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晉中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晉中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晉中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12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保障其與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變化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包括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城鄉統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將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編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的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文化和旅遊、供水、電力、地震、人防、消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
第七條 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專家諮詢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將編制依據、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八條 編制城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居住人口、常住人口、學齡人口的變化趨勢以及服務半徑、交通、環境、新型城鎮化進程等因素。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本省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並且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預留一所三至六個班規模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服務半徑在五百米以內;
(二)每五千至一萬人口,預留一所六至十二個班規模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服務半徑在五百米以內;
(三)每七千至兩萬人口,預留一所十二至三十六個班規模的國小建設用地,服務半徑五百米至八百米;
(四)每二點四萬至五萬人口,預留一所十八至三十六個班規模的國中建設用地,服務半徑一千米至一千五百米;
(五)每八萬至十萬人口,預留一所三十六至五十四個班規模的普通高中建設用地;
(六)縣(市、區)應當設定至少一所公辦中等職業學校;
(七)人口達到三十萬的縣(市、區)應當設定至少一所公辦特殊教育學校。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生均用地和建設的定額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應當於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是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法定依據,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當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每二年組織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組織開展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調整、變更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用地面積,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增容工作。原有面積低於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的,應當在拆遷改造時優先補足建設用地。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新區開發規劃時,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同步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
第十四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合併、分立、置換、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教育、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按照總體規劃,學校合併、分立、置換、搬遷後富餘的教育資產,應當優先改建成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地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
設定幼稚園應當充分考慮農村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每個鄉鎮設定至少一所公辦中心園。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可以獨立建園,人口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建設分園或者聯合建園。
新規劃建設的國小應當向鄉鎮集中,新規劃建設的國中應當向縣城集中,保留一定規模的鄉鎮國中和鄉村國小。
第十六條 對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用地性質或者改變用途;
(二)侵占界限範圍內的土地;
(三)建設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進行與教育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安排不少於原規劃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並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程式重新公告、批准和備案。
第三章 建設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布局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計畫地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適齡青少年、兒童按照標準班額、校額就近入學。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入學需求,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公安等部門提出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辦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項目聯審聯批制度,行政審批、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項目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建築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標準和建築設計規範。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應當充分考慮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通風、採光、日照,保障青少年、兒童身心健康和教育教學功能。
第二十二條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進行規劃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千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二)周邊五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車站、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五)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國小校、幼稚園;
(六)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規劃和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預留家長接送區和臨時停車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中國小校、幼稚園毗鄰的主幹道設定安全設施,在中國小校、幼稚園門前及周圍道路設定警告、限速、禁鳴、讓行等交通標誌、標線,保障安全通行。
第二十四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參加。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幼稚園、公辦中國小校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關費用;移交後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設等住宅項目,達到配建規模要求的,應當配建相應規模的幼稚園。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的,應當辦成公辦幼稚園。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應當辦成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的性質、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應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公告和契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契約的組成部分予以明確。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住宅建設項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幼稚園校舍、場地和相關資料全部無償移交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
以出讓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將其建設的幼稚園移交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接收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
第二十七條 採取劃撥方式供地設立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終止辦學(園)的,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不再用於教育時,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個人捐資興建中國小校、幼稚園,並及時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捐資興建的學校確需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徵求捐資人的意見,並保留捐資人的捐贈名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編制、調整或者擅自變更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未將布局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的;
(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公告和契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契約中未明確配建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移交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的;
(四)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用地、選址建設標準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竣工驗收備案和不動產權屬登記的;
(六)未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規劃預留建設用地用途和侵占其界線範圍內土地的;
(七)以切割地塊、零星開發等形式規避配建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的;
(八)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項目辦理規劃、建設許可、竣工驗收手續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划進行建設,擅自改變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約定未將以劃撥方式獲得土地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的校舍、場地及相關建設資料在規定期限內無償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作出限期移交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建設單位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稚園,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經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行政審批等部門與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十五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以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收取保教費的民辦幼稚園。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