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導和規範本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高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和影響,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保障健康。把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社會危害。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落實預防控制措施,做好應急各項準備。
(3)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縣政府和鄉(鎮)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4)依法規範,快速反應。堅持依法行政,充分整合現有資源,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5)依靠科學,增強能力。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備,開展科研、培訓、交流和協作,加強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科學應對能力。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縣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涉及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依據《筠連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指揮機構
成立筠連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發生較大及其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長任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副指揮長,相關單位領導為成員。發生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
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政府應急辦主任、縣衛生計生局局長任副指揮長,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局、縣政府應急辦、縣經信和科技局、縣教育文廣局、縣體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環境保護局、縣規劃建設城管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
縣畜牧水產局、縣衛生計生局、縣旅遊和外事僑務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安全監管局、縣政府新聞辦、縣愛衛辦、縣人民武裝部、武警筠連縣中隊、縣紅十字會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縣一般及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做出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決定及需要採取的措施。
2.2辦事機構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衛生計生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全縣衛生應急日常管理,依法組織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向縣政府及指揮部提出啟動或終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2.3專業技術機構
(1)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健全衛生防疫應急隊伍,合理配置專業人員,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對全縣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防疫技術指導;開展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監測、分析、預測和報告;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負責邀請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指導一般及以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工作。
(2)縣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相關單位對應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培訓和指導;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衛生監督和稽查。
(3)縣緊急救援中心(縣人民醫院)。制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調度預案,加強院前急救培訓和演練;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急救和轉運的指揮調度。
(4)縣級醫療救治機構。建立健全醫療救援衛生應急隊伍,明確衛生應急工作職責,完善衛生應急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搞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負責傳染病的報告。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標本採集、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2.4專家諮詢機構
設立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建立衛生應急專業人才資料庫,由衛生管理、疾病預防與控制、臨床醫學、衛生監督、健康教育、風險溝通、環境保護、社會學、畜牧水產、經濟、法學等方面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級別確定和應急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諮詢意見。
應急準備
3.1應急機構準備
(1)縣衛生計生局指定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作為當地傳染病救治基地,完善醫療緊急救援網路;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啟用辦法和程式,明確責任人,確保應急啟用。
(2)縣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做好人員、物資和技術準備,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充分利用疾控機構、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資源,加強各衛生機構、各學科之間的密切合作和資源共享,建立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驗室網路。
(4)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應建立感染性疾病門診,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按規定轉診。
(5)縣衛生計生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指定醫療機構做好緊急救治床位預留的準備,保證在最短時間內迅速到位。
3.2應急隊伍準備
縣衛生計生局負責組建衛生應急隊伍,可按照重大災害、傳染病、中毒、核和輻射等不同類別分別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3.3應急物資準備
縣衛生計生局按省、市衛生計生委的規定儲備一定數量的衛生應急物資。
各醫療衛生機構本著“自用自儲”的原則制定日常應急物資儲備計畫,並做好衛生應急隊員個人應急用品的準備,包括統一的衛生應急制服、應急工具箱、不同類型事件應攜帶的急救藥品清單和現場處置用品清單。
3.4宣傳培訓
縣衛生計生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培訓規劃,加強對應急指揮人員、應急管理人員以及各類衛生應急人員的應急處置、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3.5應急演練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縣衛生計生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制訂衛生應急演練計畫,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演練。各有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業性、綜合性和民眾性的應急技能訓練,依據
專項應急預案進行針對性地演練。
3.6分析會商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公安、民政、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畜牧、經商科技、質監、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氣象、地震、車站等相關部門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及時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他突發事件相關信息,開展分析會商,及早採取相應的聯防聯控措施,有效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監測與預警
4.1監測
縣衛生計生局負責建立和完善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路系統,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路、哨點監測、症狀監測網路、實驗室監測網路以及全縣統一的舉報電話。
4.2預警級別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試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其緊急程度、發展勢態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予以標示。
Ⅰ級、Ⅱ級預警,由省發布。
Ⅲ級、Ⅳ級預警由市、縣人民政府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視情況發布預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區域的預警,由上一級政府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別、級別、區域或場所、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採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發布後,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變更或解除。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及時向廣大民眾傳遞預警信息。
4.3應對措施
4.3.Ⅳ級預警應對措施
發布Ⅳ級預警信息,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政府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1)縣衛生計生局向社會公布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縣衛生計生局和醫療衛生機構、
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隨時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分析評估,預測可能發生的機率,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
(3)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新聞報導工作進行管理,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增加值守人員。
(4)根據需要做好其他相關的應急準備工作。
4.3.2Ⅰ級、Ⅱ級、1Ⅲ級預警應對措施
發布Ⅰ級、Ⅱ級、1Ⅲ級預警信息,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政府除採取Ⅳ級預警應對措施外,還須按省、市政府要求採取應對措施。
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5.1.1責任報告主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當地政府及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利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鄉(鎮)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以及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和動物防疫機構等與人民民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機構,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以及上述責任報告單位中的負責人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5.1.2報告時限和程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和緊急處置,並隨時報告勢態進展情況。
鄉(鎮)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
縣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部隊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按《軍隊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要求報告。
5.1.3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起因、影響及涉及人員等情況和採取的應急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5.1.4報告範圍和標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範圍,包括可能構成或已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分級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5.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5.3指揮協調
5.3.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達到或可能達到Ⅰ級、Ⅱ級或Ⅲ級時,縣政府按照省、市政府的命令或應急處理工作需要,成立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在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5.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達到Ⅳ級時:
(1)縣政府應急反應
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成立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緊急調集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進行現場隔離、疫(點)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相關部門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病人及
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傷員救治和人員疏散;及時做好輿論宣傳與引導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必要時,請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2)縣衛生計生局的應急反應
