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劃用地的保護,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現有用地的保護,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附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建議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的規劃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包括教育教學用地、運動場地、學生(幼兒)生活設施用地、綠化用地等。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的規劃、管理和保護。市、縣(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的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保、城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保護工作。
規劃用地的保護
第四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本區域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更改的,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新設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用地位置前,應當徵得教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新區、開發區、城市舊區改造規劃和審批新建住宅小區規劃時,應當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安排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以及項目。
第七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滿足環境功能區的要求,並與工業區和有污染的建設項目之間保持相應的距離。
第八條
城鄉建設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規劃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
(一)每一萬居住人口區域內設立十二個班級規模的幼稚園一所;
(二)每一萬居住人口區域內設立二十四個班級規模的國小一所;
(三)每二萬居住人口區域內設立三十六個班級規模的中學一所。
第九條
新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生均用地定額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稚園每生用地不少於十五平方米;
(二)完全國小每生用地不少於二十三平方米;
(三)初級中學每生用地不少於三十平方米;
(四)高級中學每生用地不少於三十五平方米。
規劃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時,應當適當預留發展餘地。寄宿制學校以及因用地形狀不規則而無法滿足總平面布局要求的學校,應當適當增加用地面積。
第十條
不得將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改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同級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因城鄉建設等確需臨時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預留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後,建設單位應當交還用地,恢復原狀。
禁止在批准臨時占用的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預留用地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
現有用地的保護
第十二條
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經依法申請土地登記,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證書。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方案,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方案和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或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因城鄉建設確需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現有用地的,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中國小校、幼稚園校舍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的要求和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標準,按照“先建後征”的原則,優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學用地的,應當就近按原面積補還。
第十五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教工家屬住宅和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
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外倚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
第十六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學用房在正常教學時間內,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七條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不得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規劃的實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要求,不得妨礙教學用房採光、通風或者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一百米範圍內,禁止建設醫院(診所)、集貿市場、停車場和垃圾轉運站等產生噪聲、有毒有害物的設施。
第十八條
對有權屬爭議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十九條
對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停辦、合併、分立、搬遷,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教育和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做好安置工作後方可實施。合併、分立、搬遷後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生均用地面積應當達到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實施舊城區改造造成中國小校、幼稚園生均用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統籌規劃增加用地面積。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對新建、擴建的民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民辦中國小校、幼稚園終止辦學(園)時,按照公益性事業取得的土地,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占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或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批准臨時占用的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預留用地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或者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現有用地內興建教工家屬住宅和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正常教學時間內出租、出借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學用房的,由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狀:
(一)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外倚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
(二)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規劃的實施的;
(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要求的;
(四)妨礙教學用房採光、通風或者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六條
教育、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指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包含公辦和民辦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建議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本次會議審查了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銀川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條例》。法制委員會於9月28日召開第七次會議,請法工委、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列席,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結合法制委員會在本次常委會上所作的審查意見的報告,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刪除條例第四條“按照教育優先的原則”的表述。
二、建議將條例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本區域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城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新設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用地位置前,應當徵得教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三、建議將條例第七條修改為:“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滿足環境功能區的要求,並與工業區和有污染的建設項目之間保持相應的距離。”
四、建議將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城鄉建設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規劃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
五、建議將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中國小校、幼稚園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教工家屬住宅和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
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外倚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
六、建議將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學用房在正常教學時間內,不得出租、出借。”
七、建議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一百米範圍內,禁止建設醫院(診所)、集貿市場、停車場和垃圾轉運站等產生噪聲、有毒有害物的設施。”
八、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侵占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九、建議將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教育、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已將上述意見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這個條例。
審查意見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銀川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銀川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條例》,於2013年9月3日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9月16日,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請法工委、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列席,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保護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保障和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對條例提出以下審查修改意見:
一、建議刪除條例第四條“按照教育優先的原則”的表述。
二、建議將條例第五條內容修改為:“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本區域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城鄉建設確需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新設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用地位置前,應當徵得教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三、建議將條例第七條內容修改為:“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滿足環境功能區的要求,並與工業區和有污染的建設項目之間保持相應的距離。”
四、建議刪除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內容,同時相應刪除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內容。
五、建議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內容修改為:“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一百米範圍內,禁止規劃設定醫院(診所)、集貿市場、停車場和垃圾轉運站等產生噪聲、有毒有害物的設施。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設定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逐步予以搬遷。”
六、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一條內容修改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辦中國小校、幼稚園。”
七、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二條內容修改為:“侵占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法制委員會已將上述意見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報導
剛剛結束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批准《銀川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條例》的決定。該條例將由寧夏銀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後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為今後一個階段銀川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
銀川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2002年出台的《銀川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對改善辦學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施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沒有將中國小校及幼稚園用地規劃工作納入保護和規範的範圍,影響了銀川市中國小校及幼稚園的健康發展;二是部分縣市區政府存在變更教育用地性質、將校舍挪作他用的現象,導致銀川市原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生均占地面積、生均建築面積等指標明顯低於自治區中國小校建設標準的要求。
新條例在保持原有中國小校用地保護的同時,增加了幼稚園的內容,明確幼稚園每生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將完全國小每生用地調整為不低於23平方米;將中學細化為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初級中學每生用地調整為不低於30平方米,高級中學每生用地不低於35平方米。條例還規定,規劃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時,應當適當留有發展餘地,涉及成片開發的,學校、幼稚園要與建設項目同步交付投入使用;分期開發的,要預先留足學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最遲在開發建設面積達到小區總建築面積的60%時,動工建設配套學校、幼稚園;零星開發的,由所在地政府指定主管部門約定建設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或者在附近的學校、幼稚園增設校舍和場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前,對涉及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住宅建設項目,應當徵得教育主管部門的同意。