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調蓄水池安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調蓄水池管理,確保調蓄水池安全運行,發揮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工程管理條例》,參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寧夏中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導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自治區調蓄水池管理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調蓄水池安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調蓄水池安全運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水務局,廳屬有關單位、機關各處室,寧西供水公司:
《寧夏回族自治區調蓄水池安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水利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2022年11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調蓄水池管理,確保調蓄水池安全運行,發揮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工程管理條例》,參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寧夏中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導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自治區調蓄水池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調蓄水池,是指人工修建,採取注入方式蓄水,承擔農田灌溉、城鄉供水功能的蓄水工程設施(不含水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新建成以及已建投入運行的調蓄水池的登記、管理工作。其他行業、企業、個人投資建設運行的各類調蓄水池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調蓄水池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辦理移交手續後投入正常使用。
第五條 調蓄水池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運行管理單位應足額落實管理人員和管護經費,加強日常運行管理。
第六條 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工程管理條例》,按照“安全可靠、規範管理”的原則,依法依規劃定調蓄水池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在調蓄水池(含附屬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四水四定”原則,按照“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要求,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指導運行管理單位制定蓄水計畫,定期開展取用水檢查。水管單位和供水企業應嚴格落實計畫用水。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調蓄水池,嚴禁配水蓄水供水。
第二章 管護職責
第八條 調蓄水池按照管理權屬進行管理,取得調蓄水池工程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是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蓄水池工程的統一監管,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指導開展相關技術工作。
第十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落實好管理人員,組織制定並落實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組織開展登記管理,申請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加強安全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參照水利部《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監督檢查辦法》及《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小型水庫防汛“三個責任人”履職手冊(試行)和小型水庫防汛“三個重點環節”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的規定,調蓄水池建立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三個責任人”制度。
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調蓄水池,行政責任人由有管轄權的調蓄水池所在地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調蓄水池,行政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履行行政管理職責,負責統一指揮調蓄水池安全運行管理工作。
技術責任人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技術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制定調蓄水池安全管理相關制度,指導落實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
巡查責任人由運行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開展工程日常巡查、維修養護、運行監測、調度值班等工作。
第十二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在調蓄水池醒目位置設立永久性公示牌,公布“三個責任人”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等,接受社會監督,方便公眾及時報告險情。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 調蓄水池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登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調蓄水池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沒有專管機構的調蓄水池,由鄉鎮水利站組織開展申報登記。其中:
調蓄水池庫容在1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調蓄水池庫容在1萬立方米(含)以上、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調蓄水池庫容在10萬立方米(含)以上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後報自治區水利廳備案。
第十四條 新建成的調蓄水池,應在蓄水試運行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登記;已建成運行的調蓄水池,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登記。逾期不登記造成運行事故的,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登記數據和情況應實事求是、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調蓄水池應當按期登記,建立技術檔案,並對登記事項進行覆核和檢查,每隔5年對登記事項普遍複查一次。
第十六條 調蓄水池完成改(擴)建、經批准升(降)級、性質(功能)及隸屬關係等發生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
第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按照各自許可權向運行管理單位核發取水許可證,按照用水權確權情況,統一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統一水量調度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按照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創建要求,全面加強調蓄水池標準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提升運行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在管理範圍設立調蓄水池警示標誌、界樁和防護欄,實施封閉管理。對壩體高填方段落、重要建築物等關鍵部位,應設定必要的視頻安防、變形觀測等安全監測設施,提高安全運行風險預警預判能力。
第二十條 調蓄水池運行期間,應加強日常巡查檢查,重點檢查水位、滲流和主要建築物工況等,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發現問題立即上報,及早消除隱患。
第二十一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制定應急保灌(供)預案,建立險情通報和應急處置機制。落實應急搶險物資、隊伍,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做到遇險處置得當、及時化解風險。
第二十二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加強汛期安全管理,服從防汛抗旱統一調度,落實值班駐守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巡視檢查和安全觀測,及早發現險情,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加強信息報送和數據共享,對蓄水情況、運行情況等信息及時上報縣級水行政部門。出現險情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上報市水務局和自治區水利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調蓄水池監督檢查,及時掌握轄區內調蓄水池總體安全情況,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運行管理單位制定整改措施、逐項落實整改到位,並組織驗收銷號。
第二十五條 運行管理單位每次蓄水前後、蓄水初期組織開展一次安全運行排查,建立問題台賬,逐項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第二十六條 參照《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調蓄水池實行安全鑑定制度。主管部門或運行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安全鑑定工作。對全挖方的調蓄水池,可簡化安全鑑定程式,定期組織安全評價(評估),確保全全運行。
第二十七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安全鑑定工作,報送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鑑定、評價(評估)成果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首次安全鑑定(評價)應當在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竣工驗收後5年內進行,以後每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現影響安全運行的,應當組織專門的安全鑑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蓄水池安全鑑定結果,多方籌集資金,及時組織對病險調蓄水池開展除險加固。未按要求進行除險加固的禁止運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調蓄水池運行管理相關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