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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範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並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事件中屬於食品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按照《鄭州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鄭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按照《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1.4.1 人民至上,預防為主。強化公共衛生安全觀念,始終把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積極開展衛生應急準備,落實防範措施,做到有備無患。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事件進行分級管理,實行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
1.4.3 平急結合,常備不懈。做好人員、技術、經費、物資、設備等應急儲備,強化培訓演練,提高平急快速轉換能力。
1.4.4 依法管理,科學處置。各級人民政府推動構建系統完備、相互銜接的公共衛生政策制度體系,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規範、依法管理。
1.4.5 聯防聯控,社會參與。建立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區域協作、信息共享的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和社區動員,整合協調社會力量、民間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等,組織開展群防群控。
2 應急組織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建立平急結合運行機制,啟動事件應急回響時,依回響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1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市領導擔任,市衛健委主任協助指揮長和副指揮長開展有關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力量應對處置全市較大級別(Ⅲ級)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迅速果斷做出決策部署。
(2)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組織體系領導以及省衛生健康委指導,與相關省轄市聯繫溝通,通報相關信息。
(3)指導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做好培訓演練、物資儲備、宣傳教育、經費保障等應急準備,並對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與處置的其他相關工作。
2.1.1 市應急指揮部執行機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健委(或獨立設定辦公場所),為市應急指揮部的執行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事務處理工作。負責市應急指揮部應急值守,組織落實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成員單位應對事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開展培訓、應急演練和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監測預警系統和應急指揮管理信息系統,組織開展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收集、分析、上報事件相關信息;召集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2.1.2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政法委、市委外事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衛健委、市退役軍人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醫保局、市園林局、市通管辦、市大數據局、市市場發展中心、市氣象局,市紅十字會,鄭州海關,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監管局,鄭州警備區、武警鄭州支隊,國網鄭州供電公司等組成。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組織,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做好本部門及管轄範圍內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市級單位(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1)。
2.1.3 市應急指揮部工作組。市應急指揮部按照職責分工和協同聯動工作需要成立綜合協調、衛生防治、宣傳、物資保障和社會防控督導等工作組,共同應對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牽頭,市委外事辦,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農委、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大數據局等單位參與。主要職責: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理應急指揮部的公文收文、分發、擬辦、核稿、運轉、印製和歸檔等,負責市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會議的會務組織,建立會商機制,定期召開例會,協調解決具體問題;強化綜合協調、工作統籌;匯總、統計、分析疫情防控數據,研判事件形勢,研究提出防控措施,超前準備工作預案;督促、指導、評估各區縣(市)、各部門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收集、整理、報送工作信息,編寫防控工作動態;做好與省應急指揮機構和其他市(地)的聯絡溝通;聯繫專家諮詢委員會;承擔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衛生防治組。由市衛健委牽頭,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大數據局等參與。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疫情防控、醫療救治等應急預案、技術方案,並督導檢查各級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科學設定監測哨點、監測網路,有序開展疫情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分析評估工作,適時提出監測結果回響處置方案和防控策略調整方案;組織開展預防、報告(網路直報)、標本採集和檢測、醫療救治、疫情處置等工作;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治療”原則,運用大數據、雲平台,發揮“三公一大”多部門聯合流調的工作機制和“1+N”多位一體流調模式,精準高效開展流調溯源工作;負責病人醫療救治監管、看護服務及醫保結算等工作,做好病例病情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置;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進一步加強防控和醫療救治措施的建議。
(3)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參與。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開展宣傳報導;統籌做好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統一做好防控工作信息發布;及時收集、整理、上報輿情監測相關信息,積極正確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澄清、管控各類謠言,依法制止通過網路媒體編造散布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違法行為;指導相關部門宣傳防控知識,提高民眾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4)物資保障組。由市工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審計局,鄭州海關,民航河南監管局,市紅十字會等參與。主要職責:負責統籌防控物資和生活物資(含救災物資)供應保障工作,研究並協調解決保障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物資供需情況,協調應急物資供需、生產、儲備、調配和運輸等事宜;做好防控、醫療救治和轉運的各項服務保障工作;負責社會物資徵用與補償;協調、組織接受有關方面應急捐贈,研究、實施對困難人群的救助。
