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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國家及省(區、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自治區區域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3.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減災委員會
自治區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減災委)為全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自治區減災委日常工作;負責與各相關部門、地區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自治區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2.2 專家委員會
自治區減災委下設專家委員會,對自治區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自治區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牧、林草、地震等部門及時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履行救災職責的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況組織相關部門採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盟市、旗縣(市、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
3.通知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出庫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航空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視情況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助準備工作;
5.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預警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並向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6.向社會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盟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盟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災情信息,應在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接到災情信息,應在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自治區有關部門。
對造成旗縣級行政區域內5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草場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盟市應急管理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應急管理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接報後應立即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應急管理部門均須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所在盟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盟市應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時前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每天中午12時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根據需要及時報告。
災情穩定後,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在5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所在盟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盟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在接到盟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 對於乾旱災害,盟市、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4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旗縣級以上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災情穩定後,應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級4個回響級別。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災情時,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Ⅰ、Ⅱ級應急回響,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自治區救災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災情信息管理、搶險救援、生產生活救助、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接收捐贈和宣傳引導等工作組,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發生較大、一般自然災害時,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Ⅲ、Ⅳ級應急回響,由受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應急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積極指導、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以下分級標準關於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1 Ⅰ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在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回響:
1.因災死亡3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受災區域旗縣(市、區)農牧業人口30%以上;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符合啟動Ⅰ級回響條件的其他情形。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自治區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回響建議;按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5.1.3 回響措施
啟動自治區Ⅰ級應急回響後,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同志或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領導、協調自治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1)召開自治區減災委會商會,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盟市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同志或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
(3)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重點涉災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4)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森林消防總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做好搶險救援救災準備。
(5)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1)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2)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森林消防總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3)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自治區航空應急救援力量根據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4)自治區公安廳組織受災地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5)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
(6)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資金安排建議緊急下達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7)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出庫準備,並配合物資接收方做好物資調運。必要時,向國家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
(8)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組織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9)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儘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10)自治區農牧廳組織做好水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11)自治區民政廳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2)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3)自治區婦聯組織受災地區婦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安置服務工作。
(14)內蒙古銀保監局組織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15)自治區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1)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2)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
(3)內蒙古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4)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5)自治區水利廳組織做好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調水等工作。
(6)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鑑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1)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2)自治區相關涉災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
處理工作,並及時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通報。
(3)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或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1)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盟市或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呼籲社會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區救災捐贈款物;會同自治區民政廳、團委等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志願者,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後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2)自治區黨委外事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
(3)自治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信息發布工作。
(1)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組織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2)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等部門通過網站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自治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在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回響:
1.因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受災區域旗縣(市、區)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高;
6.符合啟動Ⅱ級回響條件的其他情形。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自治區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回響建議,自治區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回響,並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
5.2.3 回響措施
啟動自治區Ⅱ級應急回響後,自治區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1)自治區減災委主任或委託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召開會商會,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盟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救災支持措施。
(2)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以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重點涉災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4)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森林消防總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做好搶險救援救災準備。
(5)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1)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2)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森林消防總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3)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
自治區航空應急救援力量根據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4)自治區公安廳組織受災地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
協助組織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5)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
(6)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資金安排建議緊急下達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7)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出庫準備,並配合物資接收方做好物資調運。必要時,向國家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
(8)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組織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9)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儘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10)自治區農牧廳組織做好水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11)自治區民政廳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2)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3)自治區婦聯組織受災地區婦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
童安置服務工作。
(14)內蒙古銀保監局組織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15)自治區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1)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2)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
(3)內蒙古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4)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5)自治區水利廳組織做好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調水等工作。
(6)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鑑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1)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2)自治區相關涉災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
處理工作,並及時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通報。
(3)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或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1)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盟市或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呼籲社會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區救災捐贈款物;會同自治區民政廳、團委等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志願者,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後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2)自治區黨委外事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
(3)自治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信息發布工作
(1)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組織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2)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等部門通過網站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自治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在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回響:
1.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受災區域旗縣(市、區)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較高;
