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4月18日印發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規發〔2023〕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徵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熱和礦泉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第五條  水資源適用稅額標準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其他取用水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標準詳見《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第六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實際取水量×(1-合理損耗率)×適用稅額,我區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合理損耗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條  水力發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九條  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特種行業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
第十條  疏乾排水按照排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回收利用疏乾排水按0.05元/立方米計征水資源稅;疏乾排水直接外排視同取用地下水,按地下水公共管網覆蓋外分類標準計征水資源稅。
前款所稱疏乾排水,是指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湧水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地源熱泵按照取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地源熱泵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1元/立方米計征水資源稅。未回灌部分,按地下水公共管網覆蓋外分類標準計征水資源稅。
前款所稱地源熱泵是指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進行熱能交換後再通過回灌井返回地下。
第十二條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部分,從低確定稅額。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用水。農業生產取用水限額標準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從低確定稅額。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條 對石油開採鑿井過程取用地下水,有計量設施的以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無計量設施的以井深1米耗水1立方米,按分類標準一次性計征水資源稅。
第十五條  對納稅人超計畫(定額)取用水的,在稅額標準基礎上加征。超出計畫(定額)2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稅額標準的200%徵收;超出計畫(定額)20%(含20%)不足40%的,超出部分按稅額標準的300%徵收;超出計畫(定額)40%及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稅額標準的400%徵收。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對地下水超採區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水資源稅徵收分類標準基礎上加1倍計征,嚴重超採區加2倍計征。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徵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八條  水資源稅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九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二十條  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實際取用水量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寧夏區稅務局決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用水量、超計畫(定額)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按季度送交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實際用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徵收水資源稅,並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信息按季度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稅務機關按季度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裝置質量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依照相關規定按取水設施24小時連續最大取水量為標準徵收。
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稅務機關根據核定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第二十四條  水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寧夏區稅務局、自治區水利廳聯合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資源稅統一在取水環節徵收。各地不得因本次改革試點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第二十六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資源稅全部歸屬自治區級收入。為確保各市、縣(區)既得利益不受影響,對因此而減少的財政收入由自治區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當地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1日。2017年12月27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寧政辦發〔2017〕21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