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是為全面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1年05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公布《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2003年7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0日 
  • 發文字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 第203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
《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已經2021年4月7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長 王凱
2021年4月23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常備不懈的方針,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分級負責、社會共同參與,實行屬地管理、依法防控、科學決策、精準施策、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建立穩定的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保障制度,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物資保障等體系以及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豁免制度,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領導、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事件報告、公共衛生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科協等群團組織和醫學會、預防醫學會等專業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積極參與、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學校、托幼機構;
  (三)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
  (四)羈押場所、監管場所;
  (五)食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企業和農貿市場;
  (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七)口岸、機場、車站、影劇院、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單位;
  (九)其他容易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應急演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傳染病、職業病預防和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及學校等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知識,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宣傳、文化和旅遊、廣電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技術能力和實驗室;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醫學檢驗機構聯合協作機制,提升應急檢驗檢測能力。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設專業化、標準化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開展新發突發傳染病病原檢測技術或者方法學儲備,規範信息收集、監測預警、風險評估、調查溯源、趨勢研判和防疫指引發布等標準和流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健全急救指揮體系和急救醫療體系,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能力和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實力較強的省、設區的市綜合性醫院、中醫醫院設定傳染病醫院,作為重大疫情的醫療救治基地,承擔傳染病患者救治任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感染性疾病科,有條件的也可以設定規模適當的傳染病醫院。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具備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門診(診室),配備專業醫師和相應的檢查設備。
  傳染病醫院、感染性疾病科(門診)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加強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發現和應對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方參與的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體系,保障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和生活必需品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生產、儲備和供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明確物資儲備的類別、品種、方式、數量、責任單位等。
  儲備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實施應急物資儲備,加強儲備物資管理。
  引導機關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強化應急物資儲備。鼓勵家庭開展必要的應急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市民活動中心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羈押、監管、強制醫療等場所或者機構的建設和改造,為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的應急醫療救治和患者隔離預留應急需求轉換設施設備,並健全日常運營維護和應急管理制度,保障常態化防控與應急狀態的快速銜接轉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預防醫學、臨床醫學、藥學、中醫學、感染防控、衛生檢驗檢疫、衛生管理、應急管理、衛生經濟、食品安全、心理學、社會學、法律、新聞傳播學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並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專項工作專家組。
  專家委員會主要對下列事項提出專家意見:
  (一)應急預案的擬訂和評估;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趨勢評估和研判;
  (三)傳染病輸入風險分析評估;
  (四)應急處置重大決策和防控措施;
  (五)應急醫療救治方案;
  (六)公眾溝通、科普宣教;
  (七)其他需要由專家委員會提出意見的事項。
  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應當作為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建形勢研判、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醫療救治、衛生防護、心理危機干預、健康教育、公眾溝通、社區指導、物資調配等專業應急隊伍。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納入醫療衛生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應當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控制技術規範、工作指南等,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及時更新應急知識。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醫療衛生人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納入各教育階段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和教職工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有序開展科普宣傳、基層應對、心理疏導、社區服務、交通物流、社會秩序維護等應急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參與應急志願服務的志願者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衛生防護、健康管理知識和技能等專業培訓。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章 監測、報告和信息發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多渠道監測哨點建設,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能力。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的日常工作,保證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別,制定監測計畫,收集、核實、匯總各類監測信息,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科學分析、綜合研判,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及時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立與國家銜接的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體系,建立健全信息直報機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直報具體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九條 接到報告的有關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調查核實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毗鄰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一條 本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舉報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人和舉報資料予以保密,必要時,對舉報人給予保護。
  對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本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排查、現場監測和實驗室採樣檢測,查明原因,確定危害程度,作出評價報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採取控制措施的意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核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調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調查情況。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現場勘驗,並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診療規範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傷人員及時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治,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可能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健康損害的人員進行檢驗檢測和健康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實際情況,在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物資保障、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做好應急處置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採取的應急措施應當與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最大程度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啟動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應當按照規定明確應急回響級別。
  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回響級別,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回響級別和應急處置方案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變化和應急處置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立即到達規定崗位,嚴格履行相關職責,協同開展應急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醫療救治、疾病控制以及相關科學研究工作。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轄區內單位或者個人徵用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使用完畢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返還;因被徵用而造成財產毀損、滅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評估價值或者參照徵用時的市場價值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可以依法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員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六)在口岸、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道路等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轄區的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進行衛生檢疫;
  (七)其他依法可以採取的緊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四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綜合評估事件嚴重程度,根據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最大程度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需要,以居民小區、社區、街道、行政區等為防控單元,劃分區域風險等級,依法分級採取防控措施。
  區域風險等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檢驗和監督監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就診人員進行初步監測、實名登記等,指導其填報旅居史、接觸史等流行病學信息,並對其填報的信息進行甄別、評估;對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立即按照相關規範採取隔離等醫學觀察措施;對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及時轉送至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隔離治療;對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