(5)社會防控督導組。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紀委、市直機關工委、市委社治委、市委網信辦,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大數據局、市市場發展中心,鄭州警備區、武警鄭州支隊和火車站地區、鄭東新區、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等參與。主要職責:負責對社會面進行管控,制定並負責落實城市社區、農村、重點場所、道路交通卡口、交通工具、交通場站、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疫情防控措施;統籌志願者聯防聯控;發揮大數據支撐,參與構建鄭州市疫情防控立體化信息系統並持續完善最佳化,做好重點人員排查、追蹤、監測、居家觀察的管理;依法追蹤密切接觸者,對確診和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採取強制措施;關注事件動態,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行為;對各區縣(市)疫情防控工作開展督導檢查、整改督辦,落實問責和責任追究。
2.2 區縣(市)應急指揮部
各區縣(市)成立由人民政府領導任指揮長的應急指揮部,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部署和指揮協調,與上級應急組織體系建立工作聯繫與信息共享機制;做好事件應急準備、監測預警、預防控制、應急處置、事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2.3 專家諮詢委員會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會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建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應涵蓋應急管理、疾病預防控制、臨床醫學、傳染病、院感控制、中醫藥學、應急救援、實驗室檢測、中毒處置等多方面的專家。市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為較大級別(Ⅲ級)以上事件決策、處置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指導。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
(1)對日常應急準備提出意見建議,參與制訂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2)對事件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和風險評估,提出應對措施意見建議。
(3)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調整、終止及事後評估的意見建議。
(4)對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專家諮詢和技術指導。
(5)承擔應急組織體系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專業技術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包括:疾病預防控制(職業病防治)、醫療救治、院前急救、衛生監督、采供血、海關等機構。各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制定工作預案,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培訓、演練,提高技術水平和事件應對能力;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4.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負責轄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公眾衛生防護和健康教育等工作。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相關信息收集報告、監測預警、分析與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病人和環境標本採集、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衛生學處置、評估總結等工作;進行風險溝通和效果評估,追蹤密切接觸者,對有關人員採取觀察和隔離措施,提出和實施防控措施;承擔相關人員的培訓、演練、應急物資和技術儲備;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持。
2.4.2 醫療救治機構:負責病人的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預防與控制,傳染病監測信息網路報告;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配合隔離治療、現場控制、標本採集等;負責醫療感染相關危險因素監測和醫療廢物分類管理。
2.4.3 院前急救機構包括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各區縣(市)分中心、急救站(點):負責患者的現場搶救、醫療轉運及信息交接等工作;做好醫療轉運、感染防控和車輛消毒。院前急救與醫療機構要強化院前、院內救治信息溝通、共享,努力提高搶救成功率。
2.4.4 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衛生監督,開展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開展醫療機構、學校、托幼機構、公共場所、飲用水和職業衛生等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檢查。
2.4.5 采供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傷人員臨床急救供血,建立應急采供血機制,加強稀有血型供血調配和管理,保證血液安全、足量、及時供應。
2.4.6 海關:負責做好出入境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的傳入和傳出;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口岸出入境人員的體溫監測、健康申明卡核驗、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樣本採集等各項檢疫措施落實以及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
2.5 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關工作機制,確保事件應急指揮體系高效運行,全面做好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物資調度、部門聯動、調查處置等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2.5.1 應急指揮機制
(1)各級人民政府構建統一指揮、權責匹配、權威高效、平急結合的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體系。
(2)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建立首席公共衛生應急專家制度,組建跨領域、多學科的公共衛生應急高級別專家組,發揮科技在應急中的支撐作用。
(3)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事件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完善事件的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調查處置、醫療救治、社會管控等應對處置方案,建立預案動態調整機制。
(4)依法明確應急回響的主體、級別、程式和方式,形成分級分層、快速靈敏的應急回響機制,及時召開工作例會,實行工作任務交辦單制度,做到當日問題當日協調、當日落實。
(5)實現態勢智慧型感知、資源統一調度、信息權威發布、指令實時下達、防控協同行動。
2.5.2 聯防聯控機制
(1)在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屬地責任基礎上,堅持“一盤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門工作職責清單,明確應急回響工作流程,建立部門高效協同、上下有序聯動、區域緊密協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聯防聯控機制。
(2)推進區域公共衛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時會商、急時會急、合作應對機制。
(3)堅持把城鄉社區作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鄉村公共衛生管理工作機制,落實公共衛生責任,加強格線化管理,發揮社區工作者、格線員、社區醫生以及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在事件應對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衛生社會治理體系,培育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發揮其作用。
2.5.3 監測預警機制
(1)最佳化傳染病等事件監測系統,完善各類哨點監測布局,以重大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等為重點,建立健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監測哨點,建立預檢分診、發熱門診和傳染病監測系統。
(2)健全網路直報、醫療衛生人員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科學研究發現報告、大數據分析和輿情監測捕捉、公眾舉報等多渠道疫情監測和多點觸發的自動預警提醒與快速反應體系。
