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2〕4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預案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2.2 盟市、旗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 監測預報預警
3.1 監測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準備
3.3 預防預警行動
4 應急回響
4.1 總體要求
4.2 防汛Ⅳ級應急回響
4.3 防汛Ⅲ級應急回響
4.4 防汛Ⅱ級應急回響
4.5 防汛Ⅰ級應急回響
4.6 抗旱Ⅳ級應急回響
4.7 抗旱Ⅲ級應急回響
4.8 抗旱Ⅱ級應急回響
4.9 抗旱Ⅰ級應急回響
4.10 應急回響調整
5 搶險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開展
5.4 救援實施
5.5 情景構建
5.6 救援結束
6 後期處置
6.1 災害救助
6.2 恢復重建
6.3 社會捐贈
6.4 災害保險
6.5 評估總結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資金保障
7.4 技術保障
7.5 人員轉移保障
7.6 綜合保障
8 附則
8.1 宣傳培訓演練
8.2 責任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8.4 預案解釋
8.5 預案執行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進一步完善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科學、有序、高效防禦水旱災害,實現防禦和搶險救援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最大限度降低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障,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防洪標準》《乾旱災害等級》《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範》《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城市防洪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管轄區域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洪澇災害、凌汛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城市內澇、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泰民安的社會環境作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不發生群死群傷事故作為基本標準,最大程度地減少洪澇災害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2.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堅持黨委領導,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要求,建立健全屬地管理為主、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條塊結合的防禦體系。
3.堅持問題導向、務實管用。深刻汲取鄭州“7·20”特大暴雨洪澇災害教訓,對標國務院調查報告要求,針對當前防汛救災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項,切實增強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堅持協調聯動、科學高效。建立“部門預警、率先回響,統一指揮、共同應對,避險為要、專班處置”的搶險救災應急聯動機制,強化預報、預判、預警、預案、預演工作落實。加強部門、區域協調聯動,形成功能齊全、反應敏捷、協同有序、運轉高效的處置機制,做到快速回響、科學處置、有效應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防指)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統一指揮、組織、協調、調度全區水旱災害的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防辦,設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承擔自治區防指日常工作。自治區防辦主任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擔任,副主任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分管副廳長擔任。
2.1.1 自治區防指組織機構
總指揮: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
常務副總指揮: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常務副主席
副總指揮:自治區分管副主席
內蒙古軍區副司令員
武警內蒙古總隊司令員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
自治區水利廳廳長
內蒙古氣象局局長
秘 書 長: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分管副廳長
副秘書長:內蒙古氣象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牧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廳、廣播電視局、能源局、林業和草原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內蒙古氣象局、內蒙古水文水資源中心、內蒙古通信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內蒙古安全監督管理局、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內蒙古總隊、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公司、中國石油內蒙古銷售公司。
2.1.2 自治區防指職責
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積極推進各級防指深入開展防汛抗旱應急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統一權威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貫徹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防總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組織領導全區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制定自治區級有關政策、制度等,及時掌握全區雨情、水情、險情、汛情、災情,統一領導指揮、組織協調重大、特別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具體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指令。
2.推動出台自治區防汛抗旱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定自治區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
3.負責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
4.負責自治區防汛抗旱隊伍建設和物資儲備以及自治區級防汛抗旱隊伍和物資的調配。
5.組織協調指導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6.負責確定進入汛期和結束汛期的時間。
7.負責汛情、旱情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8.承擔自治區防汛抗旱宣傳、培訓、演練工作。
9.承擔重大水旱災害調查評估的組織指導工作。
10.參與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使用。
11.負責與黃河流域、海河流域、松遼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協調、聯絡工作。
2.1.3 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宣傳、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發生災情的地方和相關部門做好新聞發布和輿情引導調控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積極開展防汛抗旱知識普及和公益宣傳;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積極爭取防災減災救災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負責全區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擬定價格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部門、指導相關單位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承擔自治區防辦職責,負責自治區防指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全區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信息;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下達指令調撥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分配各類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開展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汛期加強對礦山、尾礦壩及其他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全區水旱災害防禦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水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編制管轄範圍內重要防洪工程防禦洪水方案(含超標準洪水防禦方案),制定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庫、主要防洪河道、蓄滯洪區、重點水閘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保證任務;負責水情旱情汛情監測預報預警及發布、水工程調度、抗禦旱災調度、應急水量調度、水旱災害防治工程建設等,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指導