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為加強我市幼稚園規劃建設,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國家、本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
徵求意見稿,條例全文,答記者問,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幼稚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就近入學的原則,保證幼稚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將幼稚園建設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理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幼稚園規劃建設的實施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幼稚園的規劃管理、用地供應管理、建設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消防、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幼稚園規劃、建設和土地徵收等工作。
第六條 【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內容。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對本條例實施有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並將督導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規劃編制】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現有幼稚園狀況和學齡前兒童數量、分布、增長趨勢,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足額預留幼稚園用地,科學確定幼稚園的布局、數量和規模。
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教育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新建幼稚園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應當符合省以上規定標準。每五千規劃人口區域規劃設定不少於一所九個班規模的獨立幼稚園,每增加一千規劃人口增加四十五個學位供給。
第八條 【備案、公布】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自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批准後三十日內,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調整、變更】 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建設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調整前,規劃預留的幼稚園建設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以上重大建設工程確需變更和修訂布局專項規劃的,應當將變更和修訂的內容、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按照原審批程式報請批准、備案後向社會公布;改變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的,應當在相近區域安排不少於原幼稚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的土地予以置換,並做到先安置後徵收。
第十條 【規劃設定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應當規劃設定不少於一所獨立公辦幼稚園。
第十一條 【規劃評估】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至少每三年對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年度建設計畫】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學位需求,提出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儲備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對幼稚園建設用地實行儲備管理;根據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將幼稚園建設用地同步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第十四條 【擴建、增容、改造、整合】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同步做好幼稚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
幼稚園周邊長期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優先規劃為增容預留用地。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在中心城區利用閒置資源改建幼稚園。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中國小校布局調整後的閒置教育資源應當優先用於改建公辦幼稚園,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支持政策】 企事業單位、集體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人民政府應當在用地、用電、用水等方面予以優惠。
第十六條 【配建規劃設定】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每千人口不低於四十五名學齡前兒童計算人口規模規劃配建獨立幼稚園。
規劃設定三個班及以下規模幼稚園的,原則上與周邊新建居民住宅區整合規劃六個班以上規模的獨立幼稚園。
規劃設定幼稚園輻射多個地塊時,多個地塊均符合幼稚園設定條件、服務半徑的,先期出讓的地塊應當優先配套建設。
第十七條 【配建幼稚園的部門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配建幼稚園規劃建設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幼稚園用地面積、建設規模、規劃要求等指標納入新建居民住宅區用地規劃條件。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建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規模、建設要求、裝修要求、建設時限及建成後產權無償交付給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等內容;
(三)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劃撥或出讓時設定的條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將契約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契約的附屬檔案。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的義務】 配建幼稚園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做到:
(一)配建幼稚園建築設計應當充分考慮教育需要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符合國家的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
(二)配建幼稚園應當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配建幼稚園應當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交付;
(三)配建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應按土地劃撥或出讓時的約定,將園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教育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九條 【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後果、督促整改】 配建幼稚園不符合規劃設計或建設要求,相關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手續,相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原拆原建】 幼稚園園內建築因安全問題或幼稚園發展需要拆除在原址重建,不超過原有高度或者超過原有高度但不影響周邊採光、日照的,應當予以審批。
第二十一條 【周邊交通安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幼稚園門口及周邊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標誌、標線、適當的安全設施,滿足幼兒交通安全和疏散需要。
第二十二條 【周邊環境要求】 毗鄰幼稚園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環保等要求。嚴格控制高度和間距,不得妨礙幼稚園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幼稚園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法處置】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法律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或者擅自變更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不按照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幼稚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限範圍內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和執行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的;
(六)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幼稚園建設資金的;
(七)將中國小校布局調整後閒置教育資源擅自挪作他用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改變批准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按時完整移交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實施行業限制或禁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幼稚園包括公辦幼稚園、民辦幼稚園。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服務社會大眾、辦園合法、條件達標、管理規範、質量合格、收費合理的民辦幼稚園。
第二十八條【依照執行】 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幼稚園規劃建設工作。
第二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幼稚園規劃建設,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和民辦幼稚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就近入學的原則,保證幼稚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協調解決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將幼稚園建設資金納入預算。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幼稚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幼稚園規劃、建設和土地徵收等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內容。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對本條例實施有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並將督導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編制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幼稚園現狀和學齡前兒童數量、分布、增長趨勢,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幼稚園的布局、數量和規模。
新建、改(擴)建幼稚園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應當符合省以上規定標準。
第八條規劃設定幼稚園,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規劃設定不少於一所獨立公辦幼稚園;
(二)每五千規劃人口區域規劃設定不少於一所九個班規模的獨立幼稚園。
第九條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每千規劃人口不低於四十五個學位的標準規劃配建獨立幼稚園。
三個班以下規模的配建幼稚園,原則上與周邊居民住宅區整合規劃六個班以上規模的獨立幼稚園。
配建幼稚園輻射多個地塊時,多個地塊均符合幼稚園設定條件、服務半徑的,先期出讓的地塊應當優先配套建設。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教育入口網站予以公示並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經批准後三十日內,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學位需求,提出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對幼稚園建設用地實行儲備管理;根據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將幼稚園建設用地同步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足額預留幼稚園用地。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每三年對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幼稚園建設的法定依據。