(3)建立醫療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信息即時推送、會商分析和早期預警制度,實現信息源頭收集、實時抓取和線上監測,提高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快速發現、報告、預警、回響和處置能力。
(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強公共衛生安全相關場所、人員、物流和氣候等特徵分析與疫情追蹤,及時監測預警高危區域、高發季節和高風險人群。
(5)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獨立、準確、及時向社會發布疾病風險提示。
2.5.4 精密智控機制
(1)堅持動態防控、科學防控、精準防控,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
(2)強化衛健、公安、交通、大數據等多部門數據共享和場景化多業務協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衛生應急管理的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3)深化“大數據+格線化”管控機制,加強數字流行病學調查和智慧型化疫情防控工作,運用“大數據平台”實行區域分級分類管理、人員精準管控、數據集成分析、績效量化評價的精密智控機制。
(4)建立覆蓋時間、空間、人群的三維風險評估和疫情預警預測模型,構建涵蓋傳播指數、管控指數、風險指數等公共衛生應急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評估風險,及時預警預測,有效指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
(5)推動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大數據技術套用,保障公民隱私和網路安全。
2.5.5 平急結合機制
(1)堅持底線思維,強化風險意識,建立公共衛生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徵用等機制,提高平急快速轉換能力,確保平時服務、急時能應急。
(2)按照資源整合、集約高效的原則,建設公共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基地、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中心,完善我市衛生應急綜合保障能力。
(3)提升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呼吸、創傷、中毒、核與輻射等衛生應急專業救治能力建設,探索建立航空、水上應急醫療救援體系。
(4)加強行政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公共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提升防治一體、專群協同的應急回響能力。
(5)完善醫療衛生機構應急動員回響、區域聯動和人員調集機制,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堅持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則,提升應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傳染病救治機構整體、院區、床位等的應急騰空與設備、實驗室資源等的統籌調度機制。
(6)建立公共衛生應急物資預征預儲和急時聯保聯供制度,建立大型場館、重要物資、設施設備等資源的應急徵用機制。
2.5.6 “三情”聯判機制
(1)推進疫情、輿情、社情(以下簡稱“三情”)聯判聯動、綜合管控,統籌風險防範、疫情防控和社會穩定維護各項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制度,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權威信息發布和正面輿論引導,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3)利用大數據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強“三情”監測,捕捉疫情線索,有效管控負面信息,及時核實闢謠。
(4)統籌抓好事件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和儲備經濟社會應急政策,加強社會風險防範化解,保障應急狀態下民眾尤其是老年人、孕產婦、兒童、危急重症患者、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
(5)推進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強化應急心理援助和危機干預,疏導社會恐慌情緒。
2.5.7 醫防融合機制
(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貫通監測報告、預警預測、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全鏈條、各環節,推動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高效協同、無縫對接。
(2)強化醫療機構的疾病預防控制職責,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設立疾病預防控制科,加強人員力量配備,明確醫療機構公共衛生任務清單,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和績效獎勵制度。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建立公共衛生指導團隊,加強醫療機構公共衛生培訓、督導檢查、考核評價,提高醫療機構傳染病的早發現、早預警和應急反應能力。
(4)加強住院醫師和全體醫護人員公共衛生知識技能教育培訓。
(5)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能力建設,通過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強化基層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加快形成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和有序就醫秩序,織密織牢公共衛生網底。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結合事件發生背景和專家評估意見等,將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1 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1)發現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發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2 重大(Ⅱ級)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重大(Ⅱ級)事件:
(1)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 較大(Ⅲ級)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較大(Ⅲ級)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範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3)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4 一般(Ⅳ級)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一般(Ⅳ級)事件:
(1)腺鼠疫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法律、法規對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級分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事件等級按國家相關規定或技術方案標準執行。
4 監測、預警、評估、報告
4.1 監測
4.1.1 立足常態,強化監測網路和系統建設。按照國家、省統一規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網路、症狀監測網路、實驗室檢測網路、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路、輿情監測、公眾健康異常監測及社會公眾舉報等監測網路,實現監測網路信息共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見附屬檔案2)。
4.1.2 立足“四早”,保障監測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海關、環境保護監測、藥品監督檢驗等)完善事件監測技術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針對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長期、連續、系統收集疾病與健康相關事件、危險因素的信息資料,認真核實甄別,分析其分布與動態變化。
4.1.3 立足實踐,動態調整監測方式和策略。創新監測手段和策略,提升監測效率和績效,根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發展趨勢等,在日常主動監測、被動監測的基礎上,適時啟動應急監測,增加或調整監測方式、範圍、內容、頻次等。
4.2 預警