迅速組織縣級衛生應急救治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採樣和檢測,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病人隔離、人員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時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按照規定向縣政府和市衛生計生委報告有關情況,並根據需要請市衛生計生委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本市有關縣(區)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發展。
5.4應急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及縣級相關部門應採取下列單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啟動衛生應急指揮部工作,組織協調縣級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政府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劃定控制區域,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縣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4)縣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和設施。
(5)流動人口管理。縣政府對流動人口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運輸、車站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和機構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和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
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並向縣衛生計生局指定的醫療機構移交。
(7)風險溝通。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不同階段,針對不同的人群,採取不同的信息傳播策略;及時收集、分析輿情,正確引導輿論,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猜測和歪曲性報導。
(8)開展群防群治。鄉(鎮)、村(社區)委會應當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落實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疏散和醫學觀察以及其他公共衛生措施。
(9)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反應措施。
(10)開展健康教育、衛生知識宣傳和心理危機干預。
(11)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12)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環境。
(13)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與分析工作,開展網路直報;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查明傳播鏈;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或醫學觀察;採集標本進行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根據需要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14)督導、檢查應急處置措施落實情況。開展食品、飲用水等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15)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以及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6)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或衍生事件。
(17)開展科研與技術交流。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開展技術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18)開展技術培訓。對新發和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應急處置技術標準和規範,及時組織培訓工作。
5.5軍地聯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政府依靠地方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力量無法控制、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動用軍隊或軍用裝備實施擴大應急時,軍地之間要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妥善處置。
5.6社會動員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發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命令進行社會動員,組織社會力量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7應急結束
縣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部在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後,應當適時停止執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時,應當終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宣布解除應急狀態。同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恢復與重建
6.1善後處置
(1)縣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期的善後處置工作,及時恢復正常醫療衛生秩序,做好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信息報送,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防止出現次生、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縣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深入細緻地開展損失和傷害核定工作,制定並落實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政策,制定病人及受影響人員的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落實有關待遇;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
專業技術人員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對徵用的民用場所、設備、設施和其他物資予以恢復或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縣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民眾的正常生產生活。所需救濟資金和物資原則上由事發地鄉(鎮)政府安排。縣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實際損失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鄉(鎮)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6.2社會援助
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援助制度,鼓勵和動員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加強與
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必要時,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和慈善團體應當積極開展捐贈、心理疏導等社會援助活動。
縣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6.3總結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按照《筠連縣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制度》(筠府辦發〔2014〕75號)規定,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送縣政府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6.4恢復與重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暴露出的問題,制定轄區衛生應急功能恢復與重建方案,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需要上級支持的,由縣政府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對外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及時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處置情況和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
應急保障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本預案規定,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做好安全保衛、交通運輸、通信等工作,確保衛生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需要,確保事發地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確保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8.1人力保障
縣衛生計生局建立轄區內衛生應急隊伍和專家聯動協調、派遣機制,負責轄區內衛生應急隊伍的統一調配,必要時指令同級專業機構對事發地鄉(鎮)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對口技術支援。根據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衛生應急專業機構應為衛生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8.2財力保障
(1)縣政府建立健全衛生應急經費保障機制。財政部門要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衛生應急專項經費,落實對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所需資金已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的,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需要從部門預算中進行調劑的,財政部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需支出後,可要求各預算單位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年度預算和預算調劑不能滿足應急工作需要時,財政部門可提出動支預備費,報縣政府批准後,及時追加縣級相關部門預算和對事發地困難鄉(鎮)的補助資金。
(2)對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較大、財政困難的鄉(鎮),縣政府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爭取省、市級財政支持。
(3)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管理。
8.3物資保障
縣政府建立健全衛生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衛生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經商科技部門負責建立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儲備、供應和及時補充機制;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本級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儲備計畫、儲備目錄;負責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調撥。交通、鐵路等部門保障衛生應急物資的緊急運送。
8.4後勤保障
縣衛生計生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應急處置人員生活後勤保障制度。按照“自給自足”的原則,制定緊急狀態下現場衛生應急人員生活後勤保障方案,落實現場衛生應急人員生活後勤資金、裝備和設施。衛生應急隊伍到生活無保障地區執行衛生應急任務,必須配備專人負責生活後勤保障,配備個人野外生存保障系統。
8.5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應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確保事發地鄉(鎮)社會治安穩定、交通暢通。要加強對事件污染區等重點地區、病人定點救治機構等重點場所、傳染病病人等重點人群、重要衛生應急物資和設備、病人轉運通道的安全保衛,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等措施;參與事件原因的調查和取證;配合做好事件善後處理工作。事發地鄉(鎮)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維護工作。
8.6通信與交通運輸保障
衛生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並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通信、廣電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發地和衛生應急信息系統、衛生應急機構緊急狀態下通信、廣播電視暢通。
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為執行衛生應急任務車輛開設“綠色通道”,保證緊急情況下衛生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保證衛生應急處置與醫療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8.7氣象水文服務
氣象部門要及時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提供特定氣象分析資料,及時向縣政府、事發地鄉(鎮)政府、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提供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
旱澇災害發生後,水利部門要及時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提供河流、水庫、山坪塘水情的實報和預報信息。
8.8公共設施保障
經商科技部門負責電力、成品油、天然氣、煤炭等重要物資應急保障,水務部門負責自來水應急保障,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衛生應急管理機構和衛生應急專業機構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強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8.9科技支撐
衛生應急專業機構要運用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等方面的先進科研成果和應急技術裝備,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技水平。
經商科技部門負責將衛生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縣科技發展計畫,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能力。
8.10法制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法定職責不力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法務部門負責衛生應急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及時為民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獎勵與責任追究
縣政府或衛生計生、人力資源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衛生計生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按程式報縣政府批准。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