  醫療衛生機構認為相關人員存在傳染病傳播風險,需要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隔離醫學觀察的,應當立即告知相關人員接受隔離;相關人員拒不配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醫療衛生機構接診和收治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並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依法收集個人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堅持最小範圍原則,對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並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因應急處置確實需要發布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相關個人信息的,應當進行數據脫敏處理,保護個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基層組織等應當建立基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機制,按照格線化管理要求,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落實工作,並向村(居)民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科學防治相關知識。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服務組織等應當配合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做好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九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處置的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應急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護;
  (二)出現特定症狀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疾病傳播,及時主動前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就醫;
  (三)配合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流行病學調查、採集樣本、檢驗、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等;
  (四)按照應急防控要求申報個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處置規定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會等組織依法開展應急捐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可以指定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負責社會捐贈工作,明確捐贈物資質量要求、捐贈款物分配機制,保障捐贈款物及時、精準交付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直接向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捐贈的,受贈單位應當將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指定的部門備案。
  受贈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款物使用、管理情況,確保全過程公開透明、高效有序。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落實部門聯動機制,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正常進行。
  第五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依法開展衛生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物資運輸車輛優先通行;對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和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的,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強制執行;對妨礙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民航、鐵路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防止危害因素通過交通工具擴散,組織做好通過公路、航空、鐵路等進出本地區人員的健康監測和運輸工具的洗消,指導運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捷運、公交等公共運輸工具採取必要的人員限流和防護措施;會同公安等部門,保障應急處置人員和相關物資的及時運送,以及相關應急車輛的優先快速通行。
  第五十五條 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防控工作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做好食源性疾病和傳染病預防工作;協助、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的追蹤管理;指導做好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五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的監管;建立健全防控管理制度;督促其規範配置應急防控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監督指導防控措施的落實。
  第五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娛樂場所和旅遊企業的衛生管理,對文化娛樂和旅遊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必要時,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及時勸阻、限制文化娛樂和旅遊活動。
  第五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做好建築工地的衛生管理,保障建築工人的居住環境以及食品衛生安全,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事態的擴大蔓延。
  第五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畜禽疫病監測、強制免疫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林業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疫情實施監測,預防野生動物疫病(人畜共患傳染病)向人類的跨界傳播;其他相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調查以及無主動物的收置、防疫工作。
  第六十條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共同組織做好定點醫院、隔離治療場所和集中醫學觀察場所等重點場所的醫療廢(棄)物收集、處置、生活垃圾清運工作。
  第六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應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加強監管,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正常供應和質量安全。
  商務、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應當加大生活物資調配供應力度,完善生活必需品監測網路,保障生活必需品供應。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 外事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科技、藥監等部門建立國際交流合作機制,推動與相關國際組織、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調查溯源、檢驗檢測、醫療救治、應急處置和藥物、疫苗研發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六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心理健康評估、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患者、隔離人員、參與應急處置、醫療救治的相關工作人員等重點人群以及社會公眾,及時組織提供心理諮詢、治療、康復等專業服務。
  第六十四條 宣傳、網信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輿情監測、研判、引導和處置,督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相關部門落實輿情引導處置主體責任,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澄清虛假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經費保障機制,將應急準備、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儲備、應急處置和相關科學研究等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執業人員培養、準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穩定公共衛生專業人員隊伍。
  支持高等院校建設高水平公共衛生學院,開展病原學鑑定、疫情形勢研判和傳播規律研究、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專業教育,培養公共衛生人才。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信用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在應急物資採購、場所儲備、志願捐助、信息報告、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等方面建立誠信制度,將各類主體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六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的重要作用,堅持中西醫結合、中西藥並用,建立完善中醫藥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的中西醫協同救治機制,加強相關專業中醫藥臨床救治專家團隊建設,組織制定中醫藥防治技術指南,開展中醫藥防治技術培訓,提高中醫藥防治水平。
  第六十九條 衛生健康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智慧型化和便利化水平,發揮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監測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等方面的支撐作用,依託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防控信息採集和套用系統,實現信息共享、互通互認,避免信息重複採集。
  第七十條 科技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藥監等部門,有計畫地組織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等優勢科研力量,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鼓勵企業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需求,開展相關應急產品和技術研發,承接轉化國內外科技成果。
  第七十一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不斷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按照規定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充分發揮醫療保障制度作用。
  鼓勵保險企業開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保險產品。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採取防控措施,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證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加大執法協作力度,加強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及時查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違法行為,依法公示執法信息。
  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文明開展各項工作,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守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加強對管控對象的人文關懷,避免產生矛盾糾紛。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採取衛生防護措施。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在第一線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工傷或者撫恤、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在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家屬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和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
  第七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準確、客觀、公正報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工作,引導公眾理性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物資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三)不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的調查,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四)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五)拒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理;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應急指揮機構調度的;
  (六)其他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報告職責的;
  (二)隱瞞、緩報或者謊報個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三)阻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四)拒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的;
  (五)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
  (六)其他妨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2003年7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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