4.2.1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事件預警預測制度,及時發現事件發生的先兆,迅速採取措施,將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根據事件可能波及的範圍、對本區域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等,綜合評估確定、及時發布回響的預警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的預警。
4.2.2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根據事件的嚴重性、影響區域範圍、可控性以及所需動用資源等因素,確定分級預警的預警線指標。建立實時預警系統,實行多點觸發的自動預警提醒,準確分析判斷各種監測報告信息,及時發現異常情況或事件發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發展變化。
4.2.3 預警信息發布,原則上按照從高到低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簽發。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接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預警建議後,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發布範圍根據事件防控實際需要確定。預警信息內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發布後,應根據事件發展趨勢和變化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議,對原發布的預警信息及時進行調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後,應及時解除預警。
4.3 評估
4.3.1 根據各類監測數據、國內外事件發生髮展情況、輿情監測數據以及公眾舉報等信息,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開展日常風險評估和專題風險評估,及時發現事件的風險隱患。
4.3.2 加強事件的風險識別,識別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學特徵、流行的強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等。
4.3.3 加強事件的風險分析,通過可能性分析、後果分析、預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確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確定事件的風險等級,並進行清晰的定義和客觀的描述。
4.3.4 將風險分析的結果和確定的風險等級,按照風險準則同步考慮對公共衛生、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影響,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利益相關方的配合程度、優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風險評估報告,輔助決策和事件應對。
4.3.5 一旦進入應急回響狀態,應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全面綜合人員活動、行為習慣、物流、氣候等更大範圍的社會化層面數據,結合事件發展趨勢和應對處置情況,動態開展針對性的專題評估。
4.4 報告
4.4.1 事件及其相關信息的報告來源包括法定報告、症狀監測、臨床醫生主動報告、輿情監測、公眾舉報等,遵循網路直報、分層管理、逐級審閱、分級處置的原則。縣級以上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事件及其相關信息的報告實施監督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歸口管理單位,具體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4.4.2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海關、檢驗檢測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教育、公安、農業(畜牧)等有關單位為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管理、醫務人員,個體醫生、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等為事件的責任報告人。其他部門在開展工作時,如發現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情形,應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調查核實。
4.4.3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也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4.4.4 報告時限和程式。發現事件即時報告,確保在2小時內報告。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事件後,按照事件上報程式和內容,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現場調查確認、採取處置措施,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4.5 報告形式。以書面形式為主,特殊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簡訊等形式報告,後補報書面報告。
4.4.6 報告分類。按照局部突發和綜合事件信息進行報告,按照事件發生的時段分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終結報告,綜合事件信息堅持每日報告。
(1)初次報告: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的臨床症狀、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3)終結報告:事件結束後,對事件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綜合事件信息每日報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處置期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和應急回響規定,堅持綜合信息日報告制度,報告所在部門事件信息、工作動態、具體防控和處置措施等。
4.4.7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急指揮部收集匯總事件信息,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及應急指揮部,並向各有關部門、區縣(市)通報。
4.4.8 網路直報。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海關、檢驗檢測等機構,應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路直報系統進行報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後,應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並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5 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
5.1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衛健、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實施先期處置。做好疫病區域現場劃定,實行有效的現場管控措施,快速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以搶救生命,防止事態擴大為主要內容的先期處置工作;明確臨時防控和處置人員及裝備集結地域,並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有計畫地組織防控處置人員及裝備到達事發地區;對進入疫區車輛實行交通管制,確保道路有序暢通;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海關牽頭處置;按照信息報送規定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先期處置情況。
5.2 應急回響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事件特點和工作實際,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和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堅持有效防控、減少危害和影響,科學定級和反應。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援、邊核實的方式,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5.3 分級回響
