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駐馬店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駐馬店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於2021年4月29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駐馬店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2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保障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是指對青、少年實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等學校。
第三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科學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將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協調解決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人民防空、不動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的徵收、供給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並將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年度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實施本條例的有關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督導,並將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市、縣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將規劃的編制依據、主要內容等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九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綜合考慮規劃居住人口容量、現有教育資源、城鎮化進程、多樣性需求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選址、建設數量和規模。
第十條 在專項規劃中預留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省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並且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三千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於六個班規模的幼稚園建設用地;
(二)每一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於三十個班規模的國小建設用地;
(三)每二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於三十六個班規模的國中建設用地;
(四)每八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於六十個班規模的高中建設用地。
對規劃不足三千人的零星住宅建設或者組團開發區域,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進行區域統籌,合理規劃幼稚園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規劃建設一所公辦幼稚園、一所公辦國小和一所公辦國中。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學齡人口變動情況,在邊遠農村合理規劃設定國小教學點、寄宿制學校。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詳細規劃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或者經評估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
法定程式報批、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實施情況每三年組織一次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可以作為修改和完善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性質,不得將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
第十六條 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面積低於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時,應當依據專項規劃擴大用地規模。
第十七條 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確需拆遷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和先建後拆的原則,就近選址建設新校(園),新校(園)投入使用後再進行拆遷。
第十八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因合併、分立、搬遷、置換等需要對規劃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中國小校、幼稚園調整後的用地面積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因合併、分立、搬遷後閒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單位閒置的土地和房產,應當根據專項規劃優先改建為中國小校、幼稚園。
農村中國小校調整後的富餘資產和用地應當優先設立幼稚園。
第十九條 規劃新建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避免在主要幹道設定主出入口,校門外側應當設定人流緩衝區。
第二十條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或者中國小校、幼稚園預留用地周邊進行規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百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商場、集貿市場、停車場、垃圾中轉站;
(二)周邊三百米範圍內,不得規劃車站等嘈雜場所或者高噪聲企業;
(三)周邊五百米範圍內,不得規劃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場所;
(四)周邊一千米範圍內,不得規劃畜禽養殖場所、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等企業、單位;
(五)周邊二千米範圍內,不得規劃殯儀館、傳染病醫院等項目;
(六)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國小校、幼稚園;
(七)不得規劃其他可能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建設項目。
第三章 建設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入學需求,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提出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二十二條 新區開發、城市更新以及住宅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除政府組織建設外,可以委託開發建設單位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及有關規定予以配套建設。
第二十三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公告、出讓契約中明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及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城區居民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與居民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城區居民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出資、捐贈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
除居住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外,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出資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可以自行舉辦,也可以移交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辦成公辦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二十六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設計、建設標準。在設計和建設中應當充分考慮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建築工程質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隔聲、疏散、衛生、安全等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中國小校、幼稚園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教育部門參加。
第二十八條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契約的要求,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和相關建設資料移交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或者教育部門指定的教育機構,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或者教育部門指定的教育機構應當及時接收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管理維護費用,移交前由建設單位承擔,移交後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或者教育部門指定的教育機構承擔。
第三十條 毗鄰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或者中國小校、幼稚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嚴格控制高度和間距,不得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實施,不得妨礙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或者中國小校、幼稚園預留用地內建造與教學無關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上倚建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中國小校、幼稚園門前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並根據需要設定交通信號燈、電子警察、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開挖、截斷中國小校、幼稚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中國小校、幼稚園,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對於國家、省規定減免以及本市有權減
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予以減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備案或者擅自變更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納入詳細規劃的;
(三)未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中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工作的;
(六)未制定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或者未按照制定的年度建設計畫進行建設的;
(七)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不符合規劃條件,為住
宅建設項目辦理竣工驗收相關手續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未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住宅項目建設。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授權做好本轄區內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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