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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定義與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境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認定需要採取應急措施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應對工作。
因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核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主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我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與我省其他領域專項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其下級預案包括市、縣級政府和省、市、縣級有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省政府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超出事發地市級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省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必要時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是省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省指揮部總指揮視情況指定。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單位職責,牽頭或參與工作組相關工作。各地組織指揮機構和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國家已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指導、協調工作組的,省指揮部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的領導或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2 市、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
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跨市級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市級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再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省政府請示後確定。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存在風險場所的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或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3.2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以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和發布許可權,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執行。
3.2.2 預警信息發布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預警信息處理和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等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收集、分析、研判環境風險信息。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處理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水利調度、自然災害等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處理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並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要及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內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事發地政府要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標誌,加大宣傳力度、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健康防護措施等。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組織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涉及飲用水安全時,做好儲水和啟用預備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資的,相關部門做好物資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監管。
(4)引導輿論。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並做好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提出防範措施建議等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預警的調整、解除和預警信息發布的主體及程式相同。
4 信息處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網際網路、政務值班電話、12345政務熱線、12369生態環境舉報熱線、生態環境微信舉報平台、生態環境線上監測監控設施等多種渠道,加強對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收集和監控。生產安全、社會治安、交通運輸、水利調度、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次生環境污染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相關信息的收集和監控,並及時通報同級或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同時,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隨時核實、補充並報告有關信息。涉及放射源丟失的還應當同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4.2 事件信息核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要立即核實事件的信息來源、發生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因環境污染導致人員傷亡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受體和重要環境監測斷面等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先期處置情況等,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4.3 事件信息報告與通報
4.3.1 事件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式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市級或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在2小時內向本級黨委、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接到報告後要立即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報告省委、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市級或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省生態環境廳接到報告後要立即進行核實,並視情報告省委、省政府。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各級政府接到報告後,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回響級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突發環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金屬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環境事件;
(5)超出事發地市級應對能力,需要大範圍甚至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回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點流域幹流以及丹江口水庫等南水北調工程重要保護目標水質超標的和產生跨省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有可能發展成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的突發環境事件;
(8)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於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要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4.3.2 事件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先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對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當邊報告、邊核實。無法立即核實清楚的,應當先報告,並註明“正在核實中”,同時指定專人跟蹤核實上報。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4.3.3 事件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接到通報的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調查了解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涉及跨省污染的,由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向涉及的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通報有關情況。
5 應急回響
5.1 回響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市級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級政府組織實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根據損失情況、事件發展趨勢等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5.2 回響程式
5.2.1 Ⅰ級、Ⅱ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Ⅰ級或Ⅱ級回響。省指揮部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上報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組織救援工作,並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啟動Ⅰ、Ⅱ級回響應當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加強與事發地市、縣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並按規定上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及時向國務院、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3)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啟動實施具體行動方案,事發地市、縣級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4)組成應急專家組,分析研判情況。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事發地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省指揮部其他組成部門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要求,根據各自職責採取以下行動:
(1)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報告省指揮部。
(2)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指揮部提出請求。
事發地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省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2.2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級政府負責啟動Ⅲ級回響。市級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省生態環境廳為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指導、協調和技術支持,並視情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情況。啟動Ⅲ級回響要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事發地市級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市級政府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2)省生態環境廳保持與事發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調集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必要時,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並為事發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2.3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級政府負責啟動Ⅳ級回響,縣級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省生態環境廳根據事發地政府的需求,提供技術支持。
5.3 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單位要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或在預警行動的基礎上,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先期處置,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同時,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現場污染處置工作。事發地政府要在進行先期處置的同時,組織生態環境、公安、水利、應急等有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肇事者,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參與先期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及時收集、保全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證據。
5.3.2 現場應急處置
根據規定成立的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及各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依法及時公布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劃定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單位和人員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7)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到威脅和可能受到威脅人員的疏散和撤離時間、方式。
(8)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告信息。
5.3.3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以及事發地的水文、氣象、地理環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劃定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及時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轉移受到威脅和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同時,妥善做好轉移人員的醫學救援、生產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救護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組織、指導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療物資,支援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 應急監測、預報、預警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自然生態環境和伽瑪輻射劑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擴散特徵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生態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開展監測,並發布事發地的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信息,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3.6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價格監管。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危害。
5.3.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政府24小時內在官方“兩微一端”(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平台上發布事件信息,並結合事件進展持續公開信息。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或者敏感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政府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事件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負責。宣傳部門、政府新聞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
應當依託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媒介,採取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對事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法處理。
5.3.8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救災物資存放等地點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4 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現場的各專項應急處置工作已無繼續的必要時,由啟動回響的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6 後期工作
6.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要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生態恢復重建和環境修復的依據。
6.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6.3 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發揮環境應急專家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依據本預案,緊密結合本單位、本系統實際和特點,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演練,提高指揮、協調和現場救援能力。市、縣級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7.2 物資與資金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市、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物資、生活必需品等供給。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縣級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通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通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公司保障應急期間通信網路安全暢通。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控,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7.4 處置現場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治安秩序。在環境應急組織機構領導下,事發地公安部門要針對當地社情、民情,加強事發區域治安管理,視現場情況加強治安力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秩序。
7.5 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研發和運用。發揮各級應急指揮技術平台作用,提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等事項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水平。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省生態環境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市、縣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或及時修訂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辦〔2016〕2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