應急回響從高到低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調整或終止的建議,報國務院審批、發布。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分別由省、市、區縣(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衛健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調整或終止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級應急指揮部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並組織實施。
5.3.1 Ⅰ級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有關規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並負責組織指揮工作。省、市、區縣(市)各級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本轄區醫療衛生和社會資源,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3.2 Ⅱ級應急回響。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部根據有關規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負責組織指揮工作,同時上報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區縣(市)級應急指揮部,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本轄區醫療衛生和社會資源,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3.3 Ⅲ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有關規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同時上報省人民政府、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省衛生健康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區縣(市)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衛健委)經初步評估,並上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提請啟動Ⅲ級應急響,經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領導批准,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2)市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指揮處置、督導和指導等工作,適時向本市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防控措施,嚴密防範事態進一步發展。
(3)迅速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
(4)組織各有關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救治和人員疏散,環境生物樣品採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做好輿論宣傳與引導工作;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等工作;調集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醫療救治和預防控制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
5.3.4 Ⅳ級應急回響。發生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區縣(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有關規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照市級應急回響措施,開展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同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和市衛健委。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區縣(市)具體情況和請求,提供技術指導和專家支持。
5.3.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可能導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各類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上訪、哄抬物價、搶購物品、社會安全等事件由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處置。
5.4 應急回響措施
5.4.1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
(1)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指揮體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機構職能和工作職責參與事件的應急處置。
(2)根據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對資源進行集成最佳化後投入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組織生產、供應和調度防控物資,滿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做好監督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3)組織協調各部門利用儲備資源和新技術、新資源支持應急回響工作。建立多部門參與的事件應急處置支持信息系統,提升應急監測、信息報告、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疫情追蹤溯源等的時效性和智慧型化水平,確保應急處置信息準確、平台共享,促進防控措施科學有序落實。建立跨區域的事件應急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應急指揮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劃定並宣布封控區、管控區、防範區等疫區範圍,由公安、交通等部門實施疫區封鎖、管控措施;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新發傳染病時,應快速通過大數據技術確定患者活動軌跡及其接觸範圍,評估事件影響後劃定控制區域;發生重大職業中毒事故時,根據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發生水災、地震、土石流、山體滑坡等重大自然災害且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根據自然災害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5)事件控制措施。實施分區分級防控策略,實現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會秩序有機結合。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開展區域風險評估,動態編制風險等級地圖,根據評估結果在本行政區域採取和調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會等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和指導復工復產復學等;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採取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或化學毒物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有關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設施設備。採取影響其他行政區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應依法實施並明確實施主體和相應工作許可權,必要時請示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決定。
(6)重點人群管理。對重點人群採取嚴格的防控措施。對傳染病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原則,一般按屬地管理原則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對新發傳染病、易發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則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加強“大數據+格線化”管理,套用“健康碼、行程碼”等個人風險狀態識別技術對重點人群採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產生活。
(7)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海關等部門和單位在交通站點、幹線公路和出入境口岸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或利用現有的衛生檢疫場所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病媒生物進行檢疫查驗,嚴防疫情跨區域傳播。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或向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和集中醫學觀察隔離點轉送。對查獲的活體禽畜進行留置,向動物防疫機構移交。