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調整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預留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幼稚園改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以上重大建設工程和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結果確需變更和修訂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應當將變更和修訂的內容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按照原審批程式報請批准、備案後向社會公布;確需改變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相近區域安排相應土地予以置換。
改變已建成的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的,應做到先安置後徵收,安置幼稚園的用地和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的用地和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征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同步做好幼稚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下列情形可以優先規劃為幼稚園擴建預留用地:
(一)幼稚園周邊長期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
(二)中心城區閒置的辦公樓、廠房、學校和住宅等建築物的用地;
(三)中國小校布局調整後的閒置土地。
第十六條鼓勵在農村依法以租賃、租借、劃轉等形式,利用閒置的中國小校舍、鄉村公共服務設施、廠房等資源,在符合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要求的前提下,舉辦幼稚園。
企事業單位、集體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教育用地、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並採取購買服務、政府補貼等相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七條幼稚園建築設計應當充分考慮教育需要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符合國家的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
新建、改(擴)建幼稚園的設計建設方案,應當書面徵求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建成後配建幼稚園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屬於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明確在驗收合格後應當無條件移交當地教育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交付方式、產權歸屬、違約責任等事項與居民住宅區地塊規劃條件一併納入土地招拍掛出讓公告。
配建幼稚園的具體移交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配建幼稚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土地出讓時約定的義務建設配建幼稚園;
(二)配建幼稚園應當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配建幼稚園應當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交付;
(三)配建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將幼稚園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和相關建設資料無條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配建幼稚園的財產不得設立抵押擔保。
第二十條配建幼稚園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建設要求,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整改,整改到位之前,該居民住宅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幼稚園園內建築因安全問題或者幼稚園發展需要拆除在原址重建,不超過原有高度或者超過原有高度但不影響周邊合法建築物採光、日照的,應當予以審批。
第二十二條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幼稚園周邊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道或者設定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根據需要設定交通信號、減速帶等設施。
第二十三條毗鄰幼稚園新建、改(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不得妨礙幼稚園的採光和日照。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或者擅自變更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未按照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幼稚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將規劃預留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和執行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的;
(六)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幼稚園建設資金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規劃預留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已建成幼稚園改作他用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以幼稚園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執行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配建幼稚園或者未無條件移交幼稚園和相關建設資料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經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作為失信行為記入企業徵信系統。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2019年3月12日,寧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寧德市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29日經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條例》公布之際,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楊培欽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是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明確提出要“辦好學前教育”。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和二孩政策的實施,學前教育資源不充足、不均衡,已成為人民民眾反應強烈、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當前我市在幼稚園規劃建設過程中還存在公辦園學位不足、民辦幼稚園辦園不規範、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的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鑒於上位法對於幼稚園的規劃建設方面僅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出台《條例》對加強我市幼稚園規劃建設,增加幼稚園學位供給,緩解學前教育資源供不應求的矛盾十分必要。
問:《條例》是如何制定通過的?
答: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高度重視《條例》的立法工作。市委常委會會議專題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立法工作情況的報告,對《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立法計畫安排,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條例(草案)》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常委會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帶隊分赴各縣(市、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十六次、二十次會議分別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主任會議多次開會研究討論立法中的重要問題。同時,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分析、反覆審查修改,並就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多次徵求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及省直、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委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專家論證會,使《條例(草案)》不斷得到完善充實。《條例》的出台來之不易,凝聚了各方智慧和共識,體現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和幫助,必將有力推動補齊我市學前教育短板和幼稚園建設高質量發展。
問:《條例》對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作了怎樣的規定?
答: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是保證學校布局與生源分布相適應、學校建設與城市發展相同步,確保教育優先發展戰略落到實處的關鍵。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科學界定專項規劃的內涵,要求教育主管部門編制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要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幼稚園現狀和學齡前兒童數量、分布、增長趨勢,科學確定幼稚園的布局、數量和規模。二是明確專項規劃的報批要求,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三是強化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預留建設用地之間的對應銜接。明確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作為幼稚園建設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預留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幼稚園改作他用,以維護專項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
問:對現有幼稚園的教育建設用地不足、教育資源配置不夠等難題,《條例》是如何破解的?
答:一是強化政府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協調解決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重大問題。二是實行幼稚園建設用地土地儲備管理制度,適當提高了布局專項規劃以及規劃配建幼稚園的標準。三是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征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同步做好幼稚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符合條件的閒置土地可以優先規劃為幼稚園擴建預留用地。四是鼓勵在農村依法以租賃、租借、劃轉等形式,利用閒置的中國小校舍、鄉村公共服務設施、廠房等資源,在符合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要求的前提下,舉辦幼稚園。
問:《條例》是如何規定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
答:針對當前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的政策落實不到位,配建幼稚園緩建、不建、建而不交等問題,《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建成後配建幼稚園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屬於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明確在驗收合格後應當無條件移交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要求配建幼稚園應當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設的應當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交付。同時,《條例》還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確保學前教育資源不流失。
問:《條例》設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為了使法律責任指向更加精準,增強法規的可執行性,一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履職不作為的行為設定了對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對擅自將規劃預留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三是對擅自將已建成的幼稚園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四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四同步”配建幼稚園或者未無條件移交幼稚園和相關建設資料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行為,經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作為失信行為記入企業徵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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