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開展汛期巡查,及時採取搶護措施並報告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氣象局等單位在預報發生大洪水或突發險情時開展防洪會商;按照自治區防指工作部署,協助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開展險情處置;組織實施山洪災害防治和水利水毀工程修復工作;負責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指導水旱災害防禦隊伍建設與管理;承擔黃河內蒙古段凌情預測預報和工程的調度運用工作;配合自治區防指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清除河道、湖泊、蓄滯洪區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自治區教育廳:指導監督各級教育部門開展學生避險轉移和水旱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和培訓演練,做好校舍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維護工作,提前組織受威脅區、危險區師生轉移並妥善安置,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有關應急產品的生產組織,實施製造業節水改造;指導督促工業企業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指導屬地公安機關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援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城鄉供水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有關地方、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加強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因降雨、颱風等引發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負責籌措、管理防汛搶險救援資金;負責自治區級防汛抗旱相關資金保障工作,會同防汛抗旱業務部門積極爭取中央救災資金支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協同做好地質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區城鎮排水防澇工作;指導做好城鎮排水防澇、城市供水工程設施等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指導城鎮防汛排澇搶險及應急供水工作;指導建築企業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的安全性鑑定、修復;指導監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運輸保障,協調解決交通運輸保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所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搶修等工作,維護公共運輸運營秩序,及時調配道路客運城市公交運力,妥善疏導滯留旅客;協調有關單位落實防汛抗旱物資及緊急避險人員運輸車輛的儲備、調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揮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公路暢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做好因強降雨等災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農牧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農牧業災情,提出農牧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牧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盟市、旗縣(市、區)做好農業抗旱和農田排澇工作。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監督管理漁政漁業安全生產,組織水產抗災和恢復工作;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畜產品生產和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監督農畜產品防疫檢疫有關工作;負責及時收集、報送因水旱災害等造成的農牧業災情信息;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加強對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和分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督導各旅行社、A級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落實汛期安全防範、轉移避險、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團隊旅遊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災害發生後,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調派醫療衛生救援力量支援災區,參與救治傷員,預防控制傳染病發生和流行;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廣播電視局:加大免費播發防汛抗旱公益廣告和防汛抗旱的宣傳報導工作力度,負責組織各級廣播、電視等媒體開展防汛抗旱知識宣傳,及時準確報導經指揮部審定的汛情、災情和各地防汛動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能源局: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搶險期間能源的供應管理;負責大中型煤礦企業的防汛抗旱工作;統一協調防汛、搶險、救災的電力供應;督促煤礦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涉河涉水項目防洪影響評價、修編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組織煤礦企業參與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指導各地區林區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反映林業和草原旱澇等災害情況;組織指導全區自然保護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自治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組織實施自治區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蒙古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預測預報預警信息的製作和統一發布工作;負責提供農牧業旱澇信息和旱情監測信息,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信息支撐;統籌規劃並指導監督全區氣象監測預警設施建設;負責暴雨災害氣象風險預測、分析、評估,為防洪搶險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汛期、凌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並向自治區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水文水資源中心:負責自治區內大江大河和水庫的雨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傳輸和水文情報預報,並向自治區防指和防凌前線指揮部提供水文情報預報信息;負責開展洪水調查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根據汛情需要,負責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援現場公網通信;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內蒙古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各民用機場及設施的防洪(防凌)安全;協調運力,保障防汛防凌抗旱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為緊急搶險和危險地區人員救助及時提供所需航空運輸保障;負責防凌期間凌情偵查直升機飛行保障工作;督導轄區民航單位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聯繫協調中國人民解放軍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全區兵力抗洪搶險;組織參與破冰和炸冰任務,協助防凌前線指揮部做好氣墊船炸冰有關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武警內蒙古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防汛抗旱、抗洪搶險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治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根據預案內容,結合實際汛情情況適時組織力量進行防汛前置備勤並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所屬轄區鐵路防洪保全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對所轄鐵路工程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進行管理,責成建設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的礙洪設施;組織運力運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員、物資及設備;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公司:負責協調、安排所轄水電站的運行管理;對自治區防指防洪調度命令進行具體實施;保障防汛抗旱應急工作以及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中國石油內蒙古銷售公司:負責保障防汛抗旱的油料供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各成員單位根據本行業特點做好防汛抗旱應急值班工作,並於每年汛前將值班室電話報送自治區防辦。
必要時,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可以提請自治區防辦以自治區防指名義部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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