(8)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組織新聞媒體、衛健等有關部門,做好新聞宣傳報導、防護建議、健康教育等工作。事件信息發布要依法依規、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注重社會效果。要及時發布事件防控相關政策、措施和工作情況,披露信息、澄清謠言,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同時應加強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涉及疫情的調查、數據等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發布或授權相關部門發布。
(9)群防群控。鄉鎮(街道)、村(社區)協助做好重點人群有關事件信息收集、查驗、報告,人員隔離,健康隨訪及其他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公眾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強化社會動員,注重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社區、社會團體、志願者隊伍等的積極作用。重視心理健康服務,加強事件應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機干預,及時提供社會公眾心理援助。
(10)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防護用品、消殺藥品和日常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5.4.2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組織事件風險評估、疫情發展趨勢研判,提出政策建議,做好決策參謀。組織制定事件防控技術方案和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開展病原溯源、追蹤調查,制定和調整防控措施,發布公眾健康指引。整合動員醫療資源,開展醫療救治。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疾病防控、事件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及監督執法。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啟用集中醫療救治點、集中醫學觀察隔離點、方艙醫院。
(2)組織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公眾健康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對事件發展趨勢進行預判,提出啟動、終止應急回響或調整級別的建議。
(3)組織市級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工作方案、規範標準、應急處置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對轄區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4)根據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授權,及時向社會發布事件的信息或公告,並及時向各部門、區縣(市)和駐鄭部隊通報事件情況。
(5)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識,提高公眾健康素養和自我防護能力,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消除公眾心理恐慌。
(6)根據需要組織採取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險區域和保護健康人群(包括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應急控制措施。
(7)組織專家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處置效果、經驗教訓、改進措施和對策建議等。
5.4.3 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援轉運機構)
(1)遵循“規範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則,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規範醫療救治服務,不得拒絕接診因事件造成的病人。嚴格按規定和程式,及時對疑似病人進行確診或排除。對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立即按照相關規範採取隔離等醫學觀察措施。對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和病原攜帶者應當及時轉送至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隔離治療。
(2)暢通急救“綠色通道”,確保綠色通道各環節無縫、高效銜接;按照分類救治原則,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類管理,高度關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實施“一人一策”,提高救治成功率。
(3)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測溫、掃碼和實名登記制度,開展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和信息甄別、評估,協助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標本的採集、詳細的流行病學調查,做好傳染病、中毒等病人信息和事件基本信息報告。
(4)加強救治工作組織管理、專家會診、物資準備,啟動應急床位緊急騰空、擴充機制,滿足批量傷病員集中收治需求。
(5)做好醫院內感染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有效控制危害,防止院內交叉感染,提升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6)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7)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4.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報告。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學調查。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畫和方案,各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畫和方案,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涉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指導具備條件的實驗室,應及時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相應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技術培訓。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5)科研交流。協助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參與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6)健康宣教。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編制防疫知識技能的科普核心信息和傳播資料,做好健康教育。
5.4.5 衛生監督機構
(1)開展對醫療、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托幼機構、職業衛生等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4.6 海關
(1)海關應整合調動技術力量,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員衛生檢疫、應急處置等,加強與屬地聯防聯控機制的工作銜接,嚴防疫情傳入和傳出。境內發生事件時,做好口岸出境人員健康監測、病例檢測篩查、應急處置及與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工作銜接,嚴防境內疫情輸出引發事件。
(2)加強信息互通共享,及時報送口岸事件信息和動態變化情況。
(3)及時向公眾發布口岸出入境防控措施及健康監測、個人防護具體要求。
5.4.7 其他部門。根據應急回響級別,各部門主動按照機構職能和部門職責開展防控工作,並完成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下達的各項防控工作任務。
5.4.8 非事件發生地區。未發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區域、發展趨勢和應急回響範圍,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事件發展趨勢,多渠道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影響及危害程度的風險評估和趨勢研判。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經費、物資、技術、信息等資源的儲備,最佳化集成和風險溝通等準備。
