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辦法
(1993年8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9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可以依法分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自治區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條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堅持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並重,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和生態環境用水,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增加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加強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資源保護工作,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樹立並增強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單位應當加強對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宣傳。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資源、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八條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工作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水資源規劃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綜合規劃,對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作出總體部署,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黃河幹流寧夏段流域綜合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編制,依法報國務院批准;黃河幹流寧夏段流域專業規劃和黃河一級支流寧夏段流域水資源的區域綜合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跨縣(市、區)河流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批准的水資源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水資源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編制水資源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建設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河道、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報請批准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管理許可權辦理:
(一)在黃河和省際邊界河段上建設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審查並簽署意見;
(二)在黃河寧夏段一級支流上建設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設區的市邊界河流上建設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三)建設小型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將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監測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統一規劃布局水文、水資源監測站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定期發布水資源公報。
有關部門的水質監測數據、資料實行共享。屬於基本水文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其他水文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章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統籌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總量控制、節約用水、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鼓勵和支持收集、開發、利用雨水、微鹹水和再生水。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地表水應當兼顧地區之間的利益,有計畫的建設蓄水工程,充分發揮供水、灌溉、防洪、發電、漁業、航運、旅遊和生態等水資源綜合效益。
開採地下水應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採補平衡,對深層地下水限量開採;在容易發生鹽鹼化的地區,應當採取灌排結合、渠井結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二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取用地表水,建設單位無水使用權指標的,應當通過水使用權轉讓方式解決用水。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其本集體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庫,應當符合所在流域、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
(一)水庫庫容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水庫庫容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上(含一百萬立方米),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落實防汛安全措施,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統一調度。
第四章水資源、水域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維持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二十四條開採地下水應當在水資源勘查評價的基礎上,實行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防止盲目開採和過量開採。
開採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地下水的監測,建立水位、水量、水質等技術資料檔案,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動態情況,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和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下列區域劃定為地下水禁止開採區:
(一)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
(二)地下水缺乏補給來源,並通過替代水源已解決供水的地區;
(三)發生嚴重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地區;
(四)開採地下水可能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或者經國家、自治區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地區。
下列區域劃定為地下水限制開採區:
(一)地下水超采地區;
(二)經國家、自治區批准建立的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
(三)城市集中供水管網覆蓋地區。
第二十六條 取用地下水、建設地源熱泵工程需要鑿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二)具有符合鑿井技術規範的施工方案;
(三)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案;
(四)鑿井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對鑿井和取水進行管理和監督。
取用地下水鑿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井點布局、取水層位施工,並向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鑿井方案,接受監督檢查。鑿井工程竣工後,應當將鑿井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報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利用地源熱泵技術應當取用淺層地下水,抽灌水保持采灌平衡,防止水體污染,並按照規定進行監測。
地下水抽出量大於灌入量的,井權人應當採取措施,達到采灌平衡。
第二十九條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出水量異常、水質惡化的取水井,井權人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鑑定;未作鑑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鑑定,鑑定費用由井權人承擔。
經鑑定失去使用價值的水井,井權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派人現場監督指導下封填。
第三十條因開採礦藏疏乾排水或者建設工程施工降水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按照批准的疏乾排水和施工降水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擴大疏乾排水區域和施工降水深度。
