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7月3日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區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機制,保證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應對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回響。
(3)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運轉高效。
(4)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組織體系
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區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區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尋與救援工作。
發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1.1自治區指揮部組織機構
總指揮:自治區分管副主席
副總指揮: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局長,自治區公安廳常務副廳長、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主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
成員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外事辦、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氣象局、內蒙古通信管理局、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內蒙古總隊等部門單位。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實際需要,對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局長兼任。
2.1.2現場指揮部組織機構
現場指揮部由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成立。
2.1.3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1)自治區指揮部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民用航空器事故工作的決策部署,執行國家處置航空器事故指揮部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指示要求;研究解決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揮、協調全區航空器事故應急保障工作,調集保障力量和裝備物資,協調各部門支持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決定是否啟動、終止本預案。
(2)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自治區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指揮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及時收集、報告民用航空器事故情況,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與民航上級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報告工作;參與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組織有關人員、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負責制定自治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完成自治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在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負責組織協調對口部門單位開展本部門、本系統、本專業領域應對航空器事故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調動本部門單位應急處突力量參與應急處置,與國家相關部委、有關省(區、市)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為自治區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詳見附屬檔案2)
(4)現場指揮部職責:落實自治區指揮部的有關指示要求,負責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工作;協調調度各方力量開展火災撲救、搶救傷員、人員疏散、醫療救護、治安警戒、交通管制、應急保障、善後處置以及疫情防控等各項搶險救援工作。
現場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組:
搶險救援組:由消防救援部門牽頭,主要負責民用航空器事故現場的火災撲救和人員搶救。
醫療救援組: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主要負責民用航空器事故中傷員的醫療救護和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
安全保衛組:由公安機關牽頭,主要負責民用航空器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
應急保障組:由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牽頭,主要負責民用航空器事故現場所需要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人員協調及救援物資的籌備運輸。
宣傳報導組:由黨委宣傳部門牽頭,負責民用航空器事故現場的應急新聞報導。
發生在民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當在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機場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民航企事業單位依照《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規定,積極主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2應急預案體系
自治區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航其他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等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單位應當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3 應急回響
3.1信息報告
發生或獲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門單位要立即、準確、主動向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信息後,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自治區指揮部,並通報內蒙古軍區有關部門。自治區指揮部視情況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事故信息報告應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首次報告時可以先簡要報告,並做好續報工作,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3.1.1信息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航空器運營人。
(2)航空器的類別、型號、國籍和登記標誌。
(3)機長姓名、機組人員、旅客(乘員)人數。
(4)任務性質及航班號。
(5)最後一個起飛點和預計著陸點。
(6)事故簡要經過。
(7)傷亡人數及航空器損壞程度。
(8)事故發生地區的物理特徵。
(9)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
(10)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11)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12)事故信息的來源和報告人。
3.1.2信息監測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各民航企事業單位及相關航空器承運人(代理人)應當加強對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信息的收集、匯總,並及時作出預警。
3.2分級回響
參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4個等級。
3.2.1一級回響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啟動一級回響:
(1)民用航空器特別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事故。
(3)民用航空器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4)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5)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
(6)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並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3.2.2二級回響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啟動二級回響:
(1)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事故發生。
3.2.3三級回響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啟動三級回響:
(1)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事故發生。
3.2.4四級回響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啟動四級回響:
(1)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事故發生。
3.3分級回響內容
3.3.1一級回響內容
發生一級應急回響事件時,啟動本預案。自治區指揮部立即向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揮部報告,並開展先期處置,協助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揮部開展指揮救援,當指揮權移交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揮部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1)自治區指揮部按照以下程式和內容回響:
——按照國家處置航空器事故指揮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開通與國家處置航空器事故指揮部、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事故發生地盟市現場指揮部等的通信聯繫,收集相關信息,實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
——及時向國家處置航空器事故指揮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傳達並落實相關救援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自治區指揮部,召開自治區處置航空器事故緊急會議,通報事故信息,部署應急救援工作。
——配合國家處置航空器事故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等相關工作。
——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國家處置航空器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2)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後,按照以下程式和內容回響:
——啟動並實施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同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
——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門單位支援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請求。
(3)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後,按照以下程式和內容回響:
——啟動並實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情況。
——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請求。
3.3.2二級回響內容
發生二級應急回響事件時,啟動本預案。自治區指揮部立即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告,並組織指導開展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1)自治區指揮部按照以下程式和內容回響:
——開通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事故發生地盟市現場指揮部等的通信聯繫,收集相關信息,實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
——及時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等報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傳達、落實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應急救援指令。
——通知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自治區指揮部,召開自治區指揮部緊急會議,通報事故信息,部署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協調現場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組織有關人員、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協調落實成員單位開展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2)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後,按照以下程式和內容回響:
——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並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
——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門單位支援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請求。
(3)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後,按照以下程式和內容回響:
——啟動並實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情況。
——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請求。
3.3.3三、四級回響內容
(1)啟動並實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情況。
(2)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請求。
啟動三、四級應急回響時,原則上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應對,針對涉及面廣、敏感度高、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自治區指揮部參照一、二級回響內容加強對事發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導。
3.4先期處置
發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後,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各應急處置部門單位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及時將旅客、機組人員和地面受影響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對機載的危險品貨物及周邊地面危險和重要設施立即採取保護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申請,自治區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力量進行支援。
先期處置工作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儘可能地保護事故現場,方便應急救援結束後的事故調查工作。
3.5信息發布
啟動一、二級應急回響時,由自治區指揮部制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由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及時發布信息,並組織相關報導;啟動三、四級應急回響時,原則上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由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及時發布信息,並組織相關報導。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3.6回響結束
應急回響結束條件:
(1)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周邊民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6)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7)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處置情況,適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結束建議。自治區指揮部研究確認後,宣布應急回響結束,並通報各成員單位。
4 後期處置
4.1善後處置
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4.2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應當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
4.3總結評估
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部門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對事故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搶險過程及使用的設備、工作情況、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並視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5 預案宣傳、培訓、演練、管理
5.1宣傳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航相關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通過各類媒體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當採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2培訓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航相關企事業單位要組織對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的學習,加強應急救援技術的研討和交流,提高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5.3演練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協調指導屬地機場管理機構至少每三年組織1次針對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應急演練,增強和完善各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間的協調配合。演練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檢驗和改善應急救援準備、應急回響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並根據演練情況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5.4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適時修訂完善。
6 應急保障
6.1經費保障
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6.2物資裝備保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物資儲備,配備消防、醫療救護、航空器搬移等設備,有效應對航空器事故。
6.3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建設,按照要求組織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7 附則
7.1名詞解釋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於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以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點8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機場管理機構: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託的負責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航空器事故:是指對於有人駕駛航空器而言,從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所有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或者對於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設計或者運行批准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而言,從航空器為飛行目的準備移動直至飛行結束停止移動且主要推進系統停車的時間內,或者其他在機場活動區內發生的與民用航空器有關的下列事件:
(一)人員死亡或者重傷。但是,由於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由於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機組使用區域外造成的人員傷亡除外。
(二)航空器損毀無法修復或者嚴重損壞。
(三)航空器失蹤或者處於無法接近的地方。
7.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