(3)加強事件的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項報告制度。
(4)落實上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部署的應急回響措施。
(5)認真準備,隨時等待上級指令,支援事件發生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5 回響調整
5.5.1 回響調整依據。回響調整和終止程式同啟動程式。在應急回響期間,根據事件發生、發展的趨勢和控制效果,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評估後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的意見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上調或下調應急回響級別。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提高回響級別;對範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或經處置後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應降低回響級別或終止回響。
5.5.2 回響調整原則。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髮生變化後,應在專家評估基礎上,按照誰啟動誰調整、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有關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部等部門宣布調整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回響。
5.6 回響終止
5.6.1 終止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1-2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5.6.2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及實施工作按照國務院、國家應急指揮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應急指揮部有關規定執行。
5.6.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衛健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上報省人民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和省衛生健康委。
5.6.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負責實施,上報市人民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和市衛健委。
5.6.5 上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 善後處理
6.1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復盤和全面評估,包括事件發生經過、現場調查處理情況、病人救治情況、衛生學評價、居民健康狀況評價、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等,形成評估報告報上級人民政府。
6.2 獎勵撫恤
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社、衛健、退役軍人等有關部門對在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表彰、獎勵;對應急處置一線工作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補助。對在應急處置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規定追認為烈士;對因參與應急處置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3 責任追究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在事件的預防、監測、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以及不遵守有關規定、不配合或拒不執行應急管控措施的,並造成嚴重後果、損失和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6.4 徵用補償
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的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並給予合理補償。
6.5 恢復重建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根據事件風險評估結果、防控措施、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制定當地復工復產和恢復重建計畫,科學有序恢復生產生活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7 保障措施
7.1 組織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明確各部門職責任務,建立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保證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科學有序、依法規範;將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基層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尤其要強化衛健系統的衛生應急管理與處置力量配備。要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7.2 技術保障
7.2.1 信息系統。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衛生應急指揮系統,各部門要發揮技術優勢,將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和5G等新技術套用於事件應急處置,在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病原溯源、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和重點人員追蹤排查、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績效評價等方面發揮技術支撐作用。完善大數據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中套用的法制保障。
7.2.2 專業機構。建立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提高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健康教育、科研創新能力;建立健全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強化急救、傳染病救治、化學中毒救治、核與輻射救治、創(燒)傷救治、心理危機干預能力;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完善線上監測和數位化監管手段,提升應急監督執法能力。醫療機構建設應滿足平急結合、應急回響擴容要求,具備快速騰空、平急轉換能力和應急物資儲備功能。建立應急後備醫療機構,建立分層次動員機制;對方艙醫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點等做出周密安排。
7.2.3 衛生應急隊伍。按照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衛生應急隊伍。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組建傳染病防控、緊急醫學救援、創(燒)傷救治、化學中毒救治、核與輻射救治、心理危機干預等種類的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加強武警和軍隊救援力量、基層救援隊伍、高等醫學院校師生力量、志願者隊伍、民間救援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衛生應急後備處置隊伍建設。建立集成化、梯隊化隊伍管理模式,加強專業隊伍與社會力量的工作聯動,通過實戰和培訓演練不斷最佳化應急管理和協調聯動機制。
7.2.4 培訓和演練。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專業機構要定期組織政府領導、應急管理人員、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後備處置隊伍、志願者隊伍和社會救援組織及公眾,對標預案內容和情景構建,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評估總結演練效果,不斷完善預案體系,全面提高應急指揮協調和處置能力。
7.2.5 科研和國際交流。加強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和技術的科學研究,組織開展事件應急相關的科研攻關,做好技術儲備。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引進先進理論、技術、方法和裝備,提高事件應對能力與水平。