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地下水監測,並採取措施,保護水資源不受污染和破壞。
因疏乾排水、施工降水或者過度開採等活動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體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跨設區的市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管水庫、人工水道和跨縣(市、區)區域的河道、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區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河流、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區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進行監測;水功能區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出現區域地下水位下降的,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時採取治理措施;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污染物、建設對水源污染嚴重的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飲用水水量、水質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制定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建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飲用水水資源管理,進行動態監測,保護飲用水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飲用水污染。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湖泊、水庫、渠道、溝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進行審批,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的設定,依照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進行審查;
(二)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但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口設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查;
(三)其他排污口設定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五章水資源配置和節約用水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水資源的巨觀調配。
自治區、跨設區的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設區的市、縣(市、區)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七條水量分配與調度應當遵循水權管理、統一分配、統一調度的原則。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年度水量統一分配與調度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跨設區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制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跨縣(市、區)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縣級人民政府制訂,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條直接從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取得取水權,並繳納水資源費。但農業灌溉以及農民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開採已探明的地熱水、礦泉水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初審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量開採。
第三十九條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應當按照地下水高於地表水,地下水超採區高於一般地區,生產經營取水高於生活、環境取水的原則確定。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水資源費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徵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按照要求提供有關取水統計資料,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四十一條直接從河道、湖泊、水庫、溝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應當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單位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取水許可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
建設單位未提交取水許可申請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查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批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第四十二條水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採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方式,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民辦民營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使用權分配和轉讓制度,最佳化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利工程的節水改造,健全節水配套設施,推廣節水栽培技術和節水灌溉,發展節水型農業和生態農業。
第四十五條工業企業應當採用節水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改進節約用水技術,推行清潔生產,採用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設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對污水處理的資金投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鼓勵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程施工等利用再生水。
第四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有節約用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節水設施竣工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項目未安裝、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第四十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的水價調控機制,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第六章水事糾紛的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水事糾紛。
水事糾紛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解本鄉鎮的水事糾紛,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水事糾紛。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政監督檢查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實施水政監督檢查。
水政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工程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批准的水資源規劃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取水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的;
(三)拒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調度預案和調度命令的;
(四)不按規定收繳或者截留、挪用、貪污水資源費的;
(五)不按規定許可權發放取水許可證、收取水資源費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庫、渠道、溝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
(二)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鑿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封填,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鑿井工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地源熱泵技術取用地下水,回水水質、水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鑿井或者取水批准檔案、取水許可證的,批准檔案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
