畫,主動組織或配合自治區指揮部進行各專項應急隊伍與各單位合成演練和協同演習。
本預案每2年演練1次。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是自治區為應對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專項預案。各級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據本預案精神,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相應指揮機構,履行相應工作職責,以完善預案體系。
本預案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更新,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預案應進行更新,並抄報有關部門:
(1)預案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的。
(3)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4)在事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
(5)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3相關名詞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