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為了加強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4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9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4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用地
第三章建設
第四章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幼稚園,包括全日制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和幼稚園。
第三條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的原則,保障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土地徵收、供給等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用地
第六條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組織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居住的人口、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合理確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服務半徑等內容。
第八條城市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學生配建相應規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國中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國中,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六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國小,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二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學齡前兒童配建相應規模幼稚園,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五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於三百米。
寄宿制學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積應當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農村地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九條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至少每三年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評估一次,並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二)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三)徵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議並附論證、公示等相關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編制修改方案。
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修改後,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審批、公布和備案。
第十一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障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
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建設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用地位置和界線;規劃預留的幼稚園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區位和規模。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範圍內的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地需求,及時將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進行儲備、供應。
第十四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中國小校、幼稚園土地的,應當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要求,明確新校選址、建設規模、建設主體、建設周期、建設資金、搬遷時間,妥善安置學生後,進行徵收。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面積,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增容工作。原有面積低於本條例規定標準的,應當依法提高。
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教育增容用地。
城市規劃用地調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應當對其增加學生人數和所屬區域的中國小校、幼稚園資源進行評估,並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因合併、分立、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中國小校、幼稚園調整後的用地面積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中國小校調整後的富餘資產和閒置校區應當優先設立幼稚園。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因合併、分立、搬遷後閒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單位閒置的土地和房產,應當優先改建為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十七條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不動產權屬存在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建設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入學需求,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提出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政府投資建設計畫。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範圍內普通高中建設計畫的組織實施。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計畫的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國中、國小、幼稚園建設計畫的組織實施。
推進校舍、教學設施等標準化建設,促進教育公平。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資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新建國中、國小、幼稚園的區人民政府給予獎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政府舉辦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
(三)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畫的建設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按照有關規定禁止建設、構築下列場所或者設施:
(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
(二)加油加氣站;
(三)其他可能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外禁止倚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三條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禁止下列行為:
(一)周邊五十米範圍內,新建廢棄物分類、收集、轉運場所;
(二)正門兩側一百米範圍內,新建商場、集貿市場,擺攤設點;
(三)周邊二百米範圍內,設立網咖、娛樂遊藝、彩票銷售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四)周邊五百米範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所和高噪音企業;
(五)其他可能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第二十四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中國小校、幼稚園門前規劃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空間,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以及規範的警告、限速、禁鳴、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標線,確保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安全通行。
第四章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條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住宅建設項目需要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除政府組織建設外,可以委託開發建設單位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及有關規定予以配建。
第二十六條中國小校、幼稚園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綠地率等指標及產權歸屬、無償移交等事項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內容。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建設主體、產權歸屬及無償移交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政府委託開發建設單位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應當在辦理住宅建設項目用地手續前,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協定,明確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裝修要求、建設時序、驗收交付、產權歸屬、無償移交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配套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方案,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八條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並在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總平面圖、建設時序、產權歸屬及無償移交等內容。
第三十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和建設時序進行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協定約定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收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或者擅自改變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線範圍內土地的;
(四)未及時將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進行儲備、供應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和執行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的;
(六)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採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同期住宅項目建設。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協定約定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的,由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7月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焦作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出台有關情況,並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進行了部署。
據了解,這是焦作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台,是焦作市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的具體舉措,對於提高焦作市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供給能力和共享水平,促進焦作市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辦好人民滿意教育將起到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
《條例》共6章39條,由總則、規劃和用地、建設、配建和移交、法律責任、附則6章組成。從內容上看,《條例》緊密結合焦作市實際,立足解決突出問題,具有6個特點,即明確了政府的主體責任,強化了專項規劃的剛性要求,提高了學校建設的用地標準,加大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健全了學校建設的管理機制,建立了配建和移交的管理制度。
《條例》明確規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原則,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方面協調推進相關工作,組織建設計畫實施,保障建設資金投入,推進校舍、教學設施等標準化建設,促進教育公平。這就明確了政府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中的主體責任。
《條例》第二章規定,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居住的人口、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並對其編制、修改程式進行嚴格規範,規定需經論證、聽證、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等程式,增強專項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強化專項規劃的剛性要求。
《條例》明確規定,城市規劃預留普通高中、國中、國小、幼稚園生均用地面積分別不低於26平方米、26平方米、22平方米、15平方米,國中、國小、幼稚園服務半徑分別不宜大於1000米、500米、300米,寄宿制學校生均用地面積增加10平方米以上。這些標準均不低於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滿足教育教學和學校未來發展需要。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學校建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範圍內的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城市規劃用地調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應當進行評估並徵求教育部門的意見。學校調整後的富餘資產和閒置校區以及其他單位閒置的土地和房產,應當優先改建為中國小校、幼稚園。從法律層面加大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
《條例》還對市、縣(市)和區政府建設學校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劃分,規定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國中、國小、幼稚園建設計畫的組織實施,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區人民政府給予獎補。要求學校周邊200米範圍內禁止設立網咖、娛樂遊藝、彩票銷售等經營性場所,500米範圍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所和高噪聲企業等,加大了對學校周邊規劃建設活動的管理力度。
在配建和移交方面,《條例》對委託開發建設單位配建學校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教育部門作出了專門規定,規定政府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裝修要求、建設時序、驗收交付、產權歸屬等事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就建設方案書面徵求教育部門的意見,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確保學校如期配建、保質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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