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繳水資源費,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取水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提供有關取用水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報告
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今年(2008年)監督工作計畫,9月12日至16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了以王儒貴副主任為組長,五位人大常委會委員為成員的執法檢查組,赴吳忠、固原兩市對《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執法檢查,實地察看了中部乾旱帶和中南部城鄉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現場及運行情況、節水農業、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情況,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9月16日召開了座談會,聽取了自治區水利、發改、環保、國土、住建、衛生等部門執行《實施辦法》情況匯報,交流有關情況。現將本次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辦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2008年9月19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實施辦法》的修訂。《實施辦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實施辦法》賦予的職能,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工程和水環境安全,促進了我區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一)推動了節水型社會建設,保障了自治區供水安全。我區是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人均當地水資源量180立方米,僅為全國的1/12,黃河流域的1/3。計入黃河幹流地表水可利用量,全區水資源人均可利用量不足全國平均值的1/3。因此,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高效利用是事關全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為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出台了《寧夏節約用水條例》、修訂了《實施辦法》,使我區節水型社會建設有法可依。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此為依據,發布了《寧夏黃河水資源縣級初始水權分配方案》、《寧夏黃河水權轉換實施意見》、《水權轉換實施細則》、《水權轉換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等檔案,率先在黃河流域將國家分配的黃河水權細化到灌區和市縣,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2013年,將國家分配給我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取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三條紅線”控制指標分解到各市、縣(區),建立了區、市、縣三級指標體系。在明晰初始水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開展水權有償轉換試點工作,逐步建立並完善了水權市場,促進水權流轉,使水權轉換工作有章可循,規範管理,在不增加用水總量的前提下,解決了工業用水問題。同時狠抓各行業節水,制定農業、工業、城市用水定額。圍繞農業節水,積極調整農業種植結構,以設施農業、集雨補灌旱作節水農業、揚黃高效節水農業為主,減少高耗水作物種植面積;圍繞工業節水,加強企業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圍繞城市節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推廣普及節水器具,強化公共用水管理。銀川市率先實行階梯式水價,普及IC卡水錶,建成國家級節水型城市並通過復檢。2011年,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順利通過國家驗收,2013年我區被授予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示範區。
(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保證了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實施辦法》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建立節水型社會和支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對加強水資源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作出了詳細規定。2008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先後出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黃河寧夏段水量調度管理實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論證管理實施辦法》等規章,進一步加強了黃河幹流寧夏段和支流水量的統一調度,在用水短缺的情況下,滿足了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和農業、工業、生態用水,實現了黃河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按照《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徵收水資源費,加大了水資源費徵收力度,擴大水資源費徵收範圍,全面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積極糾正不合理的取水方式,在全區範圍內開展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使城市中水、礦井疏乾水、雨洪水等非常規水源以及淺層地下水和地表水得到綜合、科學、有效利用,保障了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積極推進水務體制改革,率先在全國省區中實現全部市縣組建水務局,成立寧東、六盤山等六大水務公司,原州、中寧等縣區和寧東能源基地實現了水務一體化管理;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全力推進水管單位“收支兩條線”,水管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引黃灌區全面建立了“農民+用水協會+水管單位”三位一體的水管體制,初步構建了全區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加大地下水資源保護力度,完成地下水超採區劃定。建立了寧夏地下水動態監測站,為地下水資源、地下水質量評價和地下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提供了科學依據。強化預防監督管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時”制度有效落實,人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十一五”期間,完成水土流失治理5158平方公里,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得到了水利部的肯定。
(三)堅持以綜合治理為根本,著力改善水生態環境。自治區人民政府不斷加大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工作力度,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增加人工降水。2008年以來,全區人工影響天氣年平均增加降水約11.7億立方米,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利用雨洪水和原有湖泊濕地資源,建成愛伊河、星海湖以及吳忠、中衛、固原等城市水系工程,改善了人居環境,提升了城市形象和品位。開展全區入河排污口普查,嚴格排污口的行政審批,2008年以來,改造關停小火電機組740MW和全部年產10萬噸以下小煤礦,關閉小型造紙、煉油、澱粉企業1900餘家,淘汰煉鐵落後產能115萬噸、煉焦481.6萬噸、水泥475萬噸,建成污水處理廠25座,率先在西北地區縣縣建成污水處理廠。全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能力達到98.5萬立方米/日,主要城市污水處理率由40%提高到74%,主要排水溝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年均濃度連年下降,全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黃河幹流寧夏段連續6年保持Ⅲ類良好水質,水污染物超標排放得到遏制,水生態環境逐年好轉。
(四)加強水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不斷提高水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支撐能力。水資源規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管理的基本依據,也是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分析的基礎。按照全區總體規劃,我區編制完成了《寧夏“十二五”水利發展規劃》、《寧夏中南部百萬畝庫井灌區高效節水改造和產業發展規劃》、《寧夏城市節水規劃》等專項規劃。目前,正在編制《寧夏引黃灌區特色農業高效節水灌溉發展規劃》、《寧夏引黃灌區水資源及灌溉保障調蓄工程規劃》等專項規劃。深入開展水資源總體評價、科學調配、高效利用等重大問題研究,引導水利事業科學、有序、健康發展。搶抓國家加快水利事業發展的有利時機,強力抓好項目帶動戰略。爭取國家批覆了寧夏中南部城鄉飲水安全水源工程、寧夏中部乾旱帶人飲工程、寧夏中部乾旱帶高效節水補灌等一批重大民生水利工程。爭取國家將固海、南山台子等4處揚水泵站納入《全國大型泵站更新改造規劃》,將原州區、西吉等6縣區納入國家水土保持坡耕地治理規劃,將全區19座大中型病險水閘,81座中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69條中小河流治理一併納入《全國中小河流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禦和綜合治理總體規劃》,這些國家批覆和納入規劃的項目已全部獲得國家支持並開工建設。
