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國小校幼稚園安全條例

《焦作市中國小校幼稚園安全條例》是經焦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6日批准的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布公告,條例全文,

公布公告

焦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號
《焦作市中國小校幼稚園安全條例》已經焦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22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小校幼稚園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安全管理、學校及其周邊安全、應急與事故處置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幼稚園,包括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幼稚園(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社會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平安焦作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的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體育等部門(以下統稱學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安全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應當履行校園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校園安全書記、校長(園長)負責制。
學校教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學校崗位安全職責。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學校、學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為。
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支持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協助開展學校安全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學校安全知識宣傳,發布學校安全公益廣告,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學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
(二)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三)定期組織學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開展安全管理培訓;
(四)定期對學校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預防、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
(六)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指導、協助學校處理安全事故;
(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設定警務站或者警務聯絡室,及時排查、消除學校周邊安全隱患;
(二)建立健全學校周邊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加強護學崗建設,科學劃設學校周邊安全區域,完善高峰勤務機制,維護學校及其周邊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三)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交通警示標識,合理施劃交通標線,科學設定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交通安全設施;
(四)檢查、指導學校做好網路安全防範和內部安全保衛工作,配合學校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五)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協助處理學校突發事件,參與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調解和處理;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學校開展衛生工作,對學校出現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學生群體性健康問題,及時指導學校主管部門或者學校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對學校教學及生活環境、飲用水和游泳池等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給予支持和指導;
(四)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食品、藥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
(二)對學校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配合學校主管部門加強對學校採購產品的質量監督;
(三)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學校做好實驗室過期報廢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回收和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到學校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指導學校開展應急演練,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消防隱患。
第十四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有關經營場所和流動商販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出售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無證經營、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及其周邊在建工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依法及時督促建設單位予以整改。
在學校及其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學校及其周邊道路、環境等情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和教職工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預防學生溺水綜合治理工作,對易發生溺水事故的河、塘、溝、渠、坑、湖、水庫等危險水域進行排查整治,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加強日常巡查值守,及時排查、消除風險隱患。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處理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形成政府部門、學校、家庭、社會參與的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體系。
第三章 校園安全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和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將防範詐欺、溺水、欺凌、暴力、毒品、性侵害、網路沉迷,以及食品藥品安全、交通安全、網路安全等納入校本培訓和教育教學計畫。定期開展應對地震、火災、水災、傳染病防控等應急演練,教育學生和教職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治工作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隊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的數量和年齡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學校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購買具有相應資質的保全服務公司提供的校園安全保衛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在校園主要區域和重點場所安裝視頻監控和一鍵式報警裝置。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將學校安防視頻監控系統和報警裝置接入視頻監控平台、報警平台。
學校應當建立安防視頻監控系統運行維護、信息存儲、調用調取等管理制度,保證安防視頻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嚴格保護學生隱私。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校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
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和動物帶入校園。
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設定硬質防衝撞設施。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執勤、值班和校內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公共場所、建(構)築物以及設施設備、教學用品等應當符合安全、消防和環保標準。特殊教育學校的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學生的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
學校應當對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合理確定學生日常入校、離校時段。
學校應當加強在上下學、課間、集體活動等人員擁擠時段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科學設定疏導標誌,安排專人疏導,防止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風險防控方案和突發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成立臨時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提示;委託其他單位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的,應當簽訂安全保障協定。
校外集體活動需要租用車輛接送學生的,應當租用有相應客運資質的運輸企業客運車輛,並與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契約,明確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繫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監護人,並採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國小、幼稚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低年級學生、幼兒交給其監護人或者受委託人以外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實行餐具消毒,執行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查驗、登記、留樣等制度,保證可追溯。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學校將食堂進行委託經營或者從校外訂餐的,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退出和監管機制,保證食品安全。
學校集中用餐的,應當實行分餐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合理確定準許機動車、電動腳踏車行使的時間、限速、路線和停車、裝卸貨區域等,並設定明顯標誌和減速帶。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電動腳踏車應當按照學校的規定限時限速限道行使,並在指定區域停放。機動車啟動前,司機應當下車做好車輛周邊的安全檢查。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保障乘車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實訓室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安全操作流程,加強對危險物品採購、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等環節的監管,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實驗、實訓過程安全管理。
學校在實驗教學、實踐教學、體育教學和科學實驗前,應當對儀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育設施、活動場所等進行檢查,確保全全。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落實值班、巡查等安全保衛責任。在校內住宿的學生和教職工應當遵守學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制定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做好學生免疫、通風消毒、因病缺勤登記、病因追蹤等工作。
學校應當建立和落實傳染病防控制度,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學調查;校園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等報告。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落實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問題預防、排查、處置機制,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設相關課程,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測評篩查,對有心理困擾或者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科學有效的心理輔導,及時給予必要的干預。
學校與學生監護人應當加強溝通,共同做好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應當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的,其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當給予幫助和照顧,並依法保護學生隱私,對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的,可以建議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工作制度,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防範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的發生。
學校應當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緊急聯繫人,發現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通知學生監護人參與處理。對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及時採取措施予以保護,開展相應的心理疏導;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學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處理;對嚴重的欺凌和暴力行為,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學校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生監護人發現學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教育糾正,並及時告知學校。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執行教職工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的相關規定,不得聘用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禁止的人員。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採取離崗治療等必要處置措施。
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家校聯繫制度,及時向學生監護人告知學校安全制度和學生遵守情況,定期聽取學生監護人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
鼓勵學生監護人、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學校志願者隊伍,協助維護校園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對日常教學和管理中獲得的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給他人。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學校購買校方無過失和有過失責任保險以及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
鼓勵學校設定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
提倡學生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應急與事故處置
第三十六條 發生地震、洪水、強降雨、高溫等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事件時,學校可以採取臨時停課措施,並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並按照規定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第三十八條 學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類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開展事故原因調查,適時通報事故調查和處置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非法措施,擾亂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成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調解組織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者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
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調解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二)在調解過程中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三)開展校園普法活動;
(四)向學校提供校園安全事故糾紛風險隱患信息以及防範建議。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學校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按照規定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及時澄清虛假新聞和失實報導。
新聞媒體報導學校安全事故,應當真實、客觀、公正,並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處置安全事故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約談學校負責人,對學校予以通報批評,並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設立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託管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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