6.符合啟動Ⅲ級回響條件的其他情形。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Ⅲ級回響,並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
5.3.3 回響措施
啟動自治區Ⅲ級應急回響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組織自治區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盟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應急管理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
3.派出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或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及時掌握災情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受災盟市、旗縣(市、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並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後,指導受災盟市、旗縣(市、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自治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在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回響:
1.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受災區域旗縣(市、區)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引起社會關注;
6.符合啟動Ⅳ級回響條件的其他情形。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委託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5.4.3 回響措施
啟動自治區Ⅳ級應急回響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於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應急管理部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
3.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或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及時掌握災情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自治區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6.根據受災盟市、旗縣(市、區)申請,給予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自治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5.5.1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5.2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6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提出停止回響的建議,按照啟動回響的審批程式終止回響。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資金安排建議及時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過渡期救助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實,定期通報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監督檢查過渡期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等情況。
6.1.4 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各級工會、團委、婦聯及慈善團體積極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開始,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難及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於10月15日前報盟市應急管理局。盟市應急管理局接到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的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0日前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賬》,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2.2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及時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及時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報送安排受災民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請示。
6.2.3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根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盟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向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財政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區冬春救助工作績效。
6.2.4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途徑解決。積極發揮自然災害中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科學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
6.3.1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根據盟市應急管理局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並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收到受災盟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後,根據評估小組對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的結果,按照自治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財政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收到盟市應急管理局上報的恢復重建績效評估後,通過組織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評估。
6.3.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評估、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6.3.5 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規定,合理安排自治區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切實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7.1.2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7.1.3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財政廳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和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自治區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就近高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庫,設立區域性物資投放點。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需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7.2.3 嚴格執行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健全全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更新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保障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內蒙古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路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自治區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盟市、旗縣(市、區)加強應急信息網路建設,形成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救災通信網路,確保自治區和各盟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建立災情信息共享平台,實現災情信息共享。
7.4 設備設施保障
7.4.1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災核災、交通、通信等設備。
7.4.2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現狀條件評估結果,利用學校、公園、廣場、體育場館、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築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災情發生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範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秩序。
7.5 醫療衛生保障
7.5.1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自治區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及時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7.5.2 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7.6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7.6.1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部門應當確保救災人員和受到災害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應急救災期間,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應優先通行,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設施受損時,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6.2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受災地區可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災區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可徵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設備、場地,確保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7.6.3 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工作。視情制定災區應急狀況下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管制措施,有效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7.7 人力資源保障
7.7.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發揮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的突擊隊作用,設立區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7.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牧、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7.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覆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8 社會動員保障
7.8.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民生保障機制,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防範、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巨災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進公共安全救助保險工作。保險企業要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提高理賠時效。
7.8.3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7.8.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農牧、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9.2 自治區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7.9.3 內蒙古氣象局做好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系統穩定運行,各涉災部門通過系統及時向各級責任人和社會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7.9.4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供災區地理資料、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空間分析等應急保障,為災情研判等提供支撐。
7.9.5 自治區水利廳及時提供全區水文監測數據,災害發生後及時開展水文測報及水旱災害水文調查工作。
7.10 宣傳和培訓
7.10.1 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和平台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世界氣象日”“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旗縣(市、區)、示範社區建設。
7.10.2 組織開展對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 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8.2 預案演練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應當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內政辦字〔2017〕19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將《預案》解讀如下:
一、《預案》修訂的意義
(一)適應新時代新的形勢任務的需要。黨的十九大作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科學論斷,對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做好新時代災害救助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為進一步適應新時代新的形勢和任務、更好滿足受災民眾救助的期待和需求,需要調整自治區層面應對重大災害的程式和措施。
(二)完善部門分工配合、協同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的需要。自治區機構改革後,部分部門和單位在災害救助方面的職責發生了變化,需要根據機構改革後職能調整要求,對自治區層面重大災害救助的工作機制、職責分工做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三)經濟社會發展給救災工作帶來了新變化。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強化災害風險管理,統籌推進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全社會抵禦和應對災害的能力不斷提高,同等強度自然災害造成的緊急轉移安置人員、倒損房屋數量等呈明顯下降趨勢,這些新變化也要求我們調整預案啟動條件和處置措施。
二、《預案》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版《預案》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了完善:
(一)進一步完善了組織指揮體系。《預案》明確自治區減災委為全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承擔自治區減災委日常工作。進一步健全了自治區Ⅰ、Ⅱ級應急回響的指揮體系,明確了啟動自治區級Ⅰ、Ⅱ級應急回響後,自治區減災委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自治區救災應急指揮部。根據歷年應對自然災害工作的實踐,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災情信息管理、搶險救援、生產生活救助、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接收捐贈和新聞宣傳等8個工作組。
(二)進一步融入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運作模式。加強救災工作與災害防範工作銜接,將原《預案》中設定的災害預警回響改為災害救助準備,細化了重特大自然災害風險防範相關要求和措施。
(三)進一步調整最佳化分級回響啟動條件。根據近年來全區發生的自然災害統計情況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等級條件標準,《預案》調整最佳化了分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一是酌情降低了因災死亡人口數、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人數、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間數等指標設定。旱災啟動回響的條件由需政府救助人數,調整為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牧業人口比例;二是將災害對民眾生產生活、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以及符合啟動回響的其他情形,增設為《預案》相應級別回響的啟動條件,以便更好滿足受災民眾救助需求;三是對應急回響啟動程式進行了調整,對啟動條件調整、回響終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應急回響工作機制和具體措施。根據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需要,以職責確定工作部門和單位,調整和更新自治區應急回響工作機制和任務承擔單位。加強自治區層面統籌指導支持,進一步細化完善各部門、各層級、各階段的回響措施,充實完善了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保障措施等工作內容,增強《預案》的可操作性。
(五)對有關稱謂和文字表述進行調整。根據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相應調整了部分任務承擔部門的名稱。根據有關規定和行文習慣,對原《預案》中有關專業術語和文字表述進行修改和完善。
三、《預案》實施中需關注的有關事項
一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預案》,熟悉《預案》的相關內容和環節,並在工作中加以對照落實。
二是各盟市要結合本地災情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需求,做好本級預案修訂工作,確保與自治區預案有序銜接,切實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救災工作實際,針對潛在災害風險和區域災害特點,因地制宜,適時組織開展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四是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統計災情,做好災情會商評估,按照本級預案規定啟動程式和條件,及時啟動相應等級應急回響,落實災害救助主體責任,統籌做好災害救助各環節工作,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和災區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