(五)加大宣傳,依法治水的社會氛圍日漸形成。宣傳和普及水法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基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充分利用每年“世界水日”、“中國水周”、“法制宣傳日”等,集中開展宣傳活動。圍繞主題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水法規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廣場啟動、送戲下鄉、集中宣講等各種形式,採取製作展板、懸掛橫幅、發放資料等多種方式,深入村鎮集市、工廠、學校、社區,開展法制宣傳;自治區水利廳多次舉辦由各市縣水務(水利)局、直屬各單位參加的水法規培訓班,並下發了領導幹部學法用法通知,把學法用法納入年度工作考核。2008年以來,全區累計投入宣傳經費500多萬元,共發放宣傳材料近200餘萬份,舉辦各類講座、報告會100餘場次,為《實施辦法》的全面貫徹實施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年來,在全區用水需求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全區用水總量比2008年減少5.1億立方米,引黃耗水量連續4年不超過國家分配指標。引黃灌溉水利用係數由2008年的0.41提高到2012年的0.45,農業用水量占全區總用水量的比例由93.2%下降到89.4%;萬元GDP用水量由675立方米下降到298立方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由68立方米下降到55立方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障了生態移民、寧東能源基地以及賀蘭山葡萄長廊等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以有限的水資源支撐了全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水資源嚴重短缺不適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依賴國家限量分配的黃河水。而近年來,受氣候變化影響,黃河來水呈逐年減少趨勢,水資源出現了嚴重短缺。“十二五”時期,自治區實施沿黃經濟區建設和百萬貧困人口扶貧攻堅“兩大戰略”,國家批准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和銀川綜合保稅區“兩區”建設,工業化、城市化和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進程加快,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及生態用水需求快速增加,水資源供需矛盾將進一步加劇。
(二)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穩定投入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節水型社會建設資金還沒有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大規模推廣節水技術、普及節水器具、全面創建各類節水型載體、建設節水型示範縣缺乏專項資金,各級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機構開展工作的經費缺乏穩定保障。由於長期資金投入不足,全區水利設施薄弱,工程老化失修嚴重。黃河幹流的治理程度僅40%左右,還有近40條2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沒有治理,200平方公里以下的山洪溝基本沒有開展過系統治理,自流灌區骨幹渠道砌護率僅為28%,支斗農渠砌護率為50%左右,渠系建築物損壞率達34%以上,農田水利配套設施較差,部分揚黃工程設備超齡期運行,存在安全隱患。
(三)水資源粗放式利用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用水效率不高、工業“三高兩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水平、低效益)比重偏大、水污染物排放壓力大等特徵明顯。全區農業取用水量占全區總量的89.4%,遠高於全國62.8%的比例。農業灌溉水利用係數只有0.45,低於全國平均水平6個百分點,低於已開發國家25個百分點;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已開發國家19個百分點,中水回用率低於已開發國家40個百分點;全區水土流失面積3.68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71.1%,目前還有近2萬平方公里亟待治理,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放強度是西北地區的1.7倍、全國平均水平的2.5倍。水功能區達標率僅為61%;萬元GDP用水量為全國平均水平的2.3倍,經濟成長的水資源代價依然很大。
三、對進一步貫徹實施《實施辦法》的幾點建議
(一)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快轉變傳統用水方式。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推進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通過取水總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管理,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在取水總量方面,嚴格遵循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的原則,嚴格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加強計畫用水、水資源統一配置和調度,將全區取水量控制在國家分配的指標以內;在用水效率控制方面,嚴格遵循先節水後用水的原則,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切實轉變用水方式;在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方面,嚴格遵循先治污後通水、先環保後用水的原則。要加強水功能區水質和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加強對重要引水河道和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管理,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確保公眾飲水安全。
(二)厲行各行業節約用水,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自治區人民政府應進一步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將節水型社會建設責任與實際效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幹部考核體系中,建立健全水資源節約行政首長負責制,著力強化政府在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的主導作用。堅持以推進用水效率為目的,加快形成整體節水效益。調整作物種植結構,堅持“以水定產”,壓減高耗水作物規模,加快推進農業節水示範區建設,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積極推廣旱作農業節水技術;積極推廣工業節水技術,發展節水型工業,推進工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強化公共用水管理,加大節水器具普及力度,提高城市節水水平。
(三)以水資源保護和高效利用為重點,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資金投入長效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和人工影響天氣投入機制,將水利執法能力建設、水資源管理、地方氣象事業運行經費納入各級財政,保障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要加強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重點用於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水資源監測計量設施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套用、水生態修復、地下水水資源勘察與保護、執法監督等工作。應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我區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緊盯國家巨觀政策和投資動向,以投資的快速增長推動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繼續深入開展宣傳活動,完善相關法規及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大對《實施辦法》的宣傳貫徹力度,在全社會大力倡導科學節約用水生產和生活方式,不斷提高公眾的水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意識。特別是要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廣大青少年中廣泛開展節水教育,樹立節水觀念,營造全民節水的社會氛圍。要進一步完善我區水資源管理法律制度,建議早日制定《寧夏水資源管理條例》,加快《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修訂,研究制定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推進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管理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等配套法規體系建設,保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