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05年8月25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2005年12月20日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編者註:修改內容見根據2010年8月27日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2010年11月25日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鄭州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0年修正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06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05年8月25日
  • 通過單位: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為保證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與城市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幼稚園,是指全日制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幼稚園。
第三條本市市區和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學、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用地規劃。教育、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上街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或審批新區開發、住宅小區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方案時,必須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
第九條城市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二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三十六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每一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二十四個班規模的國小建設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六個班規模的幼稚園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的面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學校建設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上建設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確需臨時使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的,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需要用地時,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限期拆除。
臨時使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一條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
第十二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擴建中國小校。
第十三條鼓勵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可以移交政府舉辦,也可以自行舉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政府舉辦的中國小校的建設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戶儲存,全額用於中國小校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捐資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時,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並與開發或改造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
第十六條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或者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校舍、場地的,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或重建。調整或重建後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用地面積,學校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或中斷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土地、校舍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為經營性資產。
中國小校勤工儉學和教職工住宅、校辦企業不得占用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中國小校、幼稚園現有校舍的改建、擴建或者部分拆除,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規劃、建設手續。
中國小校停辦、合併、分立、置換、搬遷,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土地、校舍通過置換、交換等方式進行調整的,應當保證學校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
第十九條擅自變更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侵占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城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國小校建設資金的,由財政或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收回資金,並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學用地或教學用房,改變其土地、校舍用途或將其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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