7.3 經費和物資保障
7.3.1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經費保障機制,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應急準備、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儲備、應急處置等經費。
7.3.2 按照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災時應急,智慧型管理、節約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保障指揮調度、日常儲備、應急生產、物流配送等機制,提高急時緊急擴容和自主保障能力。建立應急生產供應渠道,推進緊缺醫用應急物資的技術評審和生產審批。
7.3.3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為疾病防控、醫療救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科學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要緊急組織調運應急救助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參加應急處置人員和急需救助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衛生防疫等應急生活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門要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溝通保障預案,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為事件應急監測、報告、預警、調查、處置等提供技術服務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鐵路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衛生應急交通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優先安排、調度、放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車輛,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對來自疫區的人員、物資和車輛進行交通管制和檢疫。
7.5 法律和治安保障
7.5.1 市司法行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根據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事件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做好相關法律解釋。要加強事件應急相關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提高全民公共衛生法律意識,教育公眾自覺配合事件防控處置工作。
7.5.2 治安保障。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武警部隊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的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7.6 督導考核
各區縣(市)、各部門加強對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確保應急處置措施落到實處;建立督導、考核和問責機制,將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績效考核。
8 附則
8.1 預案的制訂
本預案由市衛健委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並向省衛生健康委備案。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和市衛健委備案。
8.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5年6月23日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鄭政文〔2015〕13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2年5月28日,我市修訂完善了《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目的
指導和規範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並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修訂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鄭州作為河南省省會和全國重要的陸路和航空交通樞紐,國內外合作、交流頻繁,人員流動量大,極易引起常規、新發和突發傳染病疫情的輸入。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依然嚴峻,人感染禽流感、中東呼吸綜合徵、伊波拉出血熱等突發傳染病導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有發生,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2019年鄭州市機構改革,原鄭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與市愛衛辦整合,融合了市民政局、市安監局的部分職責,組建了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職責也進行了調整。《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鄭政文〔2015〕133號)須相應調整,以便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全市各級能夠迅速、有效開展處置,切實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減少事件對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
三、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規定。
四、適用範圍
適用於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主要內容
包括總則、應急組織體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監測預警評估報告、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善後處理、保障措施、附則等8大項內容。其中,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結合事件發生背景和專家評估意見等,將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Ⅲ級)和一般(IV級)四個級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體系主要是成立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市領導擔任,市衛健委主任協助指揮長和副指揮長開展有關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政法委、市委外事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局、市衛健委、市退役軍人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醫保局、市園林局、市通管辦、市大數據局、市市場發展中心、市氣象局,市紅十字會,鄭州海關,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監管局,鄭州警備區、武警鄭州支隊,國網鄭州供電公司等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工作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辦公室設在市衛健委(或獨立設定辦公場所)。
六、主要舉措調整情況
1.進一步理順了應急處置的指揮體系,建立指揮部執行機構,確定指揮部工作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的職責。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進行調整,《預案》明確了成員單位職責和任務分工,確保事件發生後成員單位按職責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2.圍繞應急指揮、聯防聯控、監測預警、精密智控、平急結合、“三情”聯動、醫防融合,不斷健全工作機制。
3.明確了事件監測、預警、評估和報告內容。闡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責任主體、報告時限和程式、報告形式、報告分類、網路直報等。
4.進一步細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級別的應急回響標準和應急回響處置措施。通過新冠肺炎疫情處置,融入“三區劃分”、“大數據+格線化”管理、“健康碼、行程碼”運用等應急處置措施。
七、解讀機關
